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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依監獄行刑法有關受刑人入監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受刑人入監時,指揮執行之檢察署應將指揮書附具裁判書及其他應備文件送交監獄,文件不具備時,
應拒絕收監
受刑人入監時,應行健康檢查。施行檢查時,應由醫師進行,在監獄內不能實施者,得戒送醫院為
之。檢查未能於當日完成者,監獄得同意暫時收容,但其收容檢查期間不得逾20日
監獄對於新入監者加以調查,調查期間不得逾2個月。並應於受刑人入監後3個月內訂定其個別處遇
計畫
殘餘刑期在2個月以下之入監或在監受刑人請求攜帶未滿4歲之子女,監獄得准許之
45 依監獄行刑法第18條至第20條關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適用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對於刑期6月以上之受刑人,為促使其改悔向上,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其處遇應分為數個
階段,以累進方法為之
適用累進處遇之受刑人有給予和緩處遇者,監獄應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和緩處遇受刑人適用累進處遇者,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之規定予以編級,責任分數依同條例第19條
之標準6成計算
刑期未滿6個月之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準用第20條第1項第1款至
第5款關於教化、作業、監禁、接見及通信、給養等和緩處遇方法之規定
46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關於監獄運用科技設備輔助戒護與檢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為維護監獄秩序及安全,防止違禁物品流入,受刑人入監時,應檢查其身體、衣類及攜帶之物品,並得運
用科技設備輔助之
為戒護安全目的,監獄得於必要範圍內,運用科技設備蒐集、處理、利用受刑人或進出人員之個人資料
監獄為維護安全,得檢查出入者之衣類及攜帶物品,並得運用科技設備輔助之。但檢查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科技設備之種類、設置、管理、運用、資料保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科技部定之
47 依監獄行刑法規定,下列何者不符合以脫逃罪論處?
遇天災、事變在監獄內無法防避時,因不及將受刑人護送於相當處所,而依該法第27條將其暫行釋
放,受刑人由離監時起限48小時內,至該監或警察機關報到,其屆期不報到者
依該法第29條受刑人外出制度,受刑人外出而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
依該法第63條保外醫治受刑人違反保外醫治應遵守事項者,監督機關或監獄廢止其保外醫治,其無
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
依該法第31條受刑人在監外作業者,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其無正當理
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
48 有關監獄行刑法受刑人獎懲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受刑人有監獄行刑法第83條各款獎勵事由時,監獄得依同法第84條獎勵方式給予一款或數款之獎
勵,其中第84條第1項第7款所稱之「特別獎勵」,其種類、對象、實施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監獄訂定,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監獄非依監獄行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於受刑人不得加以懲罰,同一事件得重複懲罰
受刑人有妨害監獄秩序或安全之行為,依監獄行刑法第86條第1項得施以一款或數款之懲罰,若監
獄對其施以移入違規舍之處罰,其移入違規舍之期間為7日至60日
受刑人罹患疾病或有其他特別事由者,得停止違規懲罰之執行。停止執行者,於其停止原因消滅後
繼續執行。但停止執行逾6個月不再執行
49 依監獄行刑法第121條規定,受刑人對於同法120條廢止假釋及第118條不予許可假釋之處分,如有不
服,得於收受處分書之翌日起幾日之內向法務部提起復審?
10日之內 15日之內 20日之內 25日之內
50 有關徒刑與拘役在執行上之異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兩者執行均有假釋之適用,假釋後未執行之徒刑或拘役之殘餘期間均列入保護管束期間
兩者均有縮刑之適用
兩者執行完畢,如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構成累犯
兩者均屬自由刑,惟於監獄執行時應分別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