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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規定,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該團體辦理之事務,而負其政
策規劃及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稱之為:
委辦事項 委託事項 委任事項 自治事項
17 下列何者不是地方層級之劃分?
省 縣(市) 直轄市 鄉鎮之社區
18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市)單獨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之發動權為何?
應由中央主動提出 應由地方主動提出 由中央或地方提出均可 應由中央與地方共同提出
1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縣如擬改制為直轄市,其相關作業程序應如何處理?
縣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逕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民公民投票同意後,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議會同意後,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縣政府得擬訂改制計畫,經縣議會同意後,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備查之
20 自治條例所規定的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
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前述所指的罰則與行政罰法規範之何者相當?
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影響名譽之處分 警告性之處分
21 下列何者不屬於地方制度法所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基隆市 桃園縣楊梅市 高雄市楠梓區 新竹縣新埔鎮
22 關於跨域治理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協力關係 社群參與
政府部門主導且獨立完成 公私合夥
23 下列何者依法無須以自治條例定之?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
關於機關內部業務之處理、事務之分配及人事管理事項
24 下列有關地方立法權的敘述,何者錯誤?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如無法律之授權,仍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
他種類之行政罰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如有法律之授權或特別規定,仍得規定處
以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如為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
為限;並不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
使得發布之
25 下列何者不是訂定委辦規則時之依據?
基於法律授權 由中央法規授權 依法定職權 依中央機關指示
26 鄉(鎮、市)間發生事權爭議,應由下列何者解決之?
縣政府 縣議會 內政部 行政院
27 下列何者屬於鄉(鎮、市)民代表會之職權?
得議決鄉(鎮、市)之特別稅課
得議決鄉(鎮、市)之臨時稅課
得議決鄉(鎮、市)之附加稅課
得未經法律授權而議決有罰則之鄉(鎮、市)自治條例
28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政府預算案覆議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直轄市政府對第 35 條第 1款至第 6款及第 10 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
政府 30 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 8款及第 9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
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對第 36 條第 1款至第 6款及第 10 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縣(市)
政府 30 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縣(市)議會覆議。第 8款及第 9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
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縣(市)議會
鄉(鎮、市)公所對第 37 條第 1款至第 6款及第 10 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
鄉(鎮、市)公所 30 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覆議。第 8款及第 9款
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鄉(鎮、市)民代表會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 30 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 7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 3日內作
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
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應即接受該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