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 地方特考 三等 戶政 移民政策與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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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30580 全一頁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 戶政
科目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考試時間 2 小時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我國對於臺灣地區人民赴大陸地區之管制,於平常時期,依身分之不同而分別採取
不同之管制措施,請依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條及「臺灣
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之相關規定,分析其管制類型
及相關受管制人員身分。25 分)
二、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規定,說明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內政部
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之原因與法定程序。25 分)
三、請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相關規定,說明何謂「香港居民」及「澳門居民」?
且香港或澳門居民遭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時,臺灣地區人民於何種情形下,應負擔
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之費用?如該費用負擔人不繳納費用時,強制出境機關應進行
如何之程序,以確保費用之收取?(25 分)
四、大陸地區人民甲(女),與臺灣地區居民之乙(男)結婚,並生育一子丙。其後,乙
生病死亡,甲以其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子丙為由,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 16 條第 2項第 2款規定向內政部申請在臺定居,經內政部許可在
臺灣地區定居,旋即持該定居證初設戶籍及領取國民身分證。其後,又向外交部申
請核發護照,經外交部許可核發普通護照。一星期後,甲收到內政部移民署來函,
略謂:甲之子丙與配偶乙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確認在案,故不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2項第 2款之規
經內政部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甲在臺定居許可及註銷定居證並撤銷
戶籍。該函同時副知外交部,外交部遂以甲已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廢止核發護
照之原處分,並註銷上開護照。甲主張確認乙與丙親子關係不存在訴訟,已經上訴
最高法院,訴訟尚未確定,外交部廢止護照之處分係屬違法,經訴願程序後,向行
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請問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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