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原民會補助2023社會福利暨聖誕傳愛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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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
2023年社會福利暨聖誕節傳愛活動」計畫
112.10.27 核定
壹、 依據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下稱本會)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福利
計畫經費補助審核要點(下稱審核要點)4點第 11 規定辦理。
貳、 目的
一、 傳揚宗教信仰之精神及文化並讓宗教的光與愛照亮及溫暖社會帶給
民眾希望及心靈的平安。
二、 凝聚族人情感感受聖誕佳節團聚的氣吸引附近社區居在外就業
求學的族人們歲末返鄉歡度聖誕佳藉由本歲末活動辦理傳承原住民
族分享、互助的傳統典範及信仰精神。
三、 推展或宣導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教育文化及其他有關政府政策之活動
參、 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二、 承辦單位:受補助團體
三、 協辦單位:配合活動辦理之機關、團
肆、 實施地區:臺中市 29 行政區。
伍、 實施步驟:補助承辦單位辦理原住民聖誕節慶祝活動。
一、 補助對象: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
二、 申請方式:
() 申請單位提報企劃書(附件一、二ㄧ式 2份函送本會審查。
() 申請單位應附立案證書或設立證明資料等影本。
三、 受理申請期限自計畫核定公告日起112 11 24 日止(以本會收文
日為據)
四、 活動企劃書審查及核定本會依年度預算訂定補助額度就申請單位提報
之活動企劃書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議並於 112 11
30 日前依活動申請與辦理時間,依序完成審定並寄發核定通知函,每團
體限受補助一案。
五、 活動辦理起訖時間112 11 25 日至 112 12 26 日止
六、 申請者如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條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請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
關係揭露表」(附件十.AB),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項處新臺幣 5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陸、 補助原則及標準
一、 本計畫之補助依本會審核要點辦理。
二、 本計畫申請單位所提企劃書免提自籌一般性補助為新臺幤 2萬元整
聯合數間團體辦理節慶計畫由參與活動其中一間團體提出申請,依政策
性補助辦理審查會審查。
柒、 經費支用、核銷與撥款
一、 補助項目之憑證處理除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範辦理外,原則如
下:
() 得依補助項目基準辦理經費支用應符合計畫內容動支經費可相互
勻支,補助項目基準如下:
1. 餐費:每人以 100元為限。
2. 點心茶水費:每人以 40 元為限
3. 場地布置費:聖誕節樹、彩帶、氣球…等。
4. 器材租賃費:音響、燈光…等。
5. 講師費:外聘講師費每節以 1,500 元為限/內聘講師費每節以 1,000
元為限。
6. 其他經本會核准項目等。
() 受補助之原住民宗教團體須檢送領據(含存摺封面影本)支出憑證
簿、經費支出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補助額度內之原始憑證、所
得稅扣繳切結書成果報告一式 2 (含照片至少六張計畫書及簽
到表)等資料,函送本會審理核銷。附件三~九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10日內檢具前項規定之文件(附件三~附件九)
函送本會核銷撥惟不得逾越 112 年度(11212 31 )屆期如仍
無法核銷者,撤銷補助,受補助團體不得異議。
三、 受補助團體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或活動平面文宣場地適當位置標明「臺中
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
四、 本會核准之申請案件如有活動企劃內容變更或需調整受補助項目者
於活動辦理前函報本會重新核定使得為之如未依規定辦理變更
際補助金額將剔除該變更之補助項目、金額。
五、 有關補助費之所得稅扣繳申由受補助團體依規定負責辦理並於核銷
時,一併送相關扣繳證明文件(附件八所得稅扣繳切結書)
六、 受補助團體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
等情事本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應對
本會負全部賠償責任。
捌、 督導及考核
一、 經核定受補助團體應確實依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本會得派員實地瞭解實
施情形及績效。
二、 如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設浮報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本會得撤銷補
除應依法負責並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單
位停止相關經費補助一年至五年。
玖、 經費來源本會 112 年度預算項下支應本要點預算為新台幣 120 萬元整
經費用罄後不再受理補助。
壹拾、 預期效益
一、 藉由聖誕節濃濃的氣氛凝聚族人情感對家庭團圓的期與意義透過
活動辦理吸引附近社區居外地學子工作之族人返家(部落)參與聖
誕佳節活動,傳承部落分享、互助的傳統文化。
二、 透過教會推展或宣導原住民社會福利服務、教育文化及其他有關政府政
策之活動讓社區居民更具體認識以利工作相關業務之推展有效遞
送與連結本會之相關服務資源。
附件一:2023年社會福利暨聖誕節傳愛活動」企劃書申請書格式(封面
計畫名稱:
申請單位:
人:
人: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行動電話(必填)
電子郵件信箱:
申請補助種類□一般性補助 □政策性補助
申請日期:
本申請表所附文件
()------------------------------------------
◎教會部分
*教會立案登記證明或法人登記證(影本) --------------------------
*其他佐證文件(影本) --------------------------------------------
申請單位聲明書
本次申請補助案件之申請書及所有檢附資料均據實填
報,如有虛偽,願擔負法律上一切責任。
申請單位負責人: (簽名)
中華民國
申請單位戳記:(用印)
附件二:2023年社會福利暨聖誕節傳愛活動」企劃書內容格式
(團體名稱)
辦理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
2023 年社會福利暨聖誕節傳愛活動」企劃書
壹、 依據: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補助「2023年社會福利暨聖誕節傳
愛活動」計畫
貳、 活動目標:
參、 指導單位: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肆、 主辧單位:聯合辦理的教會團體皆填寫此欄位
伍、 參加人數:
陸、 活動日期:
柒、 活動地點:
捌、 活動內容除舉行聖誕節活動下鼓勵各教會團體擇以下政令宣導或社會福
利主題納入活動內容,辦理的方式形式不拘
一、 教育、文化及族語。
二、 婦女、兒少、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權益。
三、 法律扶助及法律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
四、 疾病防治教育、健康促進工作、衛生保健。
五、 消費者保護。
六、 經濟事業活動。
玖、 經費概算表
項次
項目
單價()
數量
說明
1
2
3
4
5
.
