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附件1
修 正 條 文 | 現 行 條 文 | 說 明 |
貳、承銷商之評估報告應依下列原則編製: 一~二、略 三、承銷商於提供發行人過去年度之財務業務資料時,應加列申報年度最近期之財務數據,並註明其為會計師查核簽證(核閱)數或自編結算數。本評估報告所稱之財務報告係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編製之合併財務報告,發行人若無子公司,則為個別財務報告。 四、略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資產負債表日起,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發行人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各款規定之事項,均應一併揭露並評估其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之影響。 六~七 略 | 貳、承銷商之評估報告應依下列原則編製: 一~二、略 三、承銷商於提供發行人過去年度之財務業務資料時,應加列申報年度最近一季之財務數據,並註明其為會計師查核簽證(核閱)數或自編結算數。 四、略 五、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資產負債表日起,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發行人發生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事項,均應一併揭露並評估其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之影響。 六~七 略 | 一、增訂修正條文第二項,明確規範證券承銷商評估發行公司營運風險、業務概況及財務狀況之依據。 二、配合證券交易法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通過第三十六條規定,將原第二項規定順移至第三項,爰配合修正項次。 三、修正評估期間,以資明確。 |
參、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含附認股權特別股)、發行轉換公司債、普通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略 二、評估報告內容摘要,至少應包括產業概況、發行人之競爭地位及營運風險,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籌資效益。(發行普通公司債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者,得免評估) 三、就發行人下列業務財務狀況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發行普通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得免評估) (一)業務狀況: 1.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主要銷售對象及供應商(年度前十名或占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或進貨淨額百分之五以上者)之變化分析─應列明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主要銷售對象之名稱、金額及占年度營業收入比例,主要銷售對象變化情形之原因並分析是否合理,是否有銷售集中之風險,並簡述發行人之銷售政策;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各主要供應商名稱、進貨淨額占當年度進貨淨額百分比及其金額,並分析主要供應商之變化情形(格式如附表二、三)。但因契約約定不得揭露客戶名稱或交易對象如為個人且非關係人者,得以代號為之。 2.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發行人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應收款項變動之合理性、母子公司備抵呆帳提列之適足性及收回可能性之評估,並與同業比較評估。 3.最近期及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發行人之財務報告及個體財務報告存貨淨額變動之合理性、母子公司備抵存貨跌價損失與呆滯損失提列之適足性評估,並與同業比較評估。 4.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業績概況─ (1)列表並說明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營業收入、營業毛利及營業利益與同業比較情形(格式如附表四)。 (2)列表並說明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以「部門別」或「主要產品別」之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毛利之變化情形是否合理(格式如附表五) (3)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營業收入或毛利率變動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做價量分析變動原因,並敘明是否合理(格式如附表六)。 5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與關係人交易之評估─ (1)與關係企業公司間業務交易往來情形,以評估其有無涉及非常規交易情事,如屬銷貨予關係企業者,則再評估授信政策、交易條件、款項收回、所售產品關係企業後續投入生產或再銷售之情形及其合理性,如未符一般交易常規,其差異之原因及合理性。 以下略 (二)財務狀況: 1.應列明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損益狀況及財務比率,並作變動分析與同業比較(格式如附表七、八)。 2.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背書保證、重大承諾、資金貸與他人、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情形及重大資產交易之情形,並評估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3.發行人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資金募集及每股盈餘變化情形。(發行普通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免評估) 4.本次募資計畫如用於償債或用於充實營運資金者,現金收支預測表中,未來如有重大資本支出及長期股權投資合計之金額達本次募資金額百分之六十者,其資金來源、用途及預計效益。 前各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劃實際完成日距本次申報時尚未逾三年,且增資計畫係用於償債或用於充實營運資金者,前所提現金收支預測表中之重大資本支出及長期股權投資項目預計效益之達成情形。 5.略 四、就發行人前各次募集與發行及私募有價證券計畫之執行情形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發行普通公司債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者,得免評估) (一)~(三) 略 (四)曾發行公司債或舉借長期債務者,是否均如期還本付息,其契約對公司目前財務、業務或其他事項之重大限制條款,並說明最近期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有無財務週轉困難情事。 以下略 五、除發行普通公司債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者外,就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適法性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四)略 (五)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 1.~2.略 3.發行人及其現任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大股東、負責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與從屬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至刊印日止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發行普通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免評估)。 4.