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大專校院職涯輔導補助計畫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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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115年大專校院推動職涯輔導補助計畫作業須知

中華民國114924日核定

  1. 依據

    1.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下稱本署)青年職涯輔導推動計畫。

    2. 本署推動青年職涯輔導及發展獎補助要點。

  2. 目的

為協助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順利接軌職場,補助學校結合內外部資源,配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規劃多樣化或系列性之職涯輔導及發展計畫,並依不同族群之獨特性,結合相關資源,針對其需求進行職涯輔導,協助青年多元職涯發展,促進青年儘早找到未來發展職志。

  1. 主辦機關: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2. 共同辦理機關(原住民族類):原住民族委員會

  3. 適用對象: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軍警校院及空中大學)。

  4. 辦理期程

項目

期程

作業須知公告

11410

線上提案作業

1141013日至116下午5

公告受補助學校名單

11412下旬

修正計畫書並請領第1期款

公告日起至115115

計畫執行期間

11511日(或公告日起)1115

結案及請領第2期款

執行完成後1個月內,且不得晚於1151130

備註:如遇假日,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1. 補助範圍

  1. 對象

()學生:協助學生職涯發展,如自我探索、職場能力及態度的培養、職場體驗、求職技巧、開設職涯輔導課程或將職涯輔導融入課程,及其他有助發展職涯之相關規劃。

()系所教職員、職輔人員:協助系所教師、職涯導師及職涯輔導單位人員依循本署「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提升知能,如職涯輔導技巧、了解產業趨勢與就業環境、資源結合運用,及其他有助提升職涯輔導知能之相關規劃。

  1. 規劃重點

      1. 辦理形式以多元整合、活潑且具創意的原則規劃,以提高學生、系所教職員、職輔人員參與意願。

      2. 依循本署編撰之「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內容並整合校內外相關資源,或運用民間團體及企業等資源,就學生職涯輔導工作進行不同單位之合作,鼓勵開設(含融入)職涯輔導課程(含微學分課程),搭配辦理職涯輔導活動,使資源發揮功能綜效。

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主軸與主題 (活動項目及內涵詳附件)

3大主軸

7大主題

職涯優勢學習

主題1:發掘優勢

主題2:提升優勢

職涯進路準備

主題3:體察職業運作

主題4:展現個人競爭力

主題5:掌握職場社會化

職涯籌劃實踐

主題6:打造希望感

主題7:提升實踐力

      1. 為協助學校依本署編撰之「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內容開設職涯輔導課程或將職涯輔導概念融入專業課程,以協助學生職涯發展,特鼓勵熟稔本署職涯發展教材之教師於校內成立「教師職涯輔導專業學習社群(以下簡稱教師社群),邀集有意願結合課程協助學生職涯發展之教師組成教師社群,由熟稔者協助新進者了解本署職涯發展教材內容及運用方式,進而鼓勵新進者未來進一步參加本署職涯輔導種子教師培訓及申請本補助計畫開設(含融入)職涯輔導課程,協助更多學生職涯發展。

  1. 類型

()全校類:須由校內副校長級以上或校長指定專責一級單位主管擔任計畫主持人,職輔單位為計畫主辦單位,統籌相關事項,結合行政教學單位共同規劃執行。

  1. 辦理目標

          1. 建構職涯輔導生態系統,發展學校職涯輔導推動藍圖,包含職涯輔導工作推動現況及問題分析未來26年中長程職涯輔導工作規劃、本年職涯輔導推動目標、校內相關單位運作機制及業務分工、(曾獲本計畫補助者)針對過往計畫成效評估等;提升職輔單位為一級單位,強化學校教職員職涯輔導專業知能,依循「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內容開設(含融入)職涯輔導課程,協助學生職涯發展(包含將不同學生族群獨特性之多元職涯發展需求納入考量)

          2. 透過整合校內外資源,將大一至大四分為職涯探索、職場體驗、職能養成及就業接軌等階段,於各階段串接資源並規劃相應之職輔策略及作法,推動全面性職涯輔導工作。

          3. 若提出職場見習規劃,應以整體系統性協助學生了解職場概況及媒合進入職場;每位學生須至少有20小時培育及80小時見習。職場係指學校以外之工作場域,見習係指各種職場體驗型態,惟不包含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理之實習

