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產學合作契約書(參考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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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產學合作契約書








計畫名稱:「□□□□□□□□□□□□」計畫













計畫合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計畫執行機構: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計畫主持人:□□□□學系□□□教授(填寫計畫主持人專任主聘所屬單位)

執行期間:□□□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產學合作契約書

(參考範本)

僅供參考,請依合約實際需求,選用修改下述條款內容(1050407)


立約人: 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稱甲方﹚

□□□□股份有限公司 稱乙方﹚

甲乙雙方進行產學合作計畫,特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之相關規定訂定本契約,並議定條款如下:

  1. 合作標的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託執行□□□□□□□□□□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並由甲方計畫主持人負責執行之


  1. 計畫內容

本計畫之內容如附件□□□□□□□□□□□計畫書﹙以下稱「計畫書」﹚,該計畫書視同本契約之一部分


  1. 計畫期間

本計畫之執行期間自民國□□□□□□□日起至民國□□□□□□□日止。


  1. 計畫

本計畫之費總計新台幣﹙以下同﹚□□□□□元整,其細目如計畫書。


  1. 付款辦法

計畫經費應依下列條件,由乙方分期支付甲方:

  1. 本契約經雙方簽署生效後□□日內,支付□□□□□元整。

  2. 甲方交付乙方成果報告,經乙方審核認可後□□日內,支付餘額□□□□□元整。

  3. 甲方應於本契約生效及交付乙方成果報告時,一併檢送該期經費領據或其他經乙方同意之收據予乙方,以憑付款。

  4. 寄支票予甲方之郵資由乙方支付,不得由本計畫之經費扣抵


  1. 儀器購置與使用

本計畫經費所購置之圖書、期刊、儀器及設備等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甲方,由甲方納入校產管理及運用。

甲方於執行本計畫之必要範圍內,得請求乙方提供其所有之儀器、設備或相關資料;乙方於不影響其業務之範圍內,應盡力予以協助。


  1. 計畫進度與配合

  1. 甲方應依計畫書之約定,進行本計畫。

  2. 乙方得視需要要求甲方就本計畫之進度提出口頭報告及相關資料

  3. 乙方得視計畫需要,指派人員至甲方了解本計畫之執行情形並提供必要協助


  1. 計畫成果

  1. 甲方應於民國□□□□□□□日前,交付乙方□□份有關本計畫之成果報告(或簡報),並提供計畫成果有關之諮詢講解

  2. 計畫成果報告之內容及形式應依乙方之規定辦理。


  1. 成果驗收

  1. 前條第一項各款之報告完成時,甲方均應立即通知乙方。

  2. 乙方應於接獲前項通知及報告後,會同甲方驗收。

  3. 驗收不合格時,乙方得以書面通知甲方限期補正,甲方應於乙方指定之期限內完成補正或修改,再交付乙方驗收。

  4. 計畫成果驗收合格與否,悉依計畫書之約定認定之。


  1. 成果諮詢

甲方應依乙方之要求,至乙方指定之處所,提供其計畫成果有關之諮詢講解。諮詢講解之時間不得少於乙方實際需要之□□小時。但計畫書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1. 成果發表

甲方得將其在本計畫之研究成果公開發表之,但應事先取得乙方之書面同意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但若涉及乙方營業秘密者,乙方得拒絕之,甲方不得異議。


  1. 智慧財產權歸屬及授權

方案一

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或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歸甲方所有,並依互惠原則優先授權乙方使用。

二、甲方以執行本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申請取得專利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得先以書面通知乙方,由乙方確認該申請成果是否涉及其業務資料。

三、甲方依第一項為授權時,其授權之內容、期間及範圍等相關事項,由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方案二

甲方及計畫主持人因執行本計畫所產出之研發成果或可能獲得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歸甲乙雙方共有;其成果歸屬及應有部分之比例,由雙方參酌資本與勞務支出之比例與研發之貢獻,另行協議定之。

二、當事人之一方未經他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其依前項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授權或讓與第三人。

三、依第一項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的管理、運用及權益分配等所有實質及程序相關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議定之。


  1. 擔保責任

  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甲方不負任何擔保責任,包括不擔保本計畫所生成果之合用性及商品化之可能性或相關產品責任。

  2. 甲方及計畫主持人應擔保本研究有關之資料文件全部,係由其自行研究發展所得,並無任何抄襲或仿冒之情事。


  1. 侵權責任

  1. 乙方使用本計畫所產出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時,倘遇有任何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致遭第三人求償者,乙方應儘速通知甲方;甲方應協助解決之,以確保有關權益。但甲方對乙方及第三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若乙方因而涉訟時,並應告知甲方,由甲方視情況提供其所有之相關資料、文件、物品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2. 因本計畫所產出之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如受侵害,乙方知悉後應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及計畫主持人視情況決定自行或協助乙方採取相關之保全行動或其他法律程序,以確保雙方之權益。


  1. 保密義務

    1. 當事人之一本契約知悉、取得或持有之文件、物品或資訊,除依第十一條為成果發表外,非經方事書面同意,不得洩漏或交付予第三人或使用於與本契約無關之工作。方應要求其參與本計畫之人員遵守本契約之約定;如有任一方或其參與本計畫之人員違反本條之約定者,應賠償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