發行人或其現任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最近三個會計年度至刊印日止是否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5.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目前仍有效存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到期之供銷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契約。(發行普通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免評估) 6.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是否有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事件。 7.發行人之資金用途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核准之附帶事項是否有影響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情事。(發行普通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免評估)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1)~(2)略 (3)與發行人、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關係。 以下略 六、除發行普通公司債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者外,就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但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作為初次上市、上櫃前公開銷售案件,或上櫃(市)公司申請轉上市(櫃)者為達股權分散所為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得不適用關於必要性之規定) (一)~(五)略 (六)發行人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發行辦法依規定採彈性訂定方式者,是否已評估左列事項: 以下略 (七)發行人申報發行人民幣債券者,應審慎評估到期償債資金來源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至少應包括到期還款之來源及如何取得人民幣資金等)。 以下略 | 參、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含附認股權特別股)、發行轉換公司債、普通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略 二、評估報告內容摘要,至少應包括產業概況、發行人之競爭地位及營運風險,最近三年度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籌資效益。(發行普通公司債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者,得免評估) 三、就發行人下列業務財務狀況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發行普通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得免評估) (一)業務狀況: 1.最近三年度及本年度截至最近期財務報表日止主要銷售對象及供應商(年度前十名或佔年度營業收入淨額或進貨淨額5%以上者)之變化分析─應列明最近三年度主要銷售對象之名稱、金額及佔年度營業收入比例,主要銷售對象變化情形之原因並分析是否合理,是否有銷售集中之風險,並簡述該公司之銷售政策;最近三年度各主要供應商名稱、進貨淨額佔當年度進貨淨額百分比及其金額,並分析最近三年度主要供應商之變化情形(格式如附表二、三)。但因契約約定不得揭露客戶名稱或交易對象如為個人且非關係人者,得以代號為之。 2.最近二年度及本年度截至最近期止發行人本身及合併財務報表應收款項變動之合理性、備抵呆帳提列之適足性及收回可能性之評估,並與同業比較評估。 3.最近二年度及本年度發行人本身及合併財務報表存貨淨額變動之合理性、備抵存貨跌價損失與呆滯損失提列之適足性評估,並與同業比較評估。 4.發行人最近三年度之業績及本年度截至最近期財務報表日止之業績概況─ (1)列表並說明最近三年度及本年度截至最近期財務報表日止營業收入、營業毛利及營業利益與同業比較情形(格式如附表四)。 (2)列表並說明最近三年度及本年度截至最近期財務報表日止以「部門別」或「主要產品別」之銷貨收入、銷貨成本及銷貨毛利之變化情形是否合理(格式如附表五)。 (3)最近三年度及本年度截至最近期財務報表日止營業收入或毛利率變動達20%以上者,應做價量分析變動原因,並敘明是否合理(格式如附表六)。 5.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發行人與關係人交易之評估─ (1)發行人與關係企業公司間業務交易往來情形,以評估其有無涉及非常規交易情事,如屬發行人銷貨予關係企業者,則再評估發行人之授信政策、交易條件、款項收回、所售產品關係企業後續投入生產或再銷售之情形及其合理性,如未符一般交易常規,其差異之原因及合理性。 以下略 (二)財務狀況: 1.應列明發行人最近三年度及最近期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損益狀況及財務比率,並作變動分析與同業比較(格式如附表七、八)。 2.最近三年度及申報年度截至最近期財務報表日止背書保證、重大承諾及資金貸與他人、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6號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重大資產交易之情形,並評估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3.發行人最近三年度資金募集及每股盈餘變化情形。(發行普通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免評估) 4.本次募資計畫如用於償債或用於充實營運資金者,現金收支預測表中,未來如有重大資本支出及長期投資合計之金額達本次募資金額百分之六十者,其資金來源、用途及預計效益。 前各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劃實際完成日距本次申報時尚未逾三年,且增資計畫係用於償債或用於充實營運資金者,前所提現金收支預測表中之重大資本支出及長期投資項目預計效益之達成情形。 5.略 四、就發行人前各次募集與發行及私募有價證券計畫之執行情形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發行普通公司債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者,得免評估) (一)~(三) 略 (四)曾發行公司債或舉借長期債務者,是否均如期還本付息,其契約對公司目前財務、業務或其他事項之重大限制條款,並說明最近三年度有無財務周轉困難情事。 以下略 五、除發行普通公司債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者外,就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適法性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四)略 (五)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 1.~2.略 3.發行人及其現任董事、監察人、持股比例達百分之十以上之大股東、負責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與從屬公司最近三年度至刊印日止繫屬中之重大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事件(發行普通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免評估)。 4.發行人或其現任董事、監察人、負責人、總經理或實質負責人最近三年度至刊印日止是否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 5.發行人目前仍有效存續、最近一年度到期之供銷契約、技術合作契約、工程契約及其他足以影響投資人權益之重要契約。(發行普通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免評估) 6.發行人是否有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事件。 7.發行人之資金用途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者,其核准之附帶事項是否有影響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情事。