.
.
合計
新臺幣 元整(含稅)
壹拾、 預期效益:
附件三
摘要
切結
本活動於本年度確實尚未向臺中市政府
申領補助款項,若有不實除願負一切法
律責任,並無異議繳還溢領款項。
金額
新臺幣 元整
該款項已照數領訖 此據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台照
領款單位:
成立日期:
立案字號:
領款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統一編號:
存摺封面影本
附件四
受補助單位名稱:
接受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族非營利組織推動各項經費補助計畫申請表
支出憑證簿
新臺幣:元
計畫名稱
本府同意補助日期及文號
同意補助經費
自籌經費
機關或單位名稱
補助經費
合計
實際支出經費(1)
原始支出憑證共 張,計新臺幣 元。
經手人
出納
會計
單位負責人
1表內「實際支出經費」係指「本會同意補助經費」「自籌經費」「其他機關或單位補
助經費」之總計。
附件五
經費支出明細表
年度:
補助經費
總額
憑證
號碼
用途別
1.憑證號碼按粘貼憑證用紙上之原始單據(如發票收據、支出證明單……)
序編號於各單據上之右下但一張「粘貼憑證用紙」貼紙一張以上之單
據者該紙上之憑證編號」欄須書明號至」, 但本明細表仍應按各單
逐一依序填列,最後總計應為全部計畫或活動經費總額
2.用途別欄請按明細表所列人事費、業務費、旅運依序填列。
3.關於憑證結報事項,請依行政院主計處核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辦理。
經辦人 主辦出納 主辦會 負責人
附件六 00 協會
辦理「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支出機關分攤表
所屬年度月份: 年度 月份 總金額新台幣: 元整
分攤機關名稱
分攤基率
分攤金額
說明
臺中市政府原住
族事務委員會
0.00%
00,000
(1)支出憑證由主辦機關
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
支出憑證簿送審者
加具本分攤表。
(2)各分攤機關以主辦機
關出具之收據附本分
攤表。
00 協會
0.00%
00,000
合計
100%
00,000
經辦人 主辦出納 主辦會計 負責人
附件七
粘貼憑證用紙
憑證編號
百萬
十萬
經辦人
主辦出納
主辦會計
計畫執行單位負責人
附件八
所得扣繳切結書
本會()辦理 有涉及個人所得應辦
理扣繳所得一節,請准俟年度結束時在本會()負責申報扣繳,特此
證明。
此致
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台照
證明單位:
人:
成立日期:
立案字號:
聯絡電話:
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附件九
0000000 活動
成果報告書
壹、活動名稱:
貳、承辦單位:
參、活動執行情形:
()活動辦理時間及地點:
()活動內容:
()活動實際參加人數:
()經費實際支用情形:
原計畫金額
實際支出金額
原民會補助金額
原計畫經費與實際支出經費落差
肆、 執行成果檢討:
伍、 計畫執行內容:
陸、 執行成果與檢討:
()執行成果與效益:
()執行內容與方法是否有變更:
柒、 照片:
編號
1
時間
地點
說明
編號
2
時間
地點
說明
捌、 簽到表:
2023 年社會福利暨聖誕節傳愛活動」
(受補助團體名稱)辦理(受補助活動名稱)活動簽到表
日期: 地點:
項次
參加人員姓名
項次
參加人員姓名
1
11
2
12
3
13
4
14
5
15
6
16
7
17
8
18
9
19
10
20
玖、 活動計劃書:
附件十.A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
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2
2
公職人員:
姓名: 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3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第1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2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3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4
(請填寫
abc 欄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
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
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稱
謂例如:兒媳、女婿、兄嫂、弟媳、
連襟、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5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6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此致機關: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 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 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 2
3.2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條第 1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2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
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3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
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14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
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
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
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18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附件十.B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B.事後公開】:本表由機關團體填
(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
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機關團體應主動公開事項:
一、請將本交易或補助案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項公職人員及關
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事前揭露】一併公開
二、交易行為表
本案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項之交易行
交易機關
交易名稱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交易時間
交易對象
交易金額(新台幣)
交易屬第 14 條第 1項但書
1款或2
□第 1款: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法令依據: (請填寫法令名稱及條次)
□第 2款: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
定用益物權
法令依據: (請填寫法令名稱及條次)
三、補助行為表
本案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項之補助行
補助機關
補助名稱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補助時間
補助對象
補助金額(新台幣)
補助屬第 14 條第 1項但書
3
□第 3款: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法令依據: (請填寫法令名稱及條次)
□第 3款: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
同意之補助
補助法令依據: (請填寫法令名稱及條次)
核定之補助法令主管機關:
補助法令主管機關之核定文號
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理由:
備註:
主動公開之機關團體:
主動公開之日期:
※填表說明:
1.請機關團體一併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A.事前揭
露】公開。
2.本案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1項之交易行為者,請填寫二、交易行為表;屬補助行為者,請
填寫三、補助行為表。
3.交易行為表請填寫交易機關、名稱、時間、對象、金額,並勾選填寫屬第 14 條第 1項但書第 1款或第 2款之
情形。
4.補助行為表請填寫補助機關、名稱、時間、對象、金額,並勾選屬第 14 條第 1項但書第 3款前段或後段之情
形。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2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
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3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公職人員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董事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
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14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
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
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
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
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
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18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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