    2. 若乙方放棄依第十二條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或其實施、使用權時,乙方及其代理人或使用人,仍應遵守保密義務。

    3. 甲方於契約期間內應嚴守機密,不得將任何因本計畫而知悉之乙方業務資料洩漏。但甲方為研究、教學所需或以服務社會為目的之共通性技術教導或無關乙方業務上之關鍵產業技術者,不在此限。


  1. 校名()使用與權利保護

  1. 乙方在未獲得甲方書面同意前,不得於商業用途時(包括但不限於產品/商品或服務之公開行銷、推廣或廣告文宣、內外包裝、網頁等),使用甲方、甲方之教職員工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校徽或其他表徵;亦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表示甲方與乙方有任何關連。

  2. 乙方違反前項規定時,除應支付懲罰性違約金三百萬元予甲方外,甲方並得不經催告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且不返還甲方已收取之費用。


  1. 權利義務轉讓

乙雙方在本契約中之權利義務,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予第三人。







  1. 聯絡管理

本契約有關之通知或要求應以書面送達下列之處所及人員(以下稱「聯絡人」),經送達該聯絡人者,即視為已送達該方當事人。

請「計畫主持人」擔任甲方聯絡人

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02-2905□□□□

E-mail

地址:24205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10


乙方聯絡人姓名:□□□

職稱:□□□□

聯絡電話:

E-mail

地址:


  1. 計畫變更

乙方同意甲方於計畫執行期間之總經費不變前提下,其項下之經費及預算編列品項項目,甲方得逕依其內部行政程序辦理變更。

甲乙雙方認為有必要時,得合意變更本計畫內容。但計畫進度和計畫總經費,應由甲乙雙方協議合理調整之;協議不成時,任一方均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本契約。此時,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歸還其已支用之計畫經費,但得停止支付未到期之計畫經費;甲方則無須負擔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1. 契約終止或解除

  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者外,任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契約或有其他違約情事者,他方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他方得另以書面通知終止或解除本契約。

  2. 本契約因乙方違約經甲方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後,其已受領自乙方之計畫,無須返還但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3. 本契約因甲方違約經乙方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後30日內,甲方應將其受領自乙方之計畫費中未使用之部分,無息返還乙方,乙方並得停止支付其應支付之計畫經費

  4. 任一認為本計畫之繼續執行不能達到預期之目的或認為無繼續進行本計畫之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後終止本契約。於此情況下,甲方應於本契約終止後30日內,將其已受領自乙方之計畫費中未使用之部分,無息返還乙方;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返還已支用之計畫經費。任何一不得要求方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5. 本契約終止或解除後,本計畫之相關資料、研究成果所產生之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悉歸甲方所有,乙方仍應遵守第十五條所定之保密義務。


  1. 不可抗力因素

因水災、火災、風災、地震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事由,致其不能履行本契約或不能依照本契約履行者,該當事人得免負給付義務或不負遲延責任。

  1. 生效日期

本契約經雙方簽署後,溯及自第三條所載計畫期間之始日起生效。


  1. 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爭議,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 完整合意

一、本契約及其附件,構成雙方對本合作案完整之合意。任何於本契約簽訂前,經雙方協議但未記載於本契約或其附件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

二、附件之效力與本契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契約為準。

三、本契約得經雙方同意修改、增訂之。

四、本契約任一條文或部分條文若經法院判決無效,並不影響其他條文之效力。

  1.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壹式份,副本二份。由甲乙雙方及計畫主持人各執正本乙份,副本由甲乙雙方各存執一份








甲 方: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代 表 人:江漢聲校長

地 址:24205 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10

電 話:02-2905□□□□

統一編號:35701598

計畫主持人:□□□□學系

□□□教授



乙 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址:□□□□□□□□

電 話:

統一編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股份有限公司與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計畫名稱:

□□□□□□□□□□□□」計畫




















計畫執行單位: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學系

計畫主持人:□□□□學系□□□教授(填寫計畫主持人專任主聘所屬單位)



□□□□股份有限公司與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產學合作計畫


計畫執行內容:(以下資料供計畫主持人參考使用)

一、計畫宗旨



二、計畫架構



三、計畫工作項目

(1)研究目的


(2)研究架構與實施方法


(3)預定工作進度

時間

工作項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4)預定查核點說明

工作項目

查核內容概述/產出成果












2.計畫預期成果



三、計畫經費預算

科目

項目

單位

費用

經費總和

備註

人事費

計畫主持人




助理人員



助理人員經費:

(範例,請主持人依現況修改)

兼任助理1名:

(1)保費【勞工保險保費787+勞工退休金360=1,226*3個月=3,678

(2)薪資6,000/每月*3個月=18,000

(1)保費+(2)薪資=21,678

(勞健保編列請洽詢人事室)

研究計畫費

研究相關耗材、文具、雜項支出...





行政管理費

-

-

-


(依輔仁大學產學合作相關辦法規定編列總經費*15%)

(研究經費)/(1-管理費比例15%)*管理費比例15%】四捨五入

總計






註:□□□□□□有限公司同意本專案計畫主持人○○○教授可依研究執行狀況,自行調整計畫經費項下各預算科目之經費流用與編列品項項目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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