(發行普通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者,免評估)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1)~(2)略 (3)與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 以下略 六、除發行普通公司債採洽商銷售方式配售者外,就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是否具有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但興櫃股票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作為初次上市、上櫃前公開銷售案件,或上櫃(市)公司申請轉上市(櫃)者為達股權分散所為之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件,得不適用關於必要性之規定) (一)~(五)略 (六)發行人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發行辦法依規定採彈性訂定方式者,是否已評估左列事項: 以下略 |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奉行政院核定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爰修正主管機關全銜。 二、將現行條文中百分比符號修正為文字格式。 三、基於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報表,爰修正相關用語。 四、有關主要銷售對象或供應商分析期間應含最近期財務報告期間,爰增添相關應評估說明。 五、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財報附註應同時揭露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之規定,重大交易事項以個體財報之概念為評估基準,避免外界誤解重大交易事項,爰調整文字說明,以資完善。 六、因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修正,爰修正相關附表。 七、配合主管機關開放發行人發行人民幣債券,加強承銷商評估人民幣計價公司債到期償債資金來源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 八、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正關係人審查標準。 |
肆、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略 二、就被合併公司下列業務財務狀況及合併後對發行人業務財務之影響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被合併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與同屬關係企業公司間業務交易往來情形。 (二)被合併公司其他特殊財務狀況。 三、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 (一) 略 (二)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是否符合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五十三之一條至五十三之八條或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二章之一第一節規定。 以下略 (五)參、五、(二) 之規定,於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準用之。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1.~2.略 3.與發行人、被合併公司、發行人最近期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換股比率合理性意見書之獨立專家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1)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關係。 以下略 | 肆、合併增資發行新股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略 二、就被合併公司下列業務財務狀況及合併後對發行人業務財務之影響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被合併公司與同屬關係企業公司間業務交易往來情形。 (二)被合併公司其他特殊財務狀況。 三、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 (一) 略 (二)本次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是否符合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營業細則第五十三之一條至五十三之八條或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二章之一第一節規定。 以下略 (五)參、五、(二) 之規定,於合併增資發行新股準用之。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1.~2.略 3.與發行公司、被合併公司、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換股比率合理性意見書之獨立專家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之一: (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 以下略 | 一、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財報附註應同時揭露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之規定,重大交易事項以個體財報之概念為評估基準,避免外界誤解,爰調整文字說明。 二、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正關係人審查標準。 三、修正評估期間,以資明確。 |
肆之壹、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略 二、就被受讓公司下列業務財務狀況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後對發行人業務財務之影響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被受讓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與同屬關係企業公司間業務交易往來情形。 (二)被受讓公司其他特殊財務狀況。 三、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
(三)參、五、(二)之規定,於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準用之。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1.~2.略 3.與發行人、被受讓公司、發行人最近期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換股比率合理性意見書之獨立專家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 (1)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關係。。 以下略 | 肆之壹、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略 二、就被受讓公司下列業務財務狀況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後對發行人業務財務之影響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被受讓公司與同屬關係企業公司間業務交易往來情形。 (二)被受讓公司其他特殊財務狀況。 三、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 (一)~(二)略 (三)參、五、(二)之規定,於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準用之。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1.~2.略 3.與發行公司、被受讓公司、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出具換股比率合理性意見書之獨立專家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 (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 以下略 | 一、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財報附註應同時揭露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之規定,重大交易事項以個體財報之概念為評估基準,避免外界誤解,爰調整文字說明。 二、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正關係人審查標準。 三、修正評估期間,以資明確。 |
