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題(刑事訴訟法)
(一)持檢方拘票入宅拘提乃屬合法,被告自白亦為合法:
1.查為保障人權,禁止以不擇手段方式發現真實,故刑事訴訟程序應遵循憲法第8條所揭櫫之
正當法律程序(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384號、第582號意旨參照),方符公平正義維護,合
先序明1。
2.按刑事訴訟法(下同)第75、77條規定可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
提之,又偵查中檢察官有權得核發拘票2。 故乙經傳喚不到庭,檢察官得核發拘票拘提之,
屬合法拘提。
3.又入乙宅後,發現乙吸食毒品,核屬第88條之現行犯,甲得加以逮補之,並得依第91、92條
規定解送警局詢問。翌日,乙清醒後向警方坦承吸毒,因該陳述未經不正訊問方式取得、亦
未夜間訊問且假設警方亦經權利告知下,係屬合法之被告自白3。
(二)警方具強制採樣權得採集尿液,又市立療養院若屬受概括囑託鑑定之機關亦為合法4:
1.再按第205-2條規定,「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
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採取
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
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並得採取之。」故警方為實施偵查調查證據,得對
拘捕到場之被告進行非侵入式之採樣,稱為「檢警之強制採樣權」。依題旨,乙自白後,核
屬「具相當理由」相信乙曾吸毒,故甲得採集乙之尿液作為犯罪證據之用,乃屬當然。
2.又按第208條及第198條規定可知,鑑定人及鑑定機關須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任。
是以,該鑑定機關「市立療養院」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定者方屬合法,然題意
未明鑑定機關「市立療養院」是否係由檢察官指定,是否合法,容有爭議?實務上多採事先
概括委任司法警察代替現行法條明文賦予檢察官的權限,事後再將司法警察所委任作成的鑑
定報告當作檢察官所囑託作成報告,故若「市立療養院」屬檢察官事前概括囑託鑑定機關,
則雖由警方自行送往鑑定亦屬合法5。
(三)鑑定報告為傳聞法則之例外,得採為證據i。
1.按159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
證據,此乃「傳聞法則」之規定。除非符合159之1至之5傳聞法則之例外,否則該證據不具備
1有沒有背熟阿??上課有講過,有背起來有加到分喔!
2然學者以為入宅執行拘提,其性質上亦屬「對人搜索」之行為,現行法既規定僅有法官得核發搜索票,
為免檢察官以拘提之名,行搜索之實,解釋上應限於「法官」所核發之拘票始得進入住宅執行拘提,且
限於被告之住宅,不及於第三人之住宅。而檢察官所核發之拘票僅得於「公共場所」執行拘提,除非符
合 131 一項之規定,否則不得進入被告或第三人之住宅執行拘提。
3看到被告自白,有沒有偷笑?就說會考吧~科科!
4 本題其實是 99 律師高考題目其中一題,老師上課有交代過,考古題的重要性,果然出來了!但本題
稍微有難度,考到囑託鑑定,是近年來刑訴考試的熱門,實務亦有提出見解,不過若不知道學說見解,
討論實務看法亦可以拿到不錯分數喔。
5學者見解為,該檢驗報告非出於檢察官選任鑑定,故鑑定違法。雖警方作法符合目前實務運作模式,然
此作法與檢察一體所要達成的統一起訴標準之目的有何關係?且不同訴訟主體擁有不同的權限,是立法
者有意的安排。為此,最高法院在司法警察命鑑定之情況以檢察一體之說理,使警方擁有原本由法院與
檢察官才有的權限,是否會使得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失去其意義?不容小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