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能力說明評估表(請蓋公司章)
公司代號:公司名稱:(股)公司
合併(個別)財務報告所屬年/季度:年/季度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說明及注意事項】
本表填寫係以合併報表之編製為基礎,未編製合併報表者則以個別報表之編製為基礎。
各大項均請於「公司說明」乙欄,具體說明實際作業辦理情形及自行評估是否已辦理完成,且足以達成自行編製財務報告之目標,除第1大項及第5大項外,餘各項均應檢附具體佐證。
第1大項「編製財務報告之人員及系統配置」及第5大項「編製財務報告實際作業辦理情形」:
(1)請針對所屬年度財務報告(即送件前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敘明實際辦理情形,若公司自行評估該年度財務報告相關作業有待調整改善事項,惟於編製後續季度財務報告時已調整改善完成者,請以改善後之季度財務報告敘明實際辦理情形並註明該季度。
(2)先由公司具體說明實際辦理情形及自評結論等,櫃買中心審閱時將視個案狀況考量是否調閱相關資料。
第6大項「稽核人員是否已針對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待調整事項按季追蹤」,提醒內部稽核人員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4條規定,對於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至改善為止。
第
(註)所規劃預計完成改善時程及預計能自行編製之財報期別應符合主管機關所發布下述
「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分階段公布自結年度財務資訊時程:
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櫃公司,自111年起於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110年度自結財務資訊。
實收資本額達2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之上櫃公司,自112年起於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111年度自結財務資訊。
全體上櫃公司自113年起,應於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112年度自結財務資訊。
公司於辦理相關評估及擬定改善計畫時,建議適時與會計師溝通討論。
於公司掛牌後本中心仍將審查本項作業辦理情形。
說明及評估項目 | 公司說明 | |||
應具體敘明實際作業辦理情形 | 已辦理完成,且足以達成自行編製財務報告之目標 (本欄請填:「是」或「否」,填「否」者,需於最後一頁「公司自評結論彙總暨經董事會通過之具體改善計畫」中,具體敘明未達成事項內容及所擬具經董事會通過之具體改善計畫) | 檢附佐證 | ||
1. 編製財務報告之人員及系統配置 | 1-1編製財務報告之人員及系統配置情形為何。 | NA | ||
1-2負責編製財務報告之人員是否具專業能力及適任能力。 | NA | |||
1-3編製及完成財務報表之工作時程為何,且是否業經權責主管複核及核決。 (財務報表包含四大財務報表數字及所有附註附表初稿,且應可供會計師進行查核或核閱並表示意見,足以證明公司具備自行編製財務報告能力者。) | NA | |||
2.是否已將櫃買中心函文內容提報董事會: 是否已依櫃買中心108年12月證櫃監字第1080201701號函及第1080201762號函辦理,將下述2項內容提報董事會: (1)財務報告「編製」係指「公司自行完成財務報告四大財務報表數字及所有附註附表初稿,供會計師查核(核閱)」。 (2)公司需評估為具備「自行編製財務報告能力」,有無需調整財務報表編製流程管理之內部控制作業之情事。 | (如:董事會議事錄及其附件等) | |||
3.是否已依櫃買中心函文自行評估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且迄今是否已毋須調整: 是否已依上述2.所述函文提報公司董事會,並經自行評估為具備「自行編製財務報告能力」,且公司相關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毋須調整;或雖自行評估有需調整事項,迄今是否業已調整完畢。 | (如:董事會議事錄、稽核追蹤報告等) | |||
4. 編製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 | 4-1財務報表編製內控作業流程,是否包括財務報表編製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適當權責及核決程序;併請具體說明前揭內容為何。 | (如:內控制度等) | ||
4-2財務報表編製內控作業流程,是否已訂定編製合併財務報表時一致性基礎(如:集團各組成個體統一之會計政策、會計制度、會計項目及其定義與分類方式暨匯率換算原則等)之原則、組成個體與集團間前開事項發生不一致時如何調整差異,暨合併沖銷之辦理程序;併請具體說明前揭內容為何。 | (如:內控制度等) | |||
5. 編製財務報告實際作業辦理情形 | 5-1 財務報表之合併沖銷辦理情形: | |||
5-1-1是否已完成下述事項:
| NA | |||
5-1-2合併沖銷結果是否經內部複核。 | NA | |||
5-2 主要會計估計辦理情形: | ||||
5-2-1是否已完成下述事項:
(2)針對(1)辨識出之會計項目,所採之估計方法及依據為何。 (3)前述(2)之會計估計方法,若須倚賴外部專家報告者,取具專家報告之時程為何;若係由內部自行估算者,產製估算佐證資料之時程為何。 | NA | |||
5-2-2主要會計估計結果是否經內部複核。 | NA | |||
5-3 財務報表附註揭露辦理情形: | ||||
5-3-1產製附註揭露(考量附註揭露內容廣泛,公司僅需舉例說明1-2個主要項目,如:應收款項揭露、關係人交易揭露、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保證明細表或轉投資明細表等)內容之流程與時程為何。 | NA | |||
5-3-2上述附註揭露內容是否經內部複核。 | NA | |||
5-4財務報表初稿交付會計師情形: 是否已提供所編製財務報表予會計師,前揭辦理方式(如:與會計師之往來溝通文件或資料為何)及時程為何。 (財務報表包含四大財務報表數字及所有附註附表初稿,且應可供會計師進行查核或核閱並表示意見,足以證明公司具備自行編製財務報告能力者。) | NA | |||
6.稽核人員是否已針對內部控制之設計及執行待調整事項按季追蹤: 經公司自行評估及內稽人員查核後,截至填表日止,若尚有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之待改善或調整事項,內稽人員是否將其列入追蹤,並至少按季作成追蹤報告。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14條〉 | (如:稽核追蹤報告等) |
公司自評結論彙總暨經董事會通過之具體改善計畫 | ||||||
項目 (對應前開評估表之項目) | 公司有未完成事項,不足以達成自行編製財務報告之目標(若有,請敘明未達成事項之內容;若無,請填NA) | 因應改善措施 (若無請填NA) | 預計完成改善 (詳P.1註說明) | 執行 進度 (若無請填NA) | 負責 人員 (若無請填NA) | |
預計完成 改善時程 (若無請填NA) | 預計能自行編製之財報期別 (若已能自行編製請填NA) | |||||
1-1 | X年第X季 | 已完成/ 辦理中 | ||||
1-2 | ||||||
1-3 | ||||||
2. | ||||||
3. | ||||||
4-1 | ||||||
4-2 | ||||||
5-1-1 | ||||||
5-1-2 | ||||||
5-2-1 | ||||||
5-2-2 | ||||||
5-3-1 | ||||||
5-3-2 | ||||||
5-4 | ||||||
6. |
董事長:(簽名或蓋章)經理人:(簽名或蓋章)
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稽核主管:(簽名或蓋章)
會計師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能力之說明及建議
公司代號:公司名稱:(股)公司
合併(個別)財務報告所屬年/季度:年/季度
填表日期:年月日
依本會計師查核(核閱)該公司財務報告情形,該公司是否具備財務報告編製能力綜合評估如下:
該公司業已具備自行編製財務報告能力
該公司尚未具備自行編製財務報告能力,有重大待改善或其他建議加強事項,說明如下:
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簽名或蓋章)會計師:(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