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名稱)逾限未結案件展期催辦單 承辦單位:000 頁次/總頁數:1/1 承辦課別:000 製 表 時 間:095/05/11 | 已辦理 日數 | 7.0 | 備註: 一、本表由基層收發(單位登記桌)人員不定期列印2份,1份送交單位主管核閱,1份通知承辦人員如無法於限辦日期前辦結者,請填寫展期申請單辦理展期。奉核後應建立專卷或專檔以備查考。 二、展期次數:以3次為限,每次展期不得超過10日(總展期天數以與原辦理期限合計不得逾30天為限),由單位主管核准。但因情形特殊需為第4次以上展期者,一般公文請申請改為「專案管制案件」,其他案件應報請機關首長核准,並會研考單位(人員)登錄列管。 三、展期原因請敘明:01.因須辦理現場會勘;02.因案情複雜轉轉會辦;03.因協調解決(研究案情);04.因蒐集資料或調卷;05.因候補充資料(補件或補正);06.因候其他機關函覆或提供資料;07.因候款項;08.因候會議;09.因定期審查之案件;10.因陳核程序中;11.因奉交重行簽辦;12.其他(本項請敘明理由)。 四、本表格式內容各機關得視實際作業需要酌作調整。 基層收發(單位登記桌)人員: 課長; 核稿: 機關首長(單位主管): | ||||
辦理展期 次數 | 0 | ||||||
目前處理 狀態 | 在計畫室 | ||||||
主 旨 | 檢送95年4月份公文時效統計如附件,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 ||||||
公文性質 速別 | 一般公文 普通件 | ||||||
來受文者 |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
辦理期限 | 095/05/09 | ||||||
收文日期 | 095/05/01 | ||||||
承辦人員 公文文號 | 000 09500123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