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
安全情報人員考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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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考 試 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三等考試
類科組別
行政警察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警察法制人員、
行政管理人員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
頁次:
-
一、甲利用不知情的乙,騙乙說,A欠債 50 萬元不還,要乙和他一起去討
債。乙出於幫助友人的想法,某日跟著甲一同將 A打昏並將 A帶到山上
廢棄工寮,待 A清醒後,甲命令 A簽下 50 萬元本票,並取走其提款卡
與密碼,然後才再把 A帶回市區釋放。A獲釋後前去報警,警方循線逮
捕甲、乙,乙後來才知道 A並沒有積欠債款,而甲事後自行拿著提款卡
連續提款 10 萬元花用。試問:甲、乙之刑責為何?(25 分)
二、甲向好友乙借了一輛轎車使用,乙為行車安全著想,在車上裝設行車紀
錄器。某日甲去夜店喝酒,喝完後開車回家,因酒精作用影響,開車開
到睡著,因而追撞前面由丙騎乘的機車,導致丙摔車倒地且小腿骨折。
甲於事故後一時驚慌,沒有留在現場而是開車離開,然而警察仍在不久
後將甲攔停下來,經酒測,甲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5 毫克。
此外,甲因為擔心有人會看到行車紀錄器畫面,在離開現場時就先將行
車紀錄器的記憶卡取出並丟棄。試問:甲之刑責如何?(25 分)
三、被害人行經某路段時,被追撞成重傷。偵查結束後,檢察官對張三提起
公訴。在審判中,張三提出車上行車紀錄器中的紀錄,主張自己在案發當
時,並未行經該路段,不可能撞傷被害人。檢察官則主張,該行車紀錄器
的紀錄是審判外陳述,且未合於任何的傳聞法則的例外,應無證據能力。
試問,張三及檢察官的主張,何者有理由?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四、偵查中,檢察官傳喚證人張三到場作證。訊問前,檢察官漏未告知張三
若恐陳述致自己或一定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訊
問後,張三承認案發當日,自己與被告李四一同竊取他人財物。在李四的
審判中,檢察官提出張三偵查中的陳述作為證據,證明李四的犯罪事實。
李四主張,檢察官訊問張三時,未告知張三得拒絕證言,張三的陳述應無
證據能力。請問,李四的主張有無理由?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