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上所列必修群組課程以「課名」為認定標準,各學期實際開設之學分數請參閱當學期課程網。
* 必修群組課程學分數分別為 2學分(學期)、3學分(學期)或4學分(學年)開設,依授課教師當年度安排進行調整。
* 經法定程序通過,得另增設課程。
III. 系選修課程(22 學分)
1. 本系學生需修習本系開設之專業選修課程至少 22 學分。
2. 所有本系選修之全學年課程僅修習一學期者不予承認。
3. 超修之必修群組課程,可計入本系選修學分。
4. 本系教師所開設之通識課程,若未註明為本系選修,不可計入系選修學分。
IV. 其他修課說明:
1. 除校訂共同必修、系必修及系選修學分外,其餘所需畢業學分可由學生在本系或全
校各系選修。超修之系選修學分,可計入一般選修學分。
2. 畢業學分依學校規定,至少修畢 128 學分(不含體育),始可獲得文學士學位。
V. 學分計算方式:
☆ 共同必修(24)+ 系訂必修(42)+△ 本系選修(22)+‧ 一般選修(40)
=畢業學分(至少 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