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高普考 普通考試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 試卷

pdf
552.9 KB
3 頁
si in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應考
要領
102 初等考試
鐵路特考
101 地方特考 《鼎文公職》線上解題快狠準
優秀師資提供優良課程
服務電話:2331-6611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應考
要領
102 初等考試
鐵路特考
101 地方特考 《鼎文公職》線上解題快狠準
優秀師資提供優良課程
服務電話:2331-6611
申論題解答
【擬答】
依照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七條所示:「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如下:一、急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
十;逾三十日至第六十日,百分之二十;逾六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二、慢性病房:三十日以內,百分之五;逾三十日至第九十日,百分之十;逾九十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百分之二十;
逾一百八十日起,百分之三十。
保險對象於急性病房住院三十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一百八十日以內同一疾病每次住院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
額及全年累計應自行負擔費用之最高金額,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同法第四十八條有示例外者,包含「一、重大傷病。二、分娩。三、山地離島地區之就醫。以上三種就醫民眾得免
除自行負擔唯前項免自行負擔費用範圍重大傷病之項目、申請重大傷病證明之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
管機關定之。
※本題於班系講義第七章有完整說明
【擬答】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五條所示地方主管機關應執行轄區各項傳染病防治工作包括預防接種傳染病預防流行疫
情監視、通報、調查、檢驗、處理、演習、分級動員、訓練、防疫藥品、器材、防護裝備之儲備及居家隔離民眾之服
務等事項。其中依傳染病防治法所定調查,其具體措施如下:
一、疫情調查:為瞭解經通報之傳染病個案之感染地、接觸史、旅遊史及有無疑似病例所為之各種措施。
二、流行病學調查:為瞭解傳染病發生之原因、流行狀況及傳染模式所為之各種措施。
三、病媒調查:為瞭解地區病媒之種類、密度及其消長等所為之各種措施。
四、其他調查:前三款調查以外,為瞭解傳染病發生之狀況及原因,所為之各種措施。
※本題於班系講義第六章有完整說明
【擬答】
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器(含組織)的移植可區分為屍體及活體兩種,其第八條規定所示: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捐贈器官者須為成年人,並應出具書面同意及其最近親屬二人以上之書面證明。
二、摘取器官須注意捐贈者之生命安全,並以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血親或配偶為限。
除這兩項規定之外需要符合醫療法之第六十三條手術同意書之相關規定第六十七條病歷記載之之相關規定,為
醫院需要符合的法律規定。
(試卷作答重點為第八條、兩項規定,承移植條例第八條後續條文)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配偶,應與捐贈器官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
者,不在此限。
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姻親,或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部分肝臟移植於其五親等以內之親屬,
鼎文公職 解題
鼎文公職 解題
答案以正式公告為準
應考
要領
102 初等考試
鐵路特考
101 地方特考 《鼎文公職》線上解題快狠準
優秀師資提供優良課程
服務電話:2331-6611
不受第一項第一款須為成年人及第二款移植對象之限制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捐贈肝臟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出具書
面同意。
醫院自活體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術,應對捐贈者予以詳細完整之心理、社會、醫學評估,經評估結果適合捐贈,且在
無壓力下及無任何金錢或對價之交易行為,自願捐贈器官,並提經其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
第三項之肝臟捐贈移植,醫院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報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前項許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委員會審議委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為之時亦同;
其許可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本題於班系講義第三章有完整說明
【擬答】
根據藥事法第二十條所示: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本法所稱稽查係指關於藥物有無經核准查驗登記及與原核准查驗登記或規定是否相符之檢
查事項。
本法所稱檢驗,係指關於藥品之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化驗鑑定事項,或醫療器材之化學、物理、機械、材質
等鑑定事項。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不包括非販賣之研究、試製之藥品。
前項藥品應備有研究或試製紀錄,並以無商品化之包裝者為限。
根據藥事法第二十二條所示: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係指該藥品未曾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者。
有關罰則部分,於藥事法第八十二條所示: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及第八十三條所示: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題於班系講義第四章有完整說明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