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號:
頁次:
-
34 關於收容人購買及吸食香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收容人購菸,以 2週5包為限,機關得視收容人保管香菸之數量及存放空間,增減之
收容人領用之香菸,每日合計至多 10 支,不得私自囤積或為其他不法行為
收容人購買及吸食之香菸,以機關依法成立之合作社依市價販售或由機關代購之菸品為限,不得由
外界送入或自行攜入
收容人於移出機關前購買尚未吸食但已拆封之香菸,經移入機關檢查允許後得予攜入
35 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死亡補償金:新臺幣 120 萬元
失能補償金:最高金額為新臺幣 50 萬元
致重傷者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 30 萬元
致受傷或罹病者醫療補償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 20 萬元
36 有關外界為受刑人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外界送入金錢,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週限 1次,每次以新臺幣 1萬元為限。但經機關長官許
可者,不在此限
收容人在機關內之保管金總額已逾 5萬元者,機關長官得限制外界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外界送入飲食給受刑人,每日 1次,每次不得逾 2公斤。但經機關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 1次
37 監獄有關外部視察小組行使職權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外部視察小組開會應於機關內召開,得邀請機關人員列席,並得就特定事項邀請機關人員到場說明
外部視察小組訪談機關人員,應徵得當事人之同意
外部視察小組訪談機關人員,毋庸經監獄同意得逕行使用錄音器材
外部視察小組應每年提出視察報告
38 對於移入違規舍受刑人生活處遇管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應停止作業 穿著指定之服制
禁止持有及使用電器物品,包括電動刮鬍刀 禁止吸菸
39 有關監獄行刑法接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受刑人之接見,除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接見次數每天 1次
監獄應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辦理接見
受刑人與其律師、辯護人接見,除有事實上困難外,不限制接見次數及時間
接見,每次僅限 2人
40 依監獄行刑法第 96 條規定,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下列何者非
應載明之事項?
申訴人之罪名、刑期 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
申訴理由 申訴年、月、日
41 受刑人得向監獄申請准其使用電話或其他通訊方式接見,下列有關監獄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具體
措施,依矯正法令規定,何者錯誤?
受刑人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每月 2次,但以其最近親屬有生命危險為由辦理時,不計入前述次數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次以 30 分鐘為限。但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調整加減之
接見所產生之通訊費用,得由被許可接見者負擔,其無力負擔且機關認為適當時,應由機關支付之
被許可接見者規避監獄依規定所為之監看或聽聞,監獄得中止接見
42 受刑人接見或發信,監獄應保障其無障礙權益,並採取適當措施為合理調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視覺障礙受刑人發信,得使用點字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
受刑人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監獄得准受刑人於適當處所接見
受刑人不識字或因故不能書寫信件者,由監獄逕行指定受刑人協助代為書寫
聽覺障礙受刑人接見,得使用手語或其他適當輔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