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逾限未結案件展期催辦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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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政府計畫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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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名稱)逾限未結案件展期催辦單

承辦單位:000                                           頁次/總頁數:1/1

承辦課別:000                                           製 表 時 間:095/05/11

已辦理

日數

7.0





備註:

一、本表由基層收發(單位登記桌)人員不定期列印2份,1份送交單位主管核閱,1份通知承辦人員如無法於限辦日期前辦結者,請填寫展期申請單辦理展期。奉核後應建立專卷或專檔以備查考。

二、展期次數:以3次為限,每次展期不得超過10日(總展期天數以與原辦理期限合計不得逾30天為限),由單位主管核准。但因情形特殊需為第4次以上展期者,一般公文請申請改為「專案管制案件」,其他案件應報請機關首長核准,並會研考單位(人員)登錄列管。

三、展期原因請敘明:01.因須辦理現場會勘;02.因案情複雜轉轉會辦;03.因協調解決(研究案情);04.因蒐集資料或調卷;05.因候補充資料(補件或補正);06.因候其他機關函覆或提供資料;07.因候款項;08.因候會議;09.因定期審查之案件;10.因陳核程序中;11.因奉交重行簽辦;12.其他(本項請敘明理由)。

四、本表格式內容各機關得視實際作業需要酌作調整。

基層收發(單位登記桌)人員:        課長;        核稿:        機關首長(單位主管):


辦理展期

次數

0





目前處理

狀態

在計畫室





主        旨

檢送954月份公文時效統計如附件,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文性質

速別

一般公文

普通件





來受文者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辦理期限

095/05/09





收文日期

095/05/01





承辦人員

公文文號

000

09500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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