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8.23修訂(館外範圍適用)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場地作業危害因素告知單」
說明: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6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承攬廠商於施工期間,除恪遵政府職安法令及其他法令外,另依照本會承攬廠商施工前標準作業規範、施工廠商安全衛生管理規範辦理。 | |
台北世界貿易中心展覽大樓工作場所環境 | |
B2F:卸貨場 B1F:停車場 1F、2F:展場/商店 2F~7F:Show room | 本館戶外四周除綠地種植喬木、灌木外,西側為綠色環保軟性鋪設地磚,南、北兩側為消防通道水泥鋪設地磚並有排水溝各一排、排風陰井各一處,東側為柏油路面,展館外牆為鋁帷幕與玻璃材質,雨遮也為玻璃材質。。 |
可能危害因素: ▇墜落 ▇感電 □爆炸 ▇不當動作 ▇物體倒塌崩塌 ▇衝撞 □缺氧 ▇物體飛落 □與有害物接觸 ▇物體破裂 ▇被撞 ▇火災 □被夾被捲 ▇交通事故 ▇被切割及擦傷 ▇跌倒 □與高低溫接觸 ▇其他:因人為操作不當所造成的危害等。 | |
應採取危害防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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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表單:請承攬單位依【附件A】表單辦理。 |
危 附件A
工程名稱: 填寫日期:年月日
承攬廠商 | 預定施工期間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
協力廠商數量 | (請承商自行填寫) | 總僱用勞工人數 (含所有協力廠商) | (請承商自行填寫) | ||
承攬廠商工作場所負責人 | (請承商自行填寫) | 承攬廠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 (請承商自行填寫) | ||
本人已詳閱此份工作場所危害因素告知單各項重點內容,同意並遵守下列危害防止對策應遵守事項及所切結事項。 | |||||
作業項目 | 可能危害因素 | 危害防止對策 | |||
一、拆除作業 | 崩(倒)塌、物料掉落、粉塵危害 | 1.施工前應於作業場所四周設置圍籬、施工架等隔離管制裝置。 2.施工時應隨時注意空氣污染,必要時四周需裝設防塵網或帆布隔離。 3.對於不穩定部份,應先予固定支撐,廢料堆置高度不得超過2米。 4.嚴禁同一位置上、下均有人員同時作業。 5.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及防護眼鏡、面罩等個人防護用具,並設置「嚴禁煙火」等警告標誌。 | |||
二、車輛進出及大型機具進場作業 | 交通安全意外、物料掉落、感電、崩(倒)塌 | 1.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誌、標示或柵欄外,於人員作業時,另應指派交通引導人員在場指揮交通,防止車輛突入。 2.起重機具應檢查合格,其操作手、吊掛手應有合格證照,吊舉物下方應嚴禁人員進入。 3.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時應禁止工作,作業人員應穿著防滑性佳之膠鞋、安全帽、防護眼鏡、安全手套等個人防護用具。 4.大型機具作業時,應設置專責指揮員並統一聽從指揮員之信號。 5.吊具、鋼索不可有截斷、磨損、變形、扭結,吊鉤防止吊物脫落之防滑舌片裝置、過捲預防及過負荷預防裝置應正常,吊物不可超過額定荷重。 6.桁架、鞍架、伸臂等結構應安裝穩固,齒輪、軸、制動裝置、捲胴、槽輪等機械性能應正常,強風時自動裝置應啟動。 7.爬升或拆除時應由專業人員依規定程序作業,嚴禁於構架未穩固前即移動桁架、鞍架或伸臂。 8.總受電盤應裝設≦100歐姆之接地線,各分電盤應裝設5-30mA、0.1sec即跳脫之電流動作高速型漏電斷路器,使用電動工具應接於負載側,不得跳接。 9.兩公尺以上作業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警報裝置、控制裝置等電器部份應正常。 10.所有大型機具應定期保養維修檢查無誤,確保安全使用無虞。 | |||
