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達科大紀念葉育均同學交通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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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

紀念葉育均同學交通安全專用基金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61018日一○六學年第五次(總次第一五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1019日育亞(學務)字第1060009441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71219日一○七學年第9(總次第一七六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87日一○八學年第一次(總次第一八七次)行政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8814日育亞(學務)字第1080006983號令發布


第 一 條 廣亞學校財團法人育達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保障學生參加校外課程交通安全協助傷病事故緊急送醫及鼓勵計程車共乘,有效降低交通意外事故發生,特以本校前因交通意外死亡之葉育均同學名義,提列新臺幣六十五萬元專款設置「紀念葉育均同學交通安全專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為健全本基金有效管理及運用,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設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委員三至五人,以主任秘書為主任委員,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得視運作狀況由校長遴選之。本基金管理單位為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與衛生保健組,並授權由學生事務長核定支用。

第 三 條 管委會每學年召開一次會議,審查本基金收支報告之合理性,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各次會議應有委員人數半數以上出席始可開議及決議。

第 四 條 本基金應開立專戶儲金專款專用,可接受校內外人士捐款。

第 五 條 本基金補助項目:

一、用於補助本校學生參加校外教學課程所需之團體交通費,申請條件及補助標準如下:

()申請條件:

1.因課程需要辦理之校外教學活動。

2.因課程需要辦理之校外服務學習或研習活動。

()補助標準:

1.補助比例以該活動車資之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每輛遊覽車最高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千元為上限。

2.單一梯次活動申請補助金額,不得超過一萬元。

二、用於補助本校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重大傷病時,師長送學生就醫之交通費,申請條件及補助標準如下:

()申請條件: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重大傷病,師長緊急送學生就醫之情況。

()補助標準:

1.補助之交通費包含師長自行開車或以計程車方式送學生至醫院,苗栗縣境內各醫院每次補助250元。若特殊情況需要跨縣市遠程送醫,則依本校「差旅費支付辦法」律定之支付標準,應檢附收據或相關證明辦理核銷,每次不得超過一千元。

2.單一事件限申請一次。

三、用於補助本校學生計程車4人共乘之交通費,申請條件及補助標準如下:

()申請條件:由學務處協助叫車,學生滿4人共同搭乘計程車。

()補助標準:每輛計程車補助50元。

本基金每學年以補助二十萬元為上限。

第 六 條 本基金申請流程:

一、申請補助校外教學課程團體交通費流程:

()先填寫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附經核定之活動計畫書、支出經費明細表、參與人員名冊、交通費報價單、平安意外險投保證明、教師授課計畫表等資料,由承辦活動者、帶隊教師、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與衛生保健組審核撥款事宜。

()活動結束後,兩周內需繳交交通費收據、平安意外保險收據、五百字活動報告乙篇及具代表性照片五至十張,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與服務學習組辦理請款作業。

、申請補助緊急送醫交通費流程:師長填寫申請表(如附表二),並檢附經核定之校安通報表收據,經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與服務學習組審核及撥款。

、申請補助計程車4人共乘流程:學生至軍訓室填寫申請單,並當場驗證達4人時,即協助叫車及補助50元車資,學生事務處每月統計結報乙次(相關作法依10612281062102363號簽奉校長核定方式辦理)

第 七 條 本基金核准補助之活動,倘後續有肇生違法或違反善良風俗之情事者,得追回補助之金額,並移送司法單位處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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