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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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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660
30760 全一頁 
等  別: 三等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類 科 別: 警察法制人員、行政管理人員 
科  目: 行政法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一、甲騎乘機車行經臺北市某路口,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乙攔停要求配合
實施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甲拒絕接受酒測,乙隨即以甲有拒絕酒測之違規事實,
當場舉發。嗣該管監理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項、第 67 條第 2項
規定,以裁處書裁處甲罰鍰,3  年內不得考領駕照。請從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及相關
司法解釋,分析裁處書之合法性。(25 分) 
二、丙社區管理委員會請該管消防局函釋其社區應否設置消防設備,經消防局函復,略
以:「依消防法第 6條第 1項規定,惠請貴管理委員會就保障社區消防安全,委託
消防設備人員設置相關消防安全設備。」丙社區管理委員會不服。試問:丙社區管
理委員會能否對此函復提起訴願?(25 分) 
【參考法條】消防法第 6條第 1項: 
本法所定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全
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甲報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遭考選部以其已逾應考年齡
限制為由,未准其報考。甲不服,試問:應循何種法律途徑救濟?於救濟期間,考
試已經舉行完畢者,應如何續行救濟?(25 分) 
四、甲駕駛車輛行經高雄市某巷口,遭該市警察局員警乙以警用機車攔下,甲未依指示
下車,意圖衝撞攔檢員警。乙隨即拔出配槍,並朝車窗喝令下車,旋即朝駕駛座開
槍射擊,致甲受傷。試問: 
甲欲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1項規定請求補償金,應如何提起救濟?(12 分) 
甲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2項規定,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法院應如何裁判?(13 分) 
【參考法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
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
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之行為,各
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