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
進階制度及認證申請作者資料及聲明表
中華民國107年08月30日制訂
中華民國108年03月修訂
申請者姓名 | 學會會員號 | ||
服務機構名稱 | |||
單位 | |||
通訊處 | |||
連絡電話 | |||
電子信箱 | |||
病例報告/ 實證案例報告/ 照護指引報告題目 | |||
申請類別 | □NP II / □NP III / □NP IV / □NP V □部分/ □完整審查 | ||
前任服務機構名稱 或學校名稱 | 備註: 1.本個案照護期間,所屬機構若非目前的任職機構,需填寫此欄位,並需 再檢附原先醫療機構委員會之核章一份。 2.照護個案若為就學期間實習機構之個案,非目前的任職機構,則需再檢附就讀學校之指導教授之核章一份 | ||
備註 |
中華民國109年09月增訂
本人聲明:
本人承諾本篇作品係實際病例報告/實證案例報告/照護指引報告,且報告中之照護起訖日屬實,亦未抄襲他人醫療照護過程或由他人代寫,如有不實或違反學術倫理,本人同意學會得依進階制度及認證辦法及送審作業細則辦理,且一併通知機構主管,並取消本人之通過資格;若已核發通過證書者,亦取消通過資格,本人須將證書繳回本會,且一年內不得送審。
申請者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專科護理師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註: 申請資料及聲明表內容不得有塗改痕跡,若欲修改請自登入系統修改後重新列印。 本聲明書限用乙次,每次申請皆須重新簽署(部分審查者亦須重新簽署)。 照護個案若為就學期間實習機構之個案,所屬機構若非目前任職機構,需再檢附原先機構委員會核章一份。
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月
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進階制度及認證申請作者資料及聲明表
(碩博士就讀中報告為實習個案者)
中華民國107年08月30日制訂
中華民國108年03月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9月增訂
中華民國111年05月增訂
申請者姓名 | 學會會員號 | ||
服務機構名稱 | |||
單位 | |||
通訊處 | |||
連絡電話 | |||
電子信箱 | |||
病例報告/ 實證案例報告/ 照護指引報告題目 | |||
申請類別 | □NP II / □NP III / □NP IV / □NP V □部分/ □完整審查 | ||
學校名稱 | 備註: 1. 照護個案若為就學期間實習機構之個案,非目前的任職機構,則需再檢附就讀學校之指導教授之核章一份 | ||
備註 |
本人聲明:
本人承諾本篇作品係實際病例報告/實證案例報告/照護指引報告,且報告中之照護起訖日屬實,亦未抄襲他人醫療照護過程或由他人代寫,如有不實或違反學術倫理,本人同意學會得依進階制度及認證辦法及送審作業細則辦理,且一併通知機構主管,並取消本人之通過資格;若已核發通過證書者,亦取消通過資格,本人須將證書繳回本會,且一年內不得送審。
申請者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碩士班指導教授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 註: 申請資料及聲明表內容不得有塗改痕跡,若欲修改請自登入系統修改後重新列印。 本聲明書限用乙次,每次申請皆須重新簽署(部分審查者亦須重新簽署)。 照護個案若為就學期間實習機構之個案,所屬機構若非目前任職機構,需再檢附原先機構委員會核章一份。
期: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月
專師進階制度及認證NP2查檢表
項目名稱 | 常見錯誤提醒 | 確認無誤後打勾 | |
基本 資料 | 具效期的專科護理師證書影本 | 非有效期間內 | |
擔任專師滿1年年資之在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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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學士畢業證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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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申請同意書 | 1.缺本人簽名或主委簽章 2.每次送審皆須重新填寫一份認證同意書 | ||
進階申請繳費證明 | 完整審査1500元,常年會費請另外繳納 | ||
臨床 執業 與 成效 | 個別性及適當性完整病人評估及照護計畫 | 1.格式不符(邊界、字型、單行行距等) 2.出現本人或病人姓名或機構名稱(檢查圖) | |
醫療團隊查房相關書面證明 | 1.缺臨床指導教師與主治醫師職章 | ||
專科護理師臨床技術訓練手冊影本 | 1.缺臨床指導教師與主治醫師職章 2.技術未達10項 3.技術項目超出法規規範專科護理師可執行之業務 | ||
教學 能力 | 一年內護理人員在職教育紀錄至少50分(講授時數不得低於30分),須包含教學活動方案設計、課程表、評值及簽到單等 |
| |
領導/ 行政/ 研究 | 維護個人執業之記錄和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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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師進階制度及認證NP3查檢表
項目名稱 | 常見錯誤 | 確認無誤後打勾 | |
基本 資料 | 具效期的專科護理師證書影本 | 非有效期間內 | |
擔任專師滿3年年資之在職證明 |
| ||
護理學士畢業證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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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申請同意書 | 1.缺本人簽名或主委簽章 2.每次送審皆須重新填寫一份認證同意書 | ||
進階申請繳費證明 | |||
臨床 執業 與 成效 | 病例報告(以照護日至送審日三年內) | 1.照護日期超過三年 2.修改照護年份、日期 3.出現本人或病人姓名或機構名稱(縮寫)(檢查圖) 4.格式不符(邊界、字型、單行行距、頁數等) | |
照護建議之會議紀錄及簽到單(1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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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團隊個案討論會報告案及簽到單(1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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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 能力 | 三年內醫療團隊成員在職教育紀錄至少50分(講授時數不得低於30分),須包含教學活動方案設計、課程表、評值及簽到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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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護生或護理人員或專科護理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臨床指導者證明(2年≧10小時)或床邊教學(2年≧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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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 行政/ 研究 | 三年內參與健康相關服務活動之時程表、邀請函、感謝狀(以上任一)及相片證明 |
