
中央造幣廠 103 年新進人員甄選試題
職位別/類別/類科【代碼】:分類職位/管理員/一般行政【F9501】
專業科目(1):法學緒論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試卷、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
請監試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並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
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得
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
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第 14 條規定,下列情形法律生效日期為何?
(一)某法律規定:「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若該部法律經立法院通過後,移請總統
公布,總統收到後於 10 日內即民國 103 年7月1日公布,請問該法律生效日期
為何?【15 分】
(二)另以國家賠償法為例,該法規定:「本法自中華民國 70 年7月1日施行。」請問
國家賠償法生效日期為何?【10 分】
題目二:
按憲法第 171 條規定:「法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憲法第 172 條規定:「命令與憲
法或法律抵觸者無效。」請問:
(一)我國法律的名稱有哪 4項?【8分】
(二)我國命令的名稱,除「規程」、「規則」之外,有哪 5項名稱?【10 分】
(三)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請問:哪些事項應以法律定之?【7分】
題目三:
法律關於地的效力,係指法律對我國領域內之行為,適用之。法律有關時的效力,係指
法律對生效以後之行為,適用之。有關地與時的效力,請回答以下問題:
(一)刑法採用屬地主義為原則,但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哪些罪名,刑法仍適用
之?【12 分】
(二)刑法採用不溯既往原則,其規定為何?【8分】但,何種情況下可以溯及既往,
即所謂從舊從輕之規定?(本題無須討論保安處分)【5分】
題目四:
在我國有關法律制定之程序,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請回答以下之問題:
(一)我國中央政府採取五權憲法體制,請問:哪些中央機關可以直接向立法院提出法
律案?【10 分】
(二)立法院審查法律案應經過三讀會,第三讀會應於第二讀會的下次會舉行,並將議
案全案交付表決。請問:第三讀會審查議案之方式為何?【5分】
(三)法律案通過後,應移送總統及行政院長,請問:行政院長若願意執行應如何處理?
行政院長若覺得窒礙難行應如何處理?【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