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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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
要領
102 年 初等考試
鐵路特考
101 年 地方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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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解答
一、
答: 我國菸害防制法立法至今多次修正,近期以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FCTC)為重要準則,其對於婦幼
相關的防制措施也趨近更為嚴格,防範婦幼取得菸品及接觸菸害致癌物。相關促銷的限制有:
第五條概要意旨:對消費者販賣菸品不得以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或開放式貨架任由消費者直接取得。
第六條概要意旨: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等致人誤認危害輕微,且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
第七條概要意旨:以中文加註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
第九條概要意旨:不得透過法定禁止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
第十一條: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
針對婦女及青少年的菸害防制條文有:
第十二條: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孕婦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
者吸菸。
第十三條: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第十四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以及第十七條第二項: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將禁菸區的限制採取最直接的保護主題原則,也是本次修法上超越 FCTC 的保護婦幼之實踐。
※本題於班系講義第八章有完整說明
二、
答: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三條所示,「本法所稱緊急醫療救護,包括下列事項: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緊急救護及醫療處理。
二、送醫途中之緊急救護。
三、重大傷病患或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之轉診。
四、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
延伸該法施行細則第二條所示:「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緊急傷病:指具有急性及嚴重性症狀,如未即時給予醫療救護處理,將導致個人健康、身體功能嚴重傷害或
身體器官機能嚴重異常之傷病。
二、緊急傷病患:指緊急傷病之患者。但不包括醫院已收治住院者。
三、大量傷病患:指單一事故、災害發生之傷病患人數達十五人以上,或預判可能達十五人以上者。
四、重大傷病患:指傷害或疾病狀況具生命威脅之危險,需專業醫療團隊予以立即處置者。
五、離島、偏遠地區難以診治之傷病患:指依該離島、偏遠地區之醫療設備、設施及醫事人員能力,無法提供適
切治療者。」
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二十六條規範:「救護技術員施行緊急救護,以下列地點為限:
一、緊急傷病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
二、送醫或轉診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