  1. 關鍵績效指標如下(113學年度教育部公告資料為基準):

          1. 指定指標:由學校自訂各指標比率、獎勵機制及辦理方式

  1. 全校具正式學籍學生參與職涯輔導測驗評量(UCANCCNCPASCVHS)施測率。

  2. 全校系所)、學位學程已完成建置職涯發展路徑須含職業領域、具體職業名稱、對應建議修讀課程、所需養成共同職能、專業職能等能力內涵)之比率。

  3. 全校至少2學院運用本署「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課程數、教師參與數

  4. 全校教職員、職輔單位人員具職輔相關專業證照GCDFCDACPASCVHSSCPC之初階、進階等專業證書者之獎勵機制、115年新增人數,及全校、職輔單位內具證照比率

  5. 針對參與學生進行整體計畫(含課程、活動)前後測,了解其接受職涯輔導對其職涯發展之幫助與滿意度等。

  6. 辦理全校性成果分享會至少1場次,並於活動前2週函報本署備查。

  7. 薦送教師完成本署「大專校院職涯輔導種子教師培訓」初階及進階課程各1場次。

  8. 薦送學生參與本署「全國大專校院職涯輔導學生心得競賽」。

  9. 串聯學校校內外資源的具體作法

  10. 成立教師社群,組成人數原則為5名以上教師,推舉1人擔任社群召集人,至少辦理3次會議、活動或其他形式之聚會,協助社群成員了解本署職輔教材內容及運用方法等。

  11. 若提出職場見習規劃,每位學生參與職涯輔導課程及活動至少20小時,並至校外職場見習至少80小時,每案須成功媒合學生至校外職場見習至少20

          1. 自訂指標:由學校自訂指標及其比率,學生參與職涯輔導測驗評量後解測人數、全校職涯導師人數等產出型指標外,亦須提出效益或影響之成果型指標

()職場見習:須由校內行政單位或教學單位,結合職輔單位為計畫主辦單位與共同辦理單位,並設定計畫主持人。

  1. 辦理目標:以整體系統性協助學生了解職場概況及媒合進入職場;每位學生須至少有20小時培育及80小時見習。職場係指學校以外之工作場域,見習係指各種職場體驗型態,惟不包含依「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辦理之實習

  2. 關鍵績效指標如下(113學年度教育部公告資料為基準

          1. 指定指標:

  1. 每位學生參與職涯輔導課程及活動至少20小時,並至校外職場見習至少80小時,每案須成功媒合學生至校外職場見習至少20

  2. 針對參與學生進行整體計畫(含課程、活動)前後測,了解其接受職涯輔導對其職涯發展之幫助與滿意度等。

  3. 辦理具擴散性成果分享會至少1場次,並於活動前2週函報本署備查。(受補助學校之各補助計畫可合併辦理)

  4. 薦送教師完成本署「大專校院職涯輔導種子教師培訓」初階或進階課程1場次。

  5. 薦送學生參與本署「全國大專校院職涯輔導學生心得競賽」。

          1. 自訂指標

  1. 成立教師社群,組成人數原則為3名以上教師,推舉1人擔任社群召集人,至少辦理3次會議、活動或其他形式之聚會,協助社群成員了解本署職輔教材內容及運用方法等。

  2. 由學校自訂指標及其比率,須包含產出型指標及成果型指標。

()創新類:須由校內職輔單位、通識中心或系所(院)為計畫主辦單位,並設定計畫主持人

  1. 辦理目標

          1. 因應未來結合人工智慧(AI)的職涯教學與輔導介入,建立有助於提升學生未來職涯發展之實驗項目,讓學生面對未來工作世界變化,有與時俱進的前瞻思維。

          2. 納入學生協作機制,如學生共同參與創意發想、方案規劃、執行反饋等過程,以學生為主體,兼顧學生職涯發展需求及學校職涯輔導專業,規劃相應之創新職輔策略及作法。

  1. 關鍵績效指標如下(113學年度教育部公告資料為基準

          1. 指定指標:

  1. 納入學生協作機制的具體作法。

  2. 針對參與學生進行整體計畫(含課程、活動)前後測,了解其接受職涯輔導對其職涯發展之幫助與滿意度等。

  3. 辦理具擴散性成果分享會至少1場次,並於活動前2週函報本署備查。(受補助學校之各補助計畫可合併辦理)

  4. 薦送教師完成本署「大專校院職涯輔導種子教師培訓」初階或進階課程1場次。

  5. 薦送學生參與本署「全國大專校院職涯輔導學生心得競賽」。

          1. 自訂指標

  1. 成立教師社群,組成人數原則為3名以上教師,推舉1人擔任社群召集人,至少辦理3次會議、活動或其他形式之聚會,協助社群成員了解本署職輔教材內容及運用方法等。

  2. 由學校自訂指標及其比率,須包含產出型指標及成果型指標。

()教材類:須由校內系所(院)、通識中心等教學單位,以及職輔單位為計畫主辦單位與共同辦理單位,並設定計畫主持人

  1. 近二年113114)未曾獲本署補助者,可單一系所辦理;近二年曾獲本署補助者,須跨系所(院)共同辦理。

  2. 辦理目標

  1. 需涵蓋校內上開所提系所(院)內各年級之學生,內容以系所(院)或通識開設職涯課程,或職涯融入系所專業課程,並須運用本署編撰之「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為主。所規劃之職輔課程與活動須依各年級不同,安排相對應之內容。

  2. 於校內推廣本署編撰之「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促進其他系所(院)參考運用。

  3. 以本署教材為基礎,研發自製教案,主題如AI與數位職能、永續發展(SDGs)、多元公平共融(DEI)、社會情緒學習(SEL)、心理健康與職涯韌性、居住壓力與財務規劃、職場見習、學生自主學習職涯規劃、結合系所專業等。

  1. 關鍵績效指標如下(113學年度教育部公告資料為基準):

  1. 指定指標:

  1. 上開所提系所(院)運用本署教材之課程數。

  2. 針對參與學生進行整體計畫(含課程、活動)前後測,了解其接受職涯輔導對其職涯發展之幫助與滿意度等。

  3. 辦理具擴散性成果分享會至少1場次,並於活動前2週函報本署備查。(受補助學校之各補助計畫可合併辦理)

  4. 以本署「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為基礎,研發自製教案1案。

  1. 薦送教師完成本署「大專校院職涯輔導種子教師培訓」初階及進階課程各1場次。

  1. 薦送學生參與本署「全國大專校院職涯輔導學生心得競賽」。

  1. 自訂指標:

  1. 成立教師社群,組成人數原則為3名以上教師,推舉1人擔任社群召集人,至少辦理3次會議、活動或其他形式之聚會,協助社群成員了解本署職輔教材內容及運用方法等。

  2. 由學校自訂指標及其比率,須包含產出型指標及成果型指標

()原住民族類(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共同辦理):須由校內一級主管以上擔任計畫主持人,以原資中心或職輔中心為計畫主辦單位及共同辦理單位。

  1. 辦理目標

  1. 原資中心於辦理原住民學生相關事務時,就職涯發展部分,調查蒐集校內原住民學生之需求及諮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服務辦公室建議,以規劃相應之職輔策略及作法請職輔中心提供職涯諮詢講師、職涯課程、職輔活動、產業參訪、就業博覽會等相關服務之協助。

  2. 需涵蓋校內上開所提系所(院)內各年級之學生,內容以系所(院)或通識開設職涯課程,或職涯融入系所專業課程,並須運用本署編撰之「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為主。所規劃之職輔課程與活動須依各年級不同,安排相對應之內容。

  3. 職輔中心辦理既有職輔相關課程及活動時,請原資中心提供可參與原住民學生名單,協助宣導並邀集原住民學生參與。

  4. 辦理各式原住民學生職輔活動,各場次原住民學生參與人數占該場次學生參與人數之比例至少應達50%;應邀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服務辦公室共同辦理職涯講座或求職諮詢輔導至少1場次;提供原住民學生赴部落原鄉體驗或服務的機會,進而提升其未來畢業後留鄉發展之可能性。