三、高空吊裝、組立 | 墜落、物料掉落、翻倒、吊桿彎曲、觸電 | 1.施作前應先行安裝安全(防墜)網。 2.吊車「防滑舌片」不可解開 3.要求所有施工人員使用「三點式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並設置安全母索及安全帶錨錠裝置。 4.高空吊裝鬆放前,其臨時固定或接頭至少應有二個以上之螺栓裝妥或採其他措施固定之。 5.移動式施工架須符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7年12月22日勞職安2 字第1071054458 號函第3次修訂之「施工架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設置辦理。 6.施工區域周遭設置警示區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7.從事吊運之起重機具應檢查合格,起重機操作手、吊掛手應有合格證照,吊舉物下方應嚴禁人員進入。 8.垂直構件間及人員動線部份應架設高1.1M之6㎜鋼索安全母索並使勞工佩掛安全帶。 9.垂直構件轉角位置應設置高75㎝護欄之工作台,水平構建樑之下翼緣張掛安全網,鋼承板未舖滿前不得拆除。 10.落距超過2層或7.5M以上應裝設防護網,吊運長度6M之構架時應以二條鋼索捆縛並加穩定索。 | |||
四、現場電焊、瓦斯切割、噴漆塗裝等作業 | 感電、爆炸、缺氧、中毒 | 1.總受電盤應裝設≦100歐姆之接地線,各分電盤應裝設5-30mA、0.1sec即跳脫之電流動作高速型漏電斷路器,使用電動工具應接於負載側,不得跳接。 2.電焊機需依規定安裝「二次側」保護裝置, 3.要求所有施工人員穿帶安全帽、絕緣手套等個人防護用具。 4.瓦斯(乙炔)和氧氣鋼瓶需分開設置,並垂直固定,焊接工作應注意防火措施。 5.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及防護眼鏡、面罩等個人防護用具,並設置「嚴禁煙火」等警告標誌。 6.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7.施工區域周遭設置警示區並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 |||
五、局限空間作業 (例如筏基消防箱作業、蓄水池進出作業、水塔清洗作業、污水設施清洗作業等) | 缺氧 可燃性氣體 | 1.進入侷限空間作業前,應事先檢查是否存有有害或可燃性氣體及液體。 2.使用機械通風。 3.個人防護器具(呼吸式防護具)及防護索。 4.每2小時測定O2/可燃性氣體濃度。 | |||
六、環境清潔消毒作業 | 與有害物接觸 | 1.噴藥時,要穿著個人安全防護裝備安全帽、防護眼鏡、耳塞、防毒面具、手套、長袖、衣袖、長統膠鞋。 2.噴藥完畢,立即沐浴更衣,並收妥藥劑空瓶以備回收。 3.操作消毒機應注意噴槍以防噴傷人員。 | |||
七、高處作業 (例如建物模版組立、鋼筋組立、高空灌漿、內外平頂裝修、屋頂拆除作業、外牆清洗作業等) | 墜(滾)落、崩(倒)塌、物料掉落、感電 | 1.要求所有施工人員之應穿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工作手套及防滑性佳之膠鞋。 2.嚴禁於施工架上使用合(折)梯、馬椅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3.於施工架架設高1.1m之9mm鋼索安全母索,高度超過1.5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4.施工架與結構之間隙應設置安全網,且設寬≧30cm厚≧3.5cm之施工架板。 5.鄰近或跨越工作走道部份應設置斜籬或安全綱。 6.施工區域周遭設置警示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組、拆作業。 7.工作台、走道、階梯等嚴禁堆積物料阻礙通行,且注意重物堆積不得超過施工架荷重限制。 8.架材、主柱、橫檔、踏腳桁、斜撐材,應隨時注意是否有鬆弛、損傷、滑動、下沉、腐蝕等狀況 9.外牆施工有不當切除繫牆杆之情形。 10.吊升或卸放材料、器具、工具等是否用安全吊索、吊帶等。 11.電動手工具之絕緣性能是否正常,有無接地線,橫越通道或勞工作業之電線應架高或保護。 12.