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2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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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父與乙母於法院進行離婚調解,雙方約定並於法院調解筆錄中記載
「兩造(父母)同意於未成年子女丙成年前,禁止離開我國國境」之調解
筆錄。試問: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定,調解筆錄得否作為限制
該未成年子女丙出境之依據?(25 分)
二、甲於個人臉書帳號刊登 1則附有自拍影片之貼文,影片中加註印尼文之
內容。影片內容乃介紹其好友乙,並為其刊登徵婚啟事,希望對方條件
為沒有結過婚,沒有生過小孩。該貼文刊登後,經內政部移民署調查後
認為,甲確實有散布、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行為,違反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項規定,依同法第 78 條第 1款規定,並審酌行政
罰法第 8條及第 18 條第 3項規定,處甲罰鍰新臺幣 5萬元。甲不服,
於訴願程序中主張,其乃幫助友人張貼徵婚訊息,並未從事婚姻媒合廣
告業務,主管機關認定裁罰事實有誤,請求撤銷原處分。試問:甲之主
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3項:「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
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
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8 條第 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
定,委託、受託或自行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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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為大陸地區人民,前與臺灣地區人民乙完成不動產買賣交易並取得該
不動產所有權,報經內政部准予許可。嗣甲以取得臺灣地區不動產所有
權為由,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8 條第 1項第 7款
規定,委託代理人丙於 109 年1月21 日填具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
區申請書,向內政部移民署(下稱移民署)遞件,申請入境。惟甲申請
入境時,正逢新冠疫情期間,且按邊境防疫政策規定,尚未將在臺取得
不動產之事由列入疫情期間開放來臺對象,故移民署對甲之申請入境事
件未作成准駁決定。甲嗣以移民署迄未就其 109 年1月21 日申請入境
案作成具體處分,依訴願法第 2條第 1項規定,於 112 年2月14 日提
起訴願。試問:甲之訴願有無理由?訴願決定應如何為之?(25 分)
四、請依據目前現行及 112 年6月修正但尚未生效之入出國及移民法之規
定,說明基於「國籍」與「戶籍」二種因素,對國民入國之許可與查驗
有何異同之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