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區管理委員會函
23505
新 管
委 會印 信
受文者: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發文日期:年月日
發文字號:字第號
主旨:檢送本會 | □任期內委員相互推舉變更 | 第屆主任委員備查資料,請查照。 |
□依規約選任 |
說明:檢送以下資料1份,本會另留存1份列入移交。
□
報備書 (新主委及代辦人簽章)
□
申請變更報備檢查表 (新主委簽章、自主檢查人簽章)
□
建物使用執照影本(每頁蓋紅色大印以同視正本,頁數較多者可於側面蓋大印)
□
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
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委員之紀錄文件
□
管委會會議記錄(上一屆已連任「主財監」不得再為連任「主財監」)
□
管理委員會議簽到表
□
相關公告(載明公告日期)
□
自主連任檢查委員名單(新主任委員簽章)
正本: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未檢送電子檔者,將協助掃瞄以電子檔登入報備系統)
區公所將以副本檢送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消防局、警察局中和分局
1080910
附件一: 申請報備書
管委會印信
申請日期:年月日
文 號:字號
報備事項:
一、本公寓大廈(社區)經依規定檢附應備文件,申請下列報備事項。
■管理組織報備事項 | □管理委員會 - 變更主任委員 |
□管理負責人-變更管理負責人 | |
□本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二款報備事項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 | 未有共用部分限制規定者勿勾選 □規約另有規定報備事項第一次報備 □規約另有規定報備事項變更報備 副本檢送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 |
本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三款報備事項(公設點交公共部份、約定共用部份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報備事項)可至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辦理。 |
二、本申請案係依本處理原則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申請人如有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
三、報備事項如涉及實質效力疑義,應由利害關係人循司法途徑處理。
此致 新北市中和區公所
公寓大廈(社區)名稱:
管理中心(通訊地址):
申請人(新主委):(簽名或蓋章)
代辦人(總幹事/住戶): (簽名或蓋章)
代辦人電話:
※批 示 | ※核 稿 | ※承辦人 | ※受理結果 |
※發文字號: | |||
※收文字號: | |||
□資料不全予以駁回 □符合規定予以備查 備查字號: |
附註:有※記號之各欄位申請人請勿填寫。
附 管委會印信
公寓大廈(社區)申請報備檢查表
一、基本資料:
申請人資料 | ※檢查欄 | ||||||||
有 | 無 | ||||||||
公寓大廈(社區)名稱 | 區分所有權人總數 | 人 | □ | □ | |||||
新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 ||||||||
住址 | 簽名或蓋章 | ||||||||
電話 | 傳真 | ||||||||
公寓大廈基本資料 | 社區檢備文件 | 社區自主檢查重點 | 有 | 無 | |||||
區分所有標的基本資料 | ■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 | ■執照文件是否完整並註記「與正本相同」。 | □ | □ | |||||
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 ■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民)表三】 | ■區分所有權人名冊之序號數、區分所有單位數、使用執照記載之戶數是否相同。 | □ | □ |
二、本次申請報備事項:
□(一)管理組織報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五條)
成立、推選或變更方式 | 社區檢備文件 | 社區自主檢查重點 | ※檢查欄 | |
有 | 無 | |||
□依規約規定選任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 | □規約(內容包含選任相關規定) □其他選任之紀錄文件(非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者) | □1.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選任方式是否符合規約規定方式。 □2.選任之紀錄文件應清楚顯示選任結果。 □3.主任委員、財務管理、監察業務之委員是否違反連任限制。(無違反連任限制) | □ □ | □ □ |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主任委員及管理委員(區權會中委員相互推舉主委)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負責人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格式如附件三) | □1.規約是否未另訂定選任規定。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記載事項是否符合會議程序,並清楚顯示選任結果。 □3.主任委員、財務管理、監察業務之委員是否違反連任限制。(無違反連任限制) □4.受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人員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5.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是否包含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及委託書。 | □ □ □ | □ □ □ |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依管理委員會會議選任主任委員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格式如附件三)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 □1.規約是否未另訂定選任規定。 □2.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記載事項是否符合會議程序,並清楚顯示選任結果。 □3.管理委員會議紀錄記載事項是否符合規約規定,並清楚顯示選任結果。 □4.主任委員、財務管理、監察業務之委員是否違反連任限制。(無違反連任限制) □5.受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人員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管委會 印信 | □ □ □ □ | □ □ □ □ |
□依規約規定推選管理負責人(規約另有規定推選方式者) | □規約(相關規定) □其他推選方式紀錄 | □1.管理負責人推選方式是否符合規約規定方式。 □2.推選之紀錄文件應清楚顯示選任結果。 □3.推選之管理負責人是否未違反連任之限制。 | □ □ | □ □ |
