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意向書
立意向書人:OOOOO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乙雙方為OOOOOOOOO(如申請XXXX計畫),就雙方未來之合作方式與內容進行協商與討論,特立本意向書,雙方同意在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下,共同協商議訂合作事宜。
第一條 (合作方式與內容)
甲乙雙方得就合作方式與內容另行訂定合作合約,合約應明確規範合作細節以及相關經費。
第二條 (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於協商、溝通及合作期間應互負保密義務,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確保雙方機密資訊受到應有之法律保障。
機密資訊係指雙方各自所持有或知悉依合約或法令負有保密義務之資訊;以及任一方於協商及合作期間取得或知悉,經他方表示應加以保密,或註明或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之一切醫療、技術或商業上之秘密。
雙方應要求其所屬及相關人員共同遵守保密義務;雙方及其人員應負之保密義務,不因本意向書之終止、解除、屆期或因任何原因失其效力而影響其保密義務之存續。但有下列情形時,不負保密責任:
一、機密資訊於揭露時,已屬公開或已為眾所周知者。
二、非因收受方未盡保密責任或疏忽而公開或成為眾所周知者。
三、從不向揭露方承擔保密責任的第三方合法取得者。
四、該機密資訊於揭露前,已為收受方所知悉者。
五、未接觸機密資訊下,由收受方所獨立開發者。
若一方認為他方所揭露者,非屬受保護之機密資訊,應於將該資訊揭露予第三方、公開或利用前負舉證責任。
若經一方口頭揭露並表示應加以保密者,應於口頭揭露後10日內作成書面摘要通知對方該資訊。
第三條 (期間與效力)
本意向書有效期間自簽署日起算一年,期間屆滿得經雙方同意延長之。
本意向書目的在敘述甲乙雙方合作之意願與共識,並導引雙方進一步協商合作細節,除第二條外,各條款不具任何正式合約之拘束力。
第四條 (合約份數)
本意向書正本壹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正本壹份為憑。
立意向書人:
甲 方:OOOO有限公司
代 表 人:OOO
職 稱:OOO
地 址:OOOOOOOOOOOOOOO
乙 方:高雄醫學大學
代 表 人:校長 劉景寛
地 址:80708高雄市三民區十全一路100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