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氣候變遷資訊揭露指引與永續治理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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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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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氣候變遷資訊揭露指引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914日金管證券字第1120354389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112920日中證商業四字第1120005026號函公告

  1. 總則

  1. 為協助證券商強化氣候相關財務資訊之資訊揭露,爰制定本指引,以資遵循。

本指引免適用於外國證券商在臺分公司及由他業兼營之證券商。

  1. 證券商應訂定公司整體之環境政策,並至少考量包括但不限於氣候變遷等議題。

隸屬國外金融業者母公司之證券商,得依循其母公司之環境或氣候政策,將氣候變遷相關因子納入其產品與服務策略考量或投資策略中。

證券商宜依其資本額規模,將氣候變遷相關因子納入其產品與服務策略考量或其投資策略考量中。

證券商應遵循「證券商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規範,依證券商實收資本額規模應編製永續報告書之時程,揭露相關氣候變遷資訊。

  1. 證券商應訂定相關內部規範及機制,定期審視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管理情形。隸屬國外金融業者母公司之在臺灣證券商得依循引用其母公司之定期審視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管理情形。

  2. 證券商宜依循既有之財務及非財務資訊揭露規範,於適當之揭露管道揭露本指引所稱之「氣候相關財務資訊」。氣候相關財務資訊其基本資訊品質特性宜包含:攸關性、確切與完整、清晰、平衡與可了解性、一致性、同產業內公司間的資訊可比較性等。有關溫室氣體排放資訊揭露,則應同時考量一般公認的國內外現行標準或規範。若隸屬母公司之子公司或海外營業據點,得併入母公司揭露範疇併揭露。

  1. 治理

5.證券商描述董事會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的監督情況時:

(1)宜揭露負責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功能性委員會(如風險管理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永續委員會或其他功能性委員會)或工作小組。

(2)宜揭露向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呈報氣候相關機會或風險之流程與頻率。

(3)若氣候相關風險評估結果係屬重大,宜揭露董事會對氣候相關行動、目標之監督情形。

6.證券商描述管理階層在評估與管理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的角色時,宜揭露由董事會所指派、負責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評估、策略與財務影響分析、風險管理及指標與目標設定之管理階層與其工作職掌。

若氣候相關風險評估結果係屬重大,管理階層宜訂定氣候風險管理之政策、制度及監控指標,並定期檢視其有效性與執行情形。

第三章 策略

7.證券商應依循其所制定之環境政策、氣候政策或ESG政策,考量公司營業活動對氣候變遷之衝擊,以及公司所面臨之(氣候)轉型風險與(氣候)實體風險。若氣候相關風險係屬重大,並應制定相關應對策略。

證券商宜考量營業活動對氣候變遷之直接衝擊、其營業活動轉型風險及實體風險之暴險,以及其營業活動所促成的氣候變遷之影響。

綜合證券商宜考量其產品與服務,對轉型風險與(或)實體風險之暴險揭露。

綜合證券商宜考量其資產和/或自營投資,對轉型風險及實體風險之暴險,以及其資產和/或自營投資所促成的氣候變遷之影響。

證券商宜評估其承銷業務所涉及的產業可能造成或可能承受之轉型風險與實體風險。

8.候相關風險係指因氣候變遷而與低碳轉型相關,可能對公司財務、策略、營運、產品和聲譽產生之轉型風險,以及因氣候變遷而造成極端氣候,對公司財務與營運產生之實體風險。

證券商描述公司所鑑別的短、中、長期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時:

(1)宜揭露評估短、中、長期氣候風險與機會之時間區間。

(2)揭露鑑別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的方法,包含氣候相關風險的類別、轉型風險和/或實體風險的樣態,描述所導入之氣候情境等。

9.證券商描述在業務、策略和財務規劃上與氣候相關風險的衝擊與機會時:

(1)揭露氣候相關營運衝擊評估時,宜揭露氣候風險之影響程度及發生頻率,並視其重大性擬定因應措施。

(2)宜視其重大性揭露氣候風險與機會在不同期間(短、中、長期)下,對公司營運、策略、產品與財務規劃等之影響。

(3)有關財務風險及影響評估,公司宜揭露收入、成本/費用、資產/負債以及資本/融資等四個方面至少其中之一的財務影響。

(4)綜合證券商宜辨識氣候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及作業風險之關聯性。

(5)綜合證券商宜描述高碳排放相關資產和/或高碳排放資產相關的產品與服務之現況與展望,以及其所屬產業受氣候轉型風險之影響。

如適用,宜描述氣候相關之機會或風險因子如何被納入相關產品與服務和/或投資策略中;公司亦得描述這些產品與服務和/或投資策略,在低碳經濟轉型可能遭受之影響。

(6)評估氣候相關風險的基準宜考量溫室氣體排放、面對極端天氣事件之脆弱度、對非再生能源、森林砍伐和汙染之關係程度時:

面對有較高環境風險之產業,綜合證券商宜發展特定的產業指引以作為其資產和/或自營投資決策的評估基準,以協助投資從業人員理解該特定產業之環境議題。

如適用,前款該特定的產業指引得援引國際認可之永續準則、國際認可之認證機制和/或被投資公司的環境或氣候管理策略。

10.證券商描述在策略上的韌性,並考慮不同氣候相關情境(包括2˚C或更嚴苛的情境):

(1)宜揭露低碳轉型計畫,以描述組織策略對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韌性。

(2)宜揭露如何透過不同氣候變遷情境之路徑分析,了解自身氣候風險相關策略之韌性與調適策略適當性後,所做出之策略調整。

(3)得揭露重大自然災害因應計畫,相關計畫通常包含總部與主要辦公室據點應對實體風險持續增加之情境。

(4)如適用,得評估將氣候相關機會因子納入考量之金融商品,並考量揭露為公司本身之氣候相關機會。

11.若氣候相關風險係屬重大,綜合證券商應發展情境分析之能力以評估氣候風險對投資組合之衝擊,包括投資組合在不同情境下面臨財務損失之韌性。

第四章 風險管理

12.證券商應揭露其辨識及評估氣候相關風險之流程:宜說明其如何辨識與評估各產品或投資策略中的重大氣候相關風險。

13.證券商應揭露其管理氣候相關風險的流程:

(1)如適用,得描述如何在各個產品或投資策略中管理所鑑別出之重大氣候風險。

(2)如適用,得依內部控制三道防線架構,明確劃分各防線之氣候風險管理職責。

14.證券商應描述其氣候相關風險之識別、評估與管理流程如何整合進公司整體之風險管理體系。

第五章 指標與目標

15.證券商宜揭露其依循策略和風險管理流程進行評估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所使用的指標:

(1)宜描述各產品或投資策略中,用以評估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的指標;如相關,公司得描述其指標隨時間所做的改變,並得考慮產業等因素之差異影響。

(2)宜提供在投資決策與監視時所考量之指標。

(3)得揭露採用適合組織脈絡與能力之適當方法及指標。

16.證券商應揭露其溫室氣體排放:

(1)應揭露其組織範疇一與範疇二碳排放。

(2)範疇三類別15在數據可用或可被合理預估的情況下,公司宜提供各管理的資產、商品或投資的加權平均碳排放強度。溫室氣體排放之計算應依據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 (PCAF) 所制定Global GHG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for the Financial Industry 之方法學或其他具可比較性之方法學。

(3)如適用,宜提供過去之溫室氣體排放歷史數據,以供資訊使用者進行趨勢分析;亦應說明用以計算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指標之方法學。

17.證券商宜揭露用以管理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目標,以及落實該目標之表現;如進度落後得有相關說明及改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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