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
紀念葉育均同學交通安全專用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一○六學年第五次(總次第一五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育亞(學務)字第106000944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一○七學年第9次(總次第一七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一○八學年第一次(總次第一八七次)行政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育亞(學務)字第1080006983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學生參加校外課程交通安全、協助傷病事故緊急送醫及鼓勵計程車共乘,有效降低交通意外事故發生,特以本校前因交通意外死亡之葉育均同學名義,提列新臺幣六十五萬元專款設置「紀念葉育均同學交通安全專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健全本基金有效管理及運用,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委員三至五人,以主任秘書為主任委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得視運作狀況由校長遴選之。本基金管理單位為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與衛生保健組,並授權由學生事務長核定支用。
第 三 條 管委會每學年召開一次會議,審查本基金收支報告之合理性,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各次會議應有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始可開議及決議。
第 四 條 本基金應開立專戶儲金專款專用,可接受校內外人士捐款。
第 五 條 本基金補助項目:
一、用於補助本校學生參加校外教學課程所需之團體交通費,申請條件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條件:
1.因課程需要辦理之校外教學活動。
2.因課程需要辦理之校外服務學習或研習活動。
(二)補助標準:
1.補助比例以該活動車資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每輛遊覽車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為上限。
2.單一梯次活動申請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一萬元。
二、用於補助本校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重大傷病時,師長送學生就醫之交通費,申請條件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條件: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重大傷病,師長緊急送學生就醫之情況。
(二)補助標準:
1.補助之交通費包含師長自行開車或以計程車方式送學生至醫院,苗栗縣境內各醫院每次補助250元。若特殊情況需要跨縣市遠程送醫,則依本校「差旅費支付辦法」律定之支付標準,應檢附收據或相關證明辦理核銷,每次不得超過一千元。
2.單一事件限申請一次。
三、用於補助本校學生計程車4人共乘之交通費,申請條件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申請條件:由學務處協助叫車,學生滿4人共同搭乘計程車。
(二)補助標準:每輛計程車補助50元。
本基金每學年以補助二十萬元為上限。
第 六 條 本基金申請流程:
一、申請補助校外教學課程團體交通費流程:
(一)先填寫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經核定之活動計畫書、支出經費明細表、參與人員名冊、交通費報價單、平安意外險投保證明、教師授課計畫表等資料,由承辦活動者、帶隊教師、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與衛生保健組審核撥款事宜。
(二)活動結束後,兩周內需繳交交通費收據、平安意外保險收據、五百字活動報告乙篇及具代表性照片五至十張,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與服務學習組辦理請款作業。
二、申請補助緊急送醫交通費流程:師長填寫申請表(如附表二),並檢附經核定之校安通報表、收據,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與服務學習組審核及撥款。
三、申請補助計程車4人共乘流程:學生至軍訓室填寫申請單,並當場驗證達4人時,即協助叫車及補助50元車資,學生事務處每月統計結報乙次(相關作法依106年12月28日1062102363號簽奉校長核定方式辦理)。
第 七 條 本基金核准補助之活動,倘後續有肇生違法或違反善良風俗之情事者,得追回補助之金額,並移送司法單位處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