  1. 關鍵績效指標如下(113學年度教育部公告資料為基準):

  1. 指定指標:

  1. 全校原住民學生職涯輔導測驗評量施測率達80%,並依受測學生需求提供諮商輔導。

  2. 針對參與學生進行整體計畫(含課程、活動)前後測,了解其就讀科系、接受職涯輔導對其職涯發展之幫助與滿意度、未來從事行職業類別等。

  3. 辦理擴散性成果分享會至少1場次,並於活動前2週函報本署備查。(受補助學校之各補助計畫可合併辦理)

  4. 薦送教師完成本署「大專校院職涯輔導種子教師培訓」初階或進階課程1場次。

  5. 薦送學生參與本署「全國大專校院職涯輔導學生心得競賽」。

  1. 自訂指標:

  1. 成立教師社群,組成人數原則為3名以上教師,推舉1人擔任社群召集人,至少辦理3次會議、活動或其他形式之聚會,協助社群成員了解本署職輔教材內容及運用方法等。

  2. 由學校自訂指標及其比率,須包含產出型指標及成果型指標

  1. 補助原則

    1. 視提案規劃職輔課程與活動內容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每類補助金額上限如下:

      1. 全校: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若提出職場見習規劃,視執行策略及作法,每20人另行增額補助10萬元,至多增額30萬元

      2. 職場見習類:40萬元。

      3. 創新類40萬元。

      4. 教材40萬元

      5. 原住民族40萬元

    2. 若提出職場見習規劃,補助經費不支用學生見習薪資、交通費等津貼;如學生至職場有實際提供勞務之事實,學校須確保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提供勞保、發給工資等,以保障學生權益

    3. 獲全校類補助案者,將不予補助其他類別。

    4. 本計畫補助以部分補助為原則,惟符合國家重點產業發展、創新規劃或其他因素,經本署核定後,得全額補助。另臺北市立大學隸屬臺北市政府,依據中央補助地方經費之規定,補助比例不得超過計畫總金額之90%,不足金額由該校另行籌措。

  1. 申請與審查及公告

    1. 提案申請及初審

()於本署青年職涯輔導資訊平臺(https://mycareer.yda.gov.tw下稱職輔平臺)線上提案(提案計畫書格式詳附件二)。

()由各區召集學校受理區域內學校申請案件、初審、諮詢服務等事宜(北區基隆市、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宜蘭縣、花蓮縣、連江縣。中區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南區: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提案申請內容不符合本須知之規定、表件欠缺或逾期申請等,不列入複審。

()提案學校經召集學校通知補正資料,於1個工作日內至職輔平臺補正,逾期未完成,不列入複審。

    1. 複審及決審

      1. 本署邀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進行複審決審,各類通過書面複審案件者須出席簡報複審會議(暫訂114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全校類、職場見習類及創新類,以實體會議為原則;教材類及原住民族類以線上會議為原則),如未出席簡報視同放棄

      2. 審查內容:

        審查項目

        審查重點

        比重

        規劃與執行

        1. 依各校特色規劃自身多元目標,訂定優勢重點發展的面向

        2. 連結校內外資源之具體措施,預定達成目標明確適當

        3. 企劃內容具體完整合宜具啟發性,包含符合參與對象的需求、因應產業發展趨勢(例如臺灣2050淨零排放、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地方創生、推動五大信賴產業等政策)、納入學生協作機制、成立職輔教師社群等。

        4. 企劃構思的新穎性、開創性及特色性

        5. (全校類)建構職涯輔導生態系統,發展學校職涯輔導推動藍圖。

        (職場見習類)以整體系統性協助學生了解職場概況及媒合進入職場。

        (創新類)建立有助於提升學生未來職涯發展之實驗項目;納入學生協作機制。

        (教材類)運用本署「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至科系內各年級對應職輔課程及活動規劃;研發自製教案規劃主題及大綱內容。

