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法務部調查局
調查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移民行政人員考試及110年
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遴選資格考試試題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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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攜帶鐵鎚於夜間行經繁華的商業區,見停放路邊之名貴私人跑車一
輛,乃決意侵入該車竊取財物。隨後甲以鐵鎚打破駕駛座車窗,剛探頭
入內時,就被行經該處的巡邏員警發現而逮捕。試問,依照刑法之規定,
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30 分)
二、甲以貸款方式購買一棟透天厝之後,其配偶乙因故自殺於該屋內。甲迅
速為乙辦完後事後一週,因不堪貸款負荷,欲將該房屋脫手,乃打聽附
近兇宅行情後以自己名義張貼公告,其內容僅有「屋齡淺、屋況佳,脫
手變現」及售價新臺幣(以下同)三百萬元。再經二週,丙看到公告而
與甲聯繫表示欲購買該房屋。甲與丙交涉後,於簽約時,丙詢問該房屋
是否為半年內曾有自殺或兇殺案之兇宅?甲答否。丙因此支付三百萬元
予甲並將該房屋移轉登記至自己名下。丙搬入後不久,偶然自從事不動
產仲介業之鄰居口中得知其所購房屋最近有人在內自殺,否則行情至少
有六百萬元,乃憤而向檢察官提起詐欺罪告訴。試問,依照刑法之規定,
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30 分)
三、16 歲之少年甲因有觸犯強盜罪之嫌疑,經警察移送少年法院,少年法院
調查過程中,甲矢口否認犯罪。法院因查無相關證據可認定甲有被移送
之事實,於是作成不付審理之裁定,並告確定。其後,警察就同一強盜
事件,循線發現另有少年乙、丙共同參與對被害人之強盜行為,乃將乙、
丙移送少年法院。法院調查時,乙、丙在法庭上陳述甲才是本件強盜行
為的主謀,且行為時在現場指揮與把風,法院再傳喚甲到庭作證與對質
後,甲始承認確實有參與強盜行為之計畫與實行。因此,法院乃類推適
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64 條之 2第1項第 2款規定,裁定重新審理。試
問,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詳述法院之裁定是否適法?(20 分)
四、少年甲因涉犯刑法上竊盜罪,經檢察官移送少年法院。少年法院基於少
年調查官調查結果,認為情節輕微而無進行審理之必要,因此裁定不付
審理並施以告誡處分。惟該裁定確定後,甲即無正當理由拒絕到院執行,
法院乃對甲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接受告誡。試問,依據現行少年
事件處理法,法院核發同行書之處理是否適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