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附件1
頁碼 | 修正規定 | 原規定 | 備註 |
54 | B. 強化建築外殼節能指標20%: 第二項評估在於強化建築節能設計水準,亦即要求建築外殼節能指標之計算值EV比現行法令合格基準值EVc強化20%(建築外殼節能效率EEV低於0.8),其合格與否之檢討依公式2-4.2所示,但申請案若有建築物各棟居室面積在50m2以下之附屬建築物者,僅需符合技術規範外殼節能評估基準即可,無需再要求其強化20% | B. 強化建築外殼節能指標20%: 第二項評估在於強化建築節能設計水準,亦即要求建築外殼節能指標之計算值EV比現行法令合格基準值EVc強化20%(建築外殼節能效率EEV低於0.8),其合格與否之檢討依公式2-4.2所示。 | 日常節能指標在建築外殼節能檢討有「強化建築外殼節能指標20%」之規定,但目前出現一些在主建築物外附有小規模之警衛亭、廁所、倉庫、停車棚等屬其他類之附屬建築物,若依照EV/EVc≦0.8之規定,則會出現其屋頂U值需低於0.64W/(m2.K)之超高水準隔熱要求,爰修正此類附屬建築物在一定規模以下之檢討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