        (原住民族類)針對原住民學生需求,進行適性化職涯輔導

        40%

        品管與績效

        1.辦理期程規劃績效評估與管控

        2.辦理效果之擴散與推廣(如:參與學生長期追蹤機制、參與人次、新聞稿社群媒體宣傳、成果展等)

        30%

        經費編列

        經費項目及分配之合理性

        20%

        參與本署職涯輔導推動計畫情形(本項由本署評分)

        1.本署核定之補助案於114年執行、核銷及結案情形

        2.本署114年召集學校聯繫會議、種子教師培訓活動、全國職涯輔導主管會議、補助計畫成果分享會參與情形(申請學校或單位)

        10%

      3. 考量公平合理,審查委員服務單位倘為提案學校,不參與該校提案計畫書審查。

    2. 公告

本署於官網(https://www.yda.gov.tw)及職輔平臺公告受補助學校名單,並函知各受補助學校。

拾、經費

    1. 經費編列支用

      1. 補助項目與基準,依「115年大專校院推動職涯輔導補助計畫補助項目及經費概算編列基準表」下稱經費編列基準表編列附表不補助行政管理費、資本門及出國計畫等費用

      2. 若提案計畫同時向其他政府部門申請經費補助,須註明申請之計畫名稱及額度,惟同一項目之經費不得重複申請。

      3. 補助經費得支用之期間為11511日(或公告日1151115日。

  1. 已核定之補助計畫如有重大變更,應於活動前至職輔平臺填報變更對照表(附件三),經本署線上同意後,據以變更執行;前開變更致活動預算規模變更者,應線上填報「經費調整對照表」(附件四)及經費申請表,函報本署同意後,據以變更執行。

  2. 已核定之補助計畫於執行期間若有新增經費項目之需求,且原核定計畫金額不變,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1. 屬於本署編列基準表之經費項目,得依據「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8點第6款之規定,各項變更得循各校內部行政程序自行辦理,由其他核定之業務費項目勻支,不須再函文本署辦理變更,並請於結案之經費收支結算表、經費支出明細表逕增列此項目。

          2. 非屬本署編列基準表之經費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教育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管理要點」與主計相關規定編列,並請敘明原因及用途,函文本署核定後始得支用。

  1. 已核定之補助計畫於執行期間若有涉及一級用途別(人事費、業務費)互相流用、指定經費項目變更、補(捐)助比率變更、補(捐)助或委辦金額之變更,應函報本署同意後辦理。

      1. 各校須自行處理應扣繳所得稅如:工讀費、工作費、競賽獎金等

      2. 參與本計畫成果分享會召集學校聯繫會議、種子教師培訓活動、全國職涯輔導主管會議等本署辦理之職涯輔導相關活動,出席學校代表之交通費由該校提供,或由核定補助金額內支用。

    1. 經費核撥及結報

()審核結果公告後,受補助學校須至職輔平臺,參酌審查委員意見修正及列印計畫書,併同「內容修正對照表」(附件五)、修正後經費申請表、銀行帳戶封面影本等,函文送該區召集學校初審,經本署複審後請領第1期款核定補助金額60%

()受補助學校須於執行完成後1個月內,且不得晚於1130日,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結報。

  1. 至職輔平臺線上填報成果報告附件六)、經費收支結算表(附件)、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經費請撥單(附件九

  2. 列印經費收支結算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經費請撥單,用印後上傳職輔平臺。

  3. 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用印正本)及經費請撥單(用印正本)1式,併同領據,函文區召集學校初審,經本署複審後請領2期款(核定補助金額40%)。

  4. 補助剩餘款應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畫金額之比率繳回。支用單據應專款專冊裝訂,由受補助學校妥善保存及管理,本署得視實際需要,通知調閱查驗或派員抽查。

  5. 依活動方式,於結案成果報告附件提供細部文件,以供核銷檢核。

()上開各期經費請領,若超過最後請領期限未來函者,本署將通知限期改善結案所列整體參與人次、關鍵績效指標未達80%等情形,依情節得降低補助金額、撤銷其補助資格

()無合理原因未依補助計畫辦理、未達目標績效或違反本須知規定情事者,本署將通知限期改善,依情節得降低補助金額、撤銷其補助資格、或要求繳回尚未執行或全部之經費,並列入未來補助與否之參據。