□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推選 | □推選公告【(民)表六】 □其他推選公告(無其他被推選人公告時則免附) | □1.推選公告日數是否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2.推選過程中如有另外之被推選人公告,應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3.推選之管理負責人是否未違反連任之限制。 | □ □ | □ □ |
□互推召集人或指定臨時召集人 | □規約(相關規定) □其他推選方式紀錄 □推選召集人公告 □其他推選公告(無其他被推選人公告時則免附) □指定臨時召集人文件 (依互推或指定方式決定檢附文件) | □1.規約如訂有召集人推選方式,應檢附規約相關規定及其推選方式紀錄,並檢視是否符合規約規定方式。 □2.規約未規定召集人推選方式時,應檢附推選召集人公告,並檢視是否符合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規定。 □3.如係經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者,則應檢附指定臨時召集人文件。 | □ □ □ □ □ | □ □ □ □ □ |
□主管機關指定管理負責人 | □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如係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指定住戶一人為管理負責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指定文件。 | □ | □ |
□(二)本處理原則第三點第二款報備事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 未有共用部分限制規定者勿勾選
報備 事項 | 社區檢備文件 | 社區自主檢查重點 | ※檢查欄 | |
有 | 無 | |||
□本社區規約另有規定報備事項第一次報備 □本社區規約另有規定報備事項變更報備 |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變更或設置限制規定【(民)表九】 □規約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民)表四】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 【(民)表五】 □委託書 | □1.限制是否未違反相關法令。 □2.以規約限制是否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所載相同。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4.決議事項是否符合條例第8條規定範圍。 □5.以規約限制報備有案者,如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變更限制規定時,應以修正規約為之。 □6.受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人員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7.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是否包含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及委託書。 | □ □ □ □ □ | □ □ □ □ □ |
三、本次報備事項係以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得決議者,除重開議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外,須再檢備下列文件:
管委會 印信 | 社區再檢備文件 | 社區自主檢查重點 | ※檢查欄 | |
有 | 無 |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未達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定額之情形(初次區權會出席人數,未達2/3或規約門檻) | □未達定額之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民)表五】 □委託書 □開會通知或公告 □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公告 【(民)表七】 □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反對意見統計表 【(民)表八】 | □1.簽到簿出席人員是否未達規定門檻。 □2.受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人員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是否包含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及委託書。 | □ □ □ □ □ | □ □ □ □ □ |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之情形(出席人提出清點人數,主席請出席人回至議席,經清點在場人數,如不足額主席應宣布散會或改採談話會。) | □未獲致決議之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民)表五】 □委託書 □未獲致決議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開會通知或公告 □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成立公告 【(民)表七】 □重新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反對意見統計表 【(民)表八】 | □1.第一次會議紀錄是否未獲決議。 □2.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數額是否與會議紀錄記載相符。 □3.送達及公告期程是否符合規定。 □4.決議是否成立。 □5.受託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人員是否為區分所有權人之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 □6.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是否包含出席人員名冊(簽到簿)及委託書。 | □ □ □ □ □ □ | □ □ □ □ □ □ |
四、申請報備方式:
報備方式 | 社區檢備文件 | 社區自主檢查重點 | ※檢查欄 | |
有 | 無 | |||
線上報備 | □申請報備書【(民)表一】 □已完成線上報備系統申報證明 | □1.登錄資料及附檔文件是否齊全。 □2.是否上傳,並列印完成線上線上報備系統申報證明。 | □ □ | □ □ |
電子檔報備 | ■申請報備書【(民)表一】 ■申請報備檢查表 【(民)表二】 ■線上報備系統申報電子檔 | ■1.登錄資料及附檔文件是否齊全。 ■2.登錄資料及附檔文件是否與檢附文件相同。 ■3.電子檔是否以線上報備系統匯出。 | □ □ □ | □ □ □ |
書面報備 | ■申請報備書【(民)表一】 ■申請報備檢查表【(民)表二】 ■掃描電子檔 ■其他應備文件 | ■1.本報備方式有無先經受理報備機關同意。 ■2.相關書件是否齊全。 | □ □ □ | □ □ □ |
附註:
有※記號之各欄位申請人請勿填寫。
依內政部104年7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40811235號函:受理報備機關僅作形式檢查,檢視申請人是否已依「社區自主檢查重點」欄進行自主檢查並勾選,如未勾選之情形者,受理報備機關應依上開「檢查欄」作為缺失補正之附件通知申請人。
社區自主檢查人(總幹事/代辦人/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檢查承辦人: (簽章)