| |
參與品質管理活動之佐證資料(1份) | 1.非品質管理活動(例如常規品質管理會議),且品管活動會議紀錄無發言紀錄 2.無法鑑別參與活動之角色與功能 |
專師進階制度及認證NP4查檢表
項目名稱 | 常見錯誤 | 確認無誤後打勾 | ||
基本 資料 | 具效期的專科護理師證書影本 | 非有效期間內 | ||
擔任專師滿5年年資之在職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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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學士畢業證書影本,並且進修護理相關研究所學分至少二學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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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申請同意書 | 1.缺本人簽名或主委簽章 2.每次送審皆須重新填寫一份認證同意書 | |||
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活動會員至少滿兩年 | ||||
進階申請繳費證明 | ||||
臨床 執業 與 成效 | 實證案例報告(以照護日至送審日三年內) | 1.照護日期超過三年 2.修改照護年份、日期 3.出現本人或病人姓名或機構名稱(縮寫)(檢查圖) 4.格式不符(邊界、字型、單行行距、頁數等) | ||
與單位(或機構)預立醫療流程提出修正或更新之會議記錄及簽到單(至少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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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調醫療照護團隊成員,提供照護計畫會議紀錄及簽到單(至少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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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 能力 | 三年內醫療團隊成員在職教育紀錄至少50分(講授時數不得低於30分),須包含教學活動方案設計、課程表、評值及簽到單等(三年內至少3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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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護生或護理人員或專科護理師或其他醫事人員之臨床指導者證明(2年≧20小時)或床邊教學(2年≧4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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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導/ 行政/ 研究 | 三年內曾規劃健康相關服務活動之時程表、邀請函、計劃書、感謝狀(以上任一)及相片證明 |
| ||
擔任醫院/專業學會組織領導者的角色(組長、委員或以上)證明 |
| 三項中至少須符合二項 | ||
品質改善之報告(至少1份) | 例如:品管圈報告、品質改善專案報告、PDCA、RCA等 | |||
個報、專案或研究之海報、口頭、期刊發表(限第一或通訊作者)之證明(需5年內) |
|
專師進階制度及認證NP5查檢表
項目名稱 | 常見錯誤 | 確認無誤後打勾 | ||
基本 資料 | 具效期的專科護理師證書影本 | 非有效期間內 | ||
擔任專師滿5年年資之在職證明 |
| |||
護理碩士畢業證書影本 | 非護理研究所畢業 | |||
認證申請同意書 | 1.缺本人簽名或主委簽章 2.每次送審皆須重新填寫一份認證同意書 | |||
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活動會員至少滿兩年 | ||||
進階申請繳費證明 | ||||
臨床 執業 與 成效 | 臨床照護指引發展(或應用研究)報告(限第一、第二及第三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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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單位或機構預立醫療流程之發展、修正或更新之會議紀錄、簽到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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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及評價醫療照護團隊合作及資源運用現況報告或會議紀錄及簽到單(至少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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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 能力 | 主持跨領域團隊個案討論活動之會議紀錄及簽到單(需2年內,至少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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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系列性教育課程內容及成果(教案、主題、課程內容、簽到單,主管證明) (同一系列至少三堂) | 須本人規劃的系列性教育課程內容及成果證明 | 四項中至少須符合二項 | ||
擔任學校或學會專業課程教學之課程表及證明(需3年內,至少6小時) | 僅檢附講師證 | |||
擔任培訓專科護理師講師或OSCE考官之課程表或證明(需3年內,至少2小時) | ||||
擔任專業會議或研討會主講者/報告者之議程表(需3年內,至少50分鐘) | ||||
領導/ 行政/ 研究 | 三年內規劃健康相關服務活動之時程表、邀請函、計劃書、感謝狀(以上任一)及相片 |
| ||
擔任醫院/專業學會組織領導者的角色(組長、委員或以上)證明 |
| 五項中至少須符合三項 | ||
擔任醫事人員的角色楷模(如優良專科護理師/優良教師) 證明 | ||||
設計「預立特定醫療流程」或護理指導單張(包含醫療、疾病、技術等領域)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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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成果之口頭、期刊發表(限第一或通訊作者)之證明(需5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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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研究主持人/協同主持人之證明(需5年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