拾壹、受補助學校宣導配合事項

    1. 提供本署統計相關資料照片、學生心得案例故事、競賽得獎事蹟、文章、新聞稿、照片、影音等,並於成果報告中呈現;無償授權提供本署基於非營利之宣導運用,或轉為推動相關業務之運用參考。

    2. 受補助案件須薦送學生參與本署辦理之「全國大專校院職涯輔導學生心得競賽」,若學生於競賽得獎,本署將另行頒予指導老師感謝狀。

    3. 於校內或受邀至他校分享,協助推廣職輔推動經驗。

    4. 辦理計畫之手冊、活動布條、海報或宣導品等,須加註指導機關為教育部青年發展署

    5. 請於學校網頁超連結本署官網、職輔平臺等網站。

    6. 本署安排訪視,請協助配合並提供訪視相關資料。

拾貳、其他事項

    1.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申請補助者如符須表明身分者,請至教育部政風處網站 (https://pse.is/EYW3R)「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書表下載」下載「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填列,相關規定如有疑義請洽本署

    2. 經本署核定補助之案件如涉及採購事項或個人資料事項,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3. 依性別主流性別平等政策綱領、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家政策規劃及執行計畫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多元性別差異,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遵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範。如於計畫執行期間違反勞動法令或性別平等法規,且經相關機關或委員會查證屬實,本署得視情節輕重,撤銷補助內容或資格,並以書面通知繳回原補助經費,且三年內不得再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4. 計畫執行過程中須注意參與人員之安全、辦理保險,及符合環保、節能減碳之理念。

    5. 已核定補助計畫產出之各項資料內容,無償授權本署及本署指定者得不限時間、地域或內容之利用,著作人並應同意對本署及本署指定者不行使著作人格權。

()本署基於非營利之推廣,享有使用權,不限時間、地域或內容,得重製、散布、發行、編輯、改作、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之方式利用以及創作衍生宣導內容,並無償上傳本署官網或專屬網站,透過網際網路公開傳輸或播送。若閱覽者基於個人非營利目的之檢索、瀏覽、下載或列印,亦得不限時間與地域,為公益推廣、學術研究或教學目的之利用。

()受補助學校擔保其對本計畫之各項資料內容,無不法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若有侵害情事須自行負法律責任。

    1. 115年成果分享會及本計畫各相關活動之出席情形,將列為116年本計畫補助審查參考。

    2. 大專校院職涯輔導工作參考手冊、大專校院學生職涯發展教材等職涯輔導參考資料,請至職輔平臺(職涯圖書館)下載。

    3. 本須知問題釋疑(附件),若有補充或調整,將另行公告。

    4. 本署有調整、修改、變更或暫停本須知之權利。

    5. 本須知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115年大專校院推動職涯輔導補助計畫

補助項目及經費概算編列基準表


備註:計畫辦理期間收據或發票抬頭為受補助學校,統編亦為該校統編,不可為個人。

項目

編列基準

說明

人事費

兼任行政助 理

每人月薪資4,000 元至 6,000

核實編列,總額上限為總經費5%

人事費應併入所得並請受補助學校代扣繳稅款。

  1. 各計畫人數以1人為原則。

  2. 兼任行政助理之聘用,應依各單位人員進用辦法進用與管理。

  3. 人事費所需費用含薪資、退休金、保險及其他依法應給予項目。

  4. 本項經費除經本署同意者或依法令規定調增相關費用致不敷使用者外,不得流入。

  5. 研究生兼職應按各校訂定之兼職規定辦理。

  6. 人事費未依學經歷(職級)或期程聘用人員致剩餘款不得流用。

業務費

主持費、引言費、出席費

每人次1,000元至2,500元。

以邀請受補助學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有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限。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出席費。又受補助學校本職工作者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亦不得支給出席費。