肆之貳、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略 二、就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部門下列業務財務狀況及進行收購或分割後對發行人業務財務之影響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被收購公司或分割部門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與同屬關係企業公司間業務交易往來情形。 (二)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部門其他特殊財務狀況。 三、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 (一)~(四)略 (五)參、五、(二) 之規定,於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準用之。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1.~2.略 3.與發行人、被收購公司、發行人最近期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股份交換對價合理性意見書之獨立專家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 (1)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關係。 以下略 | 肆之貳、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略 二、就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部門下列業務財務狀況及進行收購或分割後對發行人業務財務之影響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被收購公司或分割部門與同屬關係企業公司間業務交易往來情形。 (二)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部門其他特殊財務狀況。 三、法令之遵循及對公司營運影響― (一)~(四)略 (五)參、五、(二) 之規定,於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準用之。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1.~2.略。 3.與發行公司、被收購公司、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之簽證會計師、出具股份交換對價合理性意見書之獨立專家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 (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 以下略 | 一、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財報附註應同時揭露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之規定,重大交易事項應以個體財報之概念為評估基準,以避免外界誤解,爰調整文字說明。 二、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正關係人審查標準。 三、修正評估期間,以資明確。 |
伍、募集設立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二略 三、就發行人所營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要之相關法令規章及發起人資格等評估對公司營運影響及因應之道,並說明影響本次募集與發行案件之因素。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一)~(二)略 (三)與發行人、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 1.依主管機關訂頒之各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所規範之關係人關係。 以下略 五、就發行人之營業計畫書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略 (二)營業計畫書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1.~5.略 6.最近一年內發行人及其各子公司(包括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與其關係人間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或其他交易事項 (格式如附表十三)。 以下略 | 伍、募集設立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二略 三、就發行人所營事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重要之相關法令規章及發起人資格等評估對公司營運影響及因應之道,並說明影響本次募集與發行案件之因素。 承銷商因前項之評估需要,若有洽請律師出具意見者,應說明所洽律師未具有下列情事: (一)~(二)略 (三)與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及主辦證券承銷商間具有下列關係: 1.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規定之關係人關係。 以下略 五、就發行人之營業計畫書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略 (二)營業計畫書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 1.~5.略 6.最近一年內發行人及其關係人間有無重大財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或其他交易事項 (格式如附表十三)。 以下略 | 一、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七條財報附註應同時揭露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之規定,重大交易事項以個體財報之概念為評估基準,避免外界誤解,爰調整文字說明 二、配合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修正關係人審查標準。 |
陸、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四 略 五、就本次公開招募下列之合理性及可行性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四) 略 (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有價證券持有人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情形。 以下略 | 陸、有價證券持有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應載明或評估下列事項: 一~四 略 五、就本次公開招募下列之合理性及可行性蒐集資料,說明其查核程序及所獲致結論: (一)~(四) 略 (五)最近三年度有價證券持有人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情形。 以下略 | 修正評估期間規定,以資明確。 |
柒、於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期,如有重大期後事項,亦應查明本要點各相關事項並加以更新說明與評估。 |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如有重大期後事項,證券商應更新評估與相關內容以強化資訊揭露。 | |
捌、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金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中相關附表之增刪或修正,則奉本公會理事會核定後施行。 | 柒、本要點經理事會通過報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中相關附表之增刪或修正,則奉本公會理事會核定後施行。 | 配合前揭條文改為簡稱並條整項次。 |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