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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GHS簡介
化學品GHS簡介
2002年12月聯合國完成第一版公告文件(紫皮書)。
2003年7月經聯合國經濟社會委員會議正式採用GHS,
UN及APEC建請各國於2008年前實施化學品GHS。
2005年完成第一版GHS規範修訂文件(紫皮書)。
行政院化學品GHS推動方案(3年:95年-97年)
我國95年10月已依最新版紫皮書完成CNS訂定與修正
GHS規範(紫皮書):國家標準CNS 15030
危險物品運輸(橘皮書):新修國家標準CNS 6864
齊一部會作法:各部會依CNS標準修正相關法規及建置
服務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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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HS的內容
GHS的內容
依據其健康、環境及物理性危害,提供物質及混
合物之調和性分類準則(Hazard Classification)
提供調和性之危害通識要項之規定
標示(Labelling)
物質安全資料表(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
MSDS/SDS)
分類級別(Classification Categor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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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危害物之標示及MSDS轉換問題
‧我國自81 年12 月28 日即發布「危險物及有害物
通識規則」,採行聯合國九大類危害物分類標準,
其後並依國際標準組織(ISO)標準修正物質安全
資料表(MSDS)之格式。
‧現採行化學品GHS 制度,均係與國際接軌之作法,
歷經十餘年危害通識制度之推行,相較於日本及
其他亞洲國家,我國在轉換GHS 制度過程中,具
備相對之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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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化學品GHS制度對勞工工作場所危害物
質標示相關法規實施情況
96.10.19 訂定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
(符合GHS制度),實施日期及危害物質適用日
期另行公告
96.11行政院GHS推動方案之跨部會會議共同
決議,先由勞委會(工作場所)、環保署(毒性化
學物物質)及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等三部會先
實施GHS。
已公告規則自97.12.31實施及第二條第一款適
用物質自97.12.31起, 配合聯合國與APEC決
議於2008年底實施工作場所化學品GHS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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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其他化學品管理部會實施情況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危險物品定義)
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毒性化物質及環
境衛生用藥)
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
經濟部商業司:商品標示法(民生消費品)
農委會:農藥管理法(農藥)
已整合部會:行政院跨部會決定本會(工作場所)、
環保署(毒性化學物質)及消防署(公共危險物品)
配合UN及APEC決議於2008.12.31實施。
至於民生消費品及農藥部分(UN農糧總署),因國
際發展進度較慢,尚未正式決定實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