諮詢費、輔導費、指導費

每人次1,000元至2,500元。

  1. 執行計畫過程中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輔導與指導之費用。得比照出席費編列。

  2. 受補助學校內本職工作者不得支領。

講座

鐘點費

  1. 外聘-國內專家學者2,000元。

  2. 外聘-與主辦機關()、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1,500元。

  3. 內聘-主辦機關()、學校人員1,000元。

  4. 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其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

  1.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2. 授課時間每節為50分鐘;連續上課2節者為90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3. 邀請國外專家學者來臺擔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定。

臨時工作人員/工讀費

以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1.2倍為支給上限,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最低基本工資。大專校院如有規定則依其規定,惟如超過1.2倍上限金額,則由學校自行支付。

  1. 辦理計畫所需臨時人力、工讀生。

  2. 應依工作內容及性質核實編列。

  3. 不補助實習、見習薪資或津貼。

印刷費

核實編列。

  1. 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各種文件印刷,應以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並儘量先採光碟版或網路版方式辦理。

  2. 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或比議價,檢附承印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資料

蒐集費

上限20,000元。

  1. 凡辦理計畫所須購置或影印必需之參考圖書資料等屬之。

  2. 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與計畫直接有關者為限。

  3. 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於計畫申請書中。

  4. 檢附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膳宿費

  1. 午、晚餐便當以120/個、茶點40/個為上限。

  2. 辦理半日者(活動辦理時間逾4小時):每人膳費上限160元。

  3. 辦理1日(含)以上者(活動辦理時間逾6小時):

1)辦理期程第1日(包括1日活動)不提供早餐,其1日膳費以280元為基礎。

2)參加對象為學生,或政府機關學校人員者,第2日起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340元。

2)參加對象主要為政府機關學校以外之人士者,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500元。

4.每日住宿費上限為平日3,500、假日4,500元。

  1. 所需經費應依預定議程覈實編列。

  2. 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調整支應。

  3. 如於本項膳宿費以外再發給外賓其他酬勞者,其支付費用總額仍應不得超出行政院所訂「各機關聘請國外顧問、專家及學者來臺工作期間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規定。

保險費

核實編列。

  1. 辦理本計畫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及其他活動所需之保險費屬之。

  2. 「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施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公教人員投保額外險,爰不能重複編列保險費,僅得為非上開與會人員辦理保險。

  3. 每人每天保額至少200萬元,最高以300萬元為限,超過額度由學校自籌經費。

  4. 得支用於公共意外險。

場地

使用費

核實編列。

  1. 辦理計畫相關活動、會議所需之場地費用,不補助內部場地使用費。

  2. 凡辦理研討會、研習會所需租借場地使用費屬之。

設備

使用費

核實編列,總額上限為業務費之5%

  1. 各執行單位因執行計畫,所分攤之電腦、儀器設備或軟體使用費用。

  2. 如出具領據報支,應檢附計算標準、實際使用時數及耗材支用情形等支出數據資料。

競賽

獎勵金

每場競賽經費上限為20,000,至多3場次


稿費


  1. 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之稿費相關規定。

  2. 受補助學校內屬本職工作者不得支領。

材料費

核實編列。

辦理計畫過程所需消耗性材料,或購買測驗、牌卡等工具。

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

短程車資總額上限為業務費之5%

  1. 凡執行計畫所需因公出差旅運費屬之。

  2. 國內旅費之編列及支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3. 短程車資應檢據核實報支。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急要公務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用,不得報支。

  4. 運費依實際需要檢附發票或收據核結,並逐筆註明起迄地點。

全民健保補充保費

依衍生補充保費之業務費經費項目,乘以補充保費費率為編列上限。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自10211日起,投保單位(雇主) 因執行受補助計畫,所衍生雇主應負擔之補充保費屬之。

臨時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保險費依勞、健保及相關規定編列

臨時人員之勞工退休金或保險費屬之。

雜支

經費上限為業務費之5%

  1. 需與本計畫相關之支出,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如文具用品、紙張、資訊耗材、資料夾、郵資等屬之。

  2. 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外,不得重複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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