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 地方特考 三等 公職建築師 建管行政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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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別: 三等考試
科: 建築工程、公職建築師
目: 建管行政
考試時間: 2小時
※注意:
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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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中定有爭議處理之方式及程序,其中爭議處理之方式包
括和解、調解、仲裁及訴訟。相對於訴訟方式,試詳述仲裁方式之優缺點為何?
25 分)
二、公共工程之主要參與者有主辦機關、設計/監造單位與承包商,三者皆有其參與之
時機及其應辦理之工作項目,以建築工程為例,試繪圖說明工程辦理流程與訂約時
機。(25 分)
三、當工程契約文件之間有相互矛盾衝突之內容產生時,建築師須依據契約內容及相關
法令提出說明,試說明工程契約中契約文件之效力及優先順序。(25 分)
四、試說明建築法第 32 條申請建築許可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那些項目。(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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