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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甲為 A縣縣長,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甲應遵守下列何種規定?
所屬公務人員因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於法定期間依規定請假時,不得拒絕
無論是否於選舉期間,皆應禁止政黨之造訪活動
不得兼任政黨之職務
不得公開為非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公職候選人站台
39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利害關係人申請公職人員迴避,不服機關團體之駁回決定者,得為
如何之救濟?
於30 日內提起訴願 於10 日內向上級機關團體申訴
於10 日內向監察院陳情 於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團體覆決
40 關於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受理裁罰機關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受監察院查詢而為不實說明者,由監察院處罰之
受法務部查詢而為不實說明者,由監察院處罰之
受政風機構查詢而為不實說明者,由法務部處罰之
公職人員由監察院裁罰者,其關係人亦由監察院裁罰之
4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於 107 年6月13 日修正後,關於所適用之公職人員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修正後之適用對象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一致
將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納入規範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等均納入規範
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均納入公職人員之範圍
42 下列何者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時,應由法務部裁處罰鍰?
公立小學校長 本俸六級以上檢察官
縣議員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43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包含下列何者?
公職人員之兄弟姊妹 縣長以機要人員進用之秘書
公職人員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之受託人 民意代表聘用之助理
44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有關調查公職人員違反該法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除監察院及法務部外,有權查詢者包括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
查詢對象不限於公職人員,還包括其他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
僅公職人員本身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受查詢時拒絕或為不實之說明而無正當理由者,應處以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45 下列何者非屬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應予裁罰之行為?
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故意隱匿財產為不實之申報
對於申報之資料,基於營利目的而使用 因過失而申報不實
46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下列何者無須申報財產?
司法院院長 地方法院法官
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代理未滿 3個月之採購主管人員
47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有無不實情事,依法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
個人查詢。有關受查詢者之協力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受查詢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處新臺幣 2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受查詢者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者,處新臺幣 2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受查詢者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提出仍為不實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4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48 公職人員於喪失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起,至遲應於幾個月內為卸(離)職申報?
1個月 2個月 3個月 無須申報
49 下列公職人員,何者有申報財產之義務?
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非主管 政府機關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之主管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 公立大學之學務長
50 有關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之裁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本法僅處罰故意申報不實之行為,過失行為不受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僅以行政罰制裁,而無刑事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的裁處權行使期間為 5年
違反申報義務經處罰確定後,由處分機關公布當事人姓名及處罰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