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身體虛弱有安全顧慮者不得施工。 13.情緒不穩定,經醫師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不得施工。 14.施工架以鋼管、門型架為之若用孟宗竹應於節點處搭接,以十號以下鍍鋅鐵線紮結牢固。 15.大樓外牆清洗作業吊籠之構造,應符合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使用足夠長度之捲揚用之鋼索。 16.於2公尺以上開口部分作業應設置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 |||
八、粉刷、裝修及塗裝作業 | 墜(滾)落、物料掉落、粉塵危害、感電、中毒、缺氧、可燃性氣體 | 1.移動式施工架須符合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7年12月22日勞職安2 字第1071054458 號函第3次修訂之「施工架作業安全檢查重點及注意事項」設置辦理。 2.電動手工具之絕緣性能是否正常,有無接地線,橫越通道或勞工作業之電線應架高或保護。 3.嚴禁於施工架上使用合(折)梯、馬椅梯或踏凳等從事作業。 4.總受電盤應裝設≦100歐姆之接地線,各分電盤應裝設5-30mA、0.1sec即跳脫之電流動作高速型漏電斷路器,使用電動工具應接於負載側,不得跳接。 5.要求所有施工人員之應穿戴使用安全帽、安全帶、工作手套、安全護目鏡及防滑性佳之膠鞋。 6.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及防護眼鏡、面罩等個人防護用具,並設置「嚴禁煙火」等警告標誌。 7.進入侷限空間作業前,應事先檢查是否存有有害或可燃性氣體及液體。 8.作業前是否已將所有電源設備關掉。 | |||
九、跌倒 | 地面或通道上有突出物、有落差、有滑溜之虞等 | 1.將突出物移出。 2.將突出物做好警示及防範跌倒之措施。 3.落差處做好防範跌倒措施。 4.將滑溜處,設置止滑措施。 | |||
十、物體飛落 | 機器設備運轉中有飛落傷人之虞、搬運中有物體掉落之虞 | 1.將飛落之虞處,做好防止傷人措施。 2.搬運過程應將物體捆牢並派人指揮。 3.搬運中應使用正確姿勢。 4.操作除草機具時,務必穿戴防護衣、帽及必要之護罩等,避免被機具擊飛之物體擊中。 | |||
十一、電氣作業(感電) | 使用裸線或破皮、帶電體露出、活線作用、電線經潮濕面、機具漏電、電線橫越於走道被碾破 | 1.處理高壓電氣設備需由具實際經驗之承裝業或顧問公司人員引導下始能進行。 2.使用電路應裝置漏電斷路器。 3.實施自動檢查及作業檢點。 4.電氣器材及電線,應符合國家標準, 5.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 6.實施教育訓練。 | |||
承攬廠商簽認(事業單位) | 承攬廠商簽認(下包商) | ||||
承攬廠商負責人: (簽章) 工地負責人: (簽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簽章) | 承攬廠商負責人: (簽章) 工地負責人: (簽章)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簽章) |
注意事項:
本單位僅將本工程所有危害因素作一『概括性』告知承攬廠商(原事業單位),承商應據此告知單上所載危害因素,再予詳細評估分析各「分包工程」及「細部作業」之可能工作危害因素,並於所屬及協力/分包廠商(再承攬人)人員進場前,另行填具『分項工程危害因素告知及評估表』詳細轉知所有施工人員(如有「共同作業」情形時,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承攬廠商之「工地負責人」擔任本案勞安之『工作場所負責人』,負責指揮及協調之工作)。
契約施工期間,監造單位應監督承攬廠商遵照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勞動檢查法及其施行細則、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工地安全及災害之防範。如因承攬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監造單位與承攬廠商負一切責任。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