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一般課程教學助理約用資料表 | |||||||||||||||||||||||||||||
流水號:______(申請者免填) | |||||||||||||||||||||||||||||
計畫負責人 | 張敏娟 | 計畫編號 | 2-2 | 會計專案代號 | 9622P3 | ||||||||||||||||||||||||
學年度第 學期 | |||||||||||||||||||||||||||||
異動別 | □新任 □變更 (原教學助理姓名______) | ||||||||||||||||||||||||||||
聘任別 | 兼任助理 | ||||||||||||||||||||||||||||
擬聘職級或就學情形: | 年級: | ||||||||||||||||||||||||||||
協助教學課程名稱: | |||||||||||||||||||||||||||||
開課系所: | 日間部- | ||||||||||||||||||||||||||||
授課教師: | |||||||||||||||||||||||||||||
姓名: | 身分證字號: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電子郵件信箱: | |||||||||||||||||||||||||||
國籍: | □本國 □外國*依規定本國人提撥勞工退休金,外國人無提撥 | ||||||||||||||||||||||||||||
稅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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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 | 校內分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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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帳戶: | □郵局 □銀行 | ||||||||||||||||||||||||||||
身分別: | □一般 □原住民 □身心障礙 □其他 | ||||||||||||||||||||||||||||
核給金額: | 元 | ||||||||||||||||||||||||||||
約用期間起日: | / / | 約用期間迄日: | / / | ||||||||||||||||||||||||||
工作內容: | 1,2,3,4,5,6,7,8,9,10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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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助理學生證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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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 | |
實驗室/研究室保密暨權益歸屬同意書研究人員(聘僱)用 | |
茲因 (以下稱以下稱「簽署人」)為輔仁大學學校財團法人輔仁大學(以下稱「本校」) 研究室(以下稱「本研究室」)聘任或僱用 之研究(助理)人員,參與 教授研究室之研究工作,於職務上知悉或可得知悉或持有本校、本研究室及二者之委託人之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為保持該等資料之機密 性,簽署人同意恪遵下列各項規定,並確認與本校之智慧財產權權益歸屬狀態如下: | |
第一條 | 本同意書所稱「研發成果」,包括因研究發展所產生之知識、技術、著作、雛形產品、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積體電路布局、電腦軟體、營業秘密及其他技術資料等智慧財產權或智慧之產出,不論其是否已依法取得權利、是否附著於媒介物上、以何種形式表達或呈現,亦不論其所附著之媒介物為何。 |
第二條 | 本同意書所稱「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係指與本校、本研究室及二者之委託人相關並標示「機密」、「限閱」或其他同義字之一切業務上、技術上或生產上尚未公開之秘密,或雖未標示,但經口頭告知或於提示時宣示應予保密之文件、物品、資料或資訊(不論該等資料或資訊儲存之形式與媒介物為何),或本研究室於研究過程中之討論內容,尚未公開於大眾或他人無法以正當方法知悉者。 |
第三條 | 本同意書所稱「委託人」,係指委託本校及本研究室從事研究案之人,包括委任人、定作人或以其他契約聘請本校從事研究之人。 |
第四條 | 簽署人於本校任職期間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新式樣,屬職務上之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本校。簽署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本校為著作人。簽署人於職務上完成之其他研究成果,可取得其他權利或利益者,其權利或利益均歸屬於本校。前三項權利或利益之管理及運用,均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之。 |
第五條 | 本校就前條各項權利或利益,有於國外提出申請登記或註冊程序,或訴訟者,簽署人應為必要之協助。 |
第六條 | 為確保簽署人於職務上所產生或創作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簽署人於任職期間,應撰寫研究記錄,依本校、本研究室之相關規範,詳實記載各項研究步驟、研究成果、研究工作、工程技術、行政業務或其他相關事項。 |
第七條 | 簽署人應擔保下列事項: 一、於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均應嚴守保密義務,且不得以不正當方法取得與本研究計畫有關而非屬簽署人工作範圍內之資訊。所謂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二、簽署人因工作而知悉或持有之資料、資訊,僅限於工作目的之必要範圍內使用。 三、非經本校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知悉、取得、使用或洩漏本校、本研究室相關人員或委託人之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亦不得自行取得、使用或洩漏該等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或以任何方式使第三人利用該等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四、未經本校與本研究室負責人(或 教授)書面同意,不得將工作內容或研究成 果撰寫文章或論文對外發表。五、若簽署人依法律或受法院之命令有義務揭露本校、本研究室相關人員或委託人之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時,應儘速通知本校。 |
第八條 | 簽署人對其負有保密義務之相關事項與資訊,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論於任職期間或離職後均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維護該等事項與資訊之機密性。簽署人對本校、本研究室或委託 人之機密資訊之借閱,應確實依本校或本研究室之相關規定辦理。 |
第九條 | 本校或委託人將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對外公開或解除其機密性者,簽署人亦同時免除對該等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之保密義務。 |
第十條 | 簽署人於離職時,除私人用品外,應即將其所保管屬於本校、本研究室或委託人所有之文件、 物品及資訊(不論記錄於何儲存媒介),不論原件或影本,全部返還本校或其所指定之人,不得私自留存,並應立即辦妥離職及交接相關手續。簽署人於任職期間,受本校、本研究室或委託人之返還請求者,亦同。 |
第十一條 | 簽署人非經前雇主或其他權利人之書面授權,不得於本校之職務行為中引用或使用任何專屬於前雇主或其他權利人所有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簽署人並保證不將他人未合法授權之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揭露予本校,致本校使用或自行於職務上使用之。 |
第十二條 | 簽署人於簽署本同意書之前,應告知本校其於簽署前所擁有或創作之各項研發成果或技術秘密之權利歸屬狀況,以及其對他人依法令或契約所負之保密義務。 |
第十三條 | 簽署人因本同意書所負之保密義務,不因其與本校之聘任、委任或僱傭關係終止、解除、無效或不成立而失其效力。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簽署人免負保密義務: 一、簽署人於本校、本研究室或委託人揭露其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前已知悉且無保密義務者。 二、簽署人於受本校、本研究室或委託人揭露時,該等研發成果、技術秘密或業務機密已為公眾知悉者。 三、本校、本研究室或委託人自行揭露予無保密義務之第三人者。 |
第十四條 | 簽署人違反本同意書之約定者,本校除得終止或解除雙方之聘任、委任或僱傭關係外,並得請求簽署人賠償本校因此所受之損害並追究簽署人洩密之刑責。 |
第十五條 | 本同意書所定條款,如有部分無效或無法執行者,不影響其他條款之效力。 |
第十六條 | 因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依誠信原則協商解決之;協商不成者,雙方同意以台灣板橋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第十七條 | 本同意書一式三份,由簽署人、本校及本研究室各執存一份。 |
簽署人已於合理期間內審閱本同意書各項規定內容,茲同意並簽章如下: | |
簽署人: (請親筆簽名) | |
職 稱:教學助理 | |
地 址: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無專職工作聲明書 | |||
姓名: | 身分證號: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就讀系所: | 年級: 年級 | ||
教學助理獎勵金單位(以下簡稱貴單位): 輔仁大學 | |||
本人目前未在校內外擔任任何專任職務,依據輔仁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發給辦法第五條專職之限制,如有不實,除應繳回全數教學助理獎勵金外,並願接受校規及相關法律規定辦理,特此聲明。 | |||
聲明人(親自簽章): 簽章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