附 管委會印信
公寓大廈(社區)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資料時間: 年 月 日第 頁,共 頁
附註:一、資料時間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舉行日期。二、序號數原則應與使用執照記載之戶數相同。
序號 | 姓 名 | 地 址 門 牌 | 區分所有權比例 | 備 註 |
附件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管委會印信
開會時間:年月 日 午 時 分
開會地點:
召集人: (如主委非區權人,請管委會決議具區權人資格的委員擔任並公告之)
主席:(簽名或蓋章)紀錄:
出席人員:如簽到簿。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應出席區分所有權人總計 人/戶,
實到區分所有權人共人/戶(含委託書),實到區分所有權比例計。
出席人數及所有權比例: □逾2/3暨規約門檻 □逾規約門檻 □未達2/3或規約門檻將以同一議案重新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就同一議案重開議逾1/5(臨時動議無決議效力)。
報告:
宣讀上次會議紀錄及執行情形:
討論事項及決議:
第一案:
同意人數及區分所有權比例: ,
逾出席人數及所有權比例之 □3/4 □規約門檻 □(就同一議案重開議)1/2。
經區權會決議 □通過 □未通過 □因離席人數過多未獲至決議。
第二案:選任第屆管理委員,選任管理委員之票數統計結果如下:
臨時動議:
散會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一 管委會印信
二、開會地點:
三、主 席:(簽章) 紀錄:
四、出席人員:如簽到表,應出席位委員,實到位委員,逾規約/管委會開會門檻。
五、討論議案及決議:
議案一:有關主任委員,提案重新相互推舉主任委員等職務。
決 議:依規約本會委員任期 年,遞補委員任期以補足所遺之任期為限。
由 年 月 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出之備選委員遞補,重新相互推舉職務分配如下…
議案二:
六、臨時動議及決議:
提案一:
提案二:
提案三:
七、散 會
管理委員會出席簽到表 | 管委會 印信 | |||
開會時間:會議地點: | ||||
出 席 人 員 | ||||
應到人數:※出席人員需親自簽名※ | ||||
職稱 | 姓名(本人簽名) | 職稱 | 姓名(本人簽名) | |
委員 |
| 委員 |
| |
委員 | 委員 |
| ||
委員 |
| 委員 |
| |
委員 |
| 委員 |
| |
委員 |
| 委員 |
| |
列 席 人 員 | ||||
姓名(本人簽名) | 地址 | 姓名(本人簽名)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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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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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公司/法人指派書 |
管委會 印信 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公司/法人當選管理委員時應指派自然人一人為代表,行使管理委員職務。本公司/法人謹指派先生/女士,代為行使管理委員之職務及會議中行使各項本人應有之權利。 區分所有權標的物標示(門牌地址): 公司/法人名稱: (公司大印) 負責人(區分所有權人)姓名: (小印) 代 理 人 姓 名: (簽名或蓋章) 代理人住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管委會 印信
本屆委員皆符合本公寓大廈規約所訂資格無誤。
職稱 | 姓名 | 電話 | 地 址 門 牌 | 曾任職務 | |
上一屆 | 上上屆 | ||||
主任委員 | |||||
監察委員 | |||||
財務委員 | |||||
副主委 | 倘「主監財」無曾任職任職務,請寫「無」。 | ||||
委員 | |||||
委員 | |||||
(新)主任委員: (簽名或蓋章)
委員若為公司法人負責人請於名冊上載明負責人姓名;若為授權代表者,請出具委任書。
(營署建管字第0990046893號函)上一屆已經連任之主財監,不得再為連任主財監。
管理委員會聯絡地址:
管理委員會聯絡電話:
管理委員會電子信箱: (宣導訊息)
管理委員會聯絡人: (總幹事/保全/主委)
管理委員會聯絡人手機:(宣導訊息)
主委、監委、財委連任限制之解釋函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之任期等疑義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9.7.16營署建管字第0990046893號
另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為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明定,又按「其立法意旨,係為符合現行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狀況,並避免產生特定住戶把持管理委員會之現象,修正擔任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者,有連任次數之限制,其餘管理委員無連任次數之限制,意即管理委員依其性質分為有連任次數限制及無連任次數限制二種,故擔任有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其連任後仍擔任上開性質之管理委員,無論是否為同一職務,均有前揭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連任一次之限制,惟該職務擔任一次或連任一次後,得被選任為上開職務以外之管理委員。」為本部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八日台內營字第○九五○八○二二○四號函所明釋,故已連續擔任二屆有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者,即不得再接續擔任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
遞補委員任期計算之解釋函
內政部95.3.3台內營字第0950800932號函
按「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之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之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為95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29條第3項所明定,關於社區部分管理委員因故於任期屆滿前解任,遞補之管理委員,其任期之計算,在不違反上開條例第29條第3項規定下,該遞補之管理委員如係為補足該屆管理委員會人數之不足,並非管理委員會之重新改選,其任期以補足原管理委員所遺之任期為限,並視為一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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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理報備機關所發給之報備函,係為知悉申請人報備事項之觀念通知,不以之為該行為之合法要件。報備資料供主管機關及司法機關於遇有爭議時調卷參辦,如報備資料不實、有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利等情事,由申請人依法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