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單位名稱 )辦理專案案件申請表
總收文日期、文號 | |
案由 | |
預定完成期限 | 本案預定至 年 月 日辦理結案 |
上述案件因涉及Combin需多方Combin為求有充分時間審慎研議辦理,請准至 年 月 日辦理結案。檢陳本案作業計畫表(含列入專案之理由、實施期程及預定作業進度)及原件來文等,請核閱。 承辦人: 科長:副主管:單位主管: 核稿: 秘書長: 副縣長: 縣長: |
附註:
一、本案奉縣長核可後,送計畫處列入專案管制,承辦單位將定期提報執行情形,並依本案申請處理期限辦理完竣,不列入一般公文處理件數與時效管制。
二、奉准列入專案處理之案件,應依預定結案日期積極處理,如有逾限,經調卷分析若有故意積壓,依公文處理有關規定議處。
三、預計能在30日內辦結之案件及訴願、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不列入專案管制。
會
計畫處:
(專案名稱 )作業計畫
撰寫時間: 年 月 日
總收文日期文號 | 實施時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主管機關 | 主辦單位 | ||||||
主辦人員 | 聯絡電話 | 協辦單位 | |||||
列入專案之理由 | |||||||
工作摘要及進度 | 預定工作摘要 | 預定進度 | |||||
承辦員: 科長: 副主管: 單位主管:
宜蘭縣政府(單位名稱 )辦理專案案件展期申請表
總收文日期、文號 | |
案由 | |
原預定完成期限 | 年 月 日 |
展期預定完成期限 | 本案預定展期至 年 月 日辦理結案 |
上述案件因涉及Combin需多方Combin為求有充分時間審慎研議辦理,請准展期至 年 月 日辦理結案。檢陳本案作業計畫表(含列入專案之理由、實施期程及預定作業進度)及原件來文等,請核閱。 承辦人: 科長: 副主管: 單位主管: 核稿: 秘書長: 副縣長: 縣長: |
附註:
一、本案奉縣長核可後,送計畫處列入專案管制,承辦單位將定期提報執行情形,並依本案申請展期處理期限辦理完竣,不列入一般公文處理件數與時效管制。
二、奉准展期專案處理之案件,應依預定結案日期積極處理,如有逾限,經調卷分析若有故意積壓,依公文處理有關規定議處。
會
計畫處:
(專案名稱 )作業計畫
撰寫時間: 年 月 日
總收文日期文號 | 實施時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主管機關 | 主辦單位 | ||||||
主辦人員 | 聯絡電話 | 協辦單位 | |||||
專案之理由 | |||||||
工作摘要及進度 | 預定工作摘要 | 預定進度 | |||||
承辦員: 科長: 副主管: 單位主管:
參、公文處理之獎勵
各機關公文處理人員之獎勵,依據「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文處理績效評比與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一、宜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公文處理績效評比與獎勵辦法
(一)評比組別:本府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共分5組
甲組:本府各業務單位(民政處、工旅處、工務處、建設處、教育處、農業處、社會處、地政處及勞工處)
乙組:本府各幕僚單位(秘書處、財政處、計畫處、人事處、主計處及政風處)。
丙組:本府所屬一級機關
丁組:本府所屬12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戊組:宜蘭縣史館等10單位(宜蘭縣史館、宜蘭縣立蘭陽博物館、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宜蘭縣立體育場、宜蘭縣殯葬管理所、羅東地政事務所、宜蘭地政事務所、宜蘭縣家庭教育中心、宜蘭縣漁業管理所及宜蘭縣原住民事務所)
(二)評比方式:
1、一般公文:
(1)甲、乙、丙組:以各單位近3年每月公文處理速度之平均值,作為各該單位公文處理速度基準。
(2)丁組:以原公文處理速度基準(近3年每月公文處理速度之平均值)之平均值,作為共同之公文處理速度基準。
(3)戊組:宜蘭及羅東地政事務所以原公文處理速度基準(近3年每月公文處理速度之平均值)之平均值,作為共同之公文處理速度基準;其餘宜蘭縣史館等8單位亦同。
(4)甲、乙、丙、丁、戊組各單位每月公文處理速度與基準自我評比速度差異。
2、人民申請案件:依規定超過限辦期限即為逾限,並無速度之規定,不另評比。
(三)評比結果按月、季、年分別於員工業務網佈告欄公布。
(四)獎勵方式:
1、個人獎勵:年度結束後依各評比排名成績予以獎勵,除甲組取2名外,餘4組各取1名(限平均速度縮短者),分別嘉獎1次(由單位提供名冊敘獎)。
2、團體獎勵:依本府各單位暨所屬一級機關,及所屬二級機關2組分別評比,各取1名頒發團體榮譽獎牌。
肆、公文處理時限暨逾限懲處
各機關公文處理時限及逾限積壓責任之議處,應依公文處理時限暨逾限懲處標準表規定辦理
一、宜蘭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時限暨逾限懲處標準表
區分 階段 | 每月每人平均件數標準 | 時限(時) | 逾限懲處標準 | |||||
逾限 | 逾限1倍以上未滿2倍者 | 逾限2倍以上未滿5倍者 | 逾限5倍(含)以上者 | |||||
機關收文 | 800 | 1 | 登記作為辦理獎懲參考 | 登記送有關單位主管予以糾正或警告 | 登記並予以申誡登記並予以申誡(2-3.5倍申誡1次;3.6-4.9倍申誡2次)。 | 登記並予以記過 | ||
單位登記桌收文 | 650 | 1 | ||||||
承辦員 (簽辦敘稿) | 70 (含存) | 一般公文及限期公文、人民申請案件期限20天以下者 | 16 | |||||
訴願檢卷答辯案件(20天) | 40 | |||||||
限期公文、人民申請案件期限20天以上者 | 期限每逾5天承辦員簽辦敘稿增加8時,以此類推 | |||||||
會稿(簽)一個單位或機關計算 | 30 | 24 | ||||||
簽稿收發 | 1,000 (含存) | 1 | ||||||
陳(核)判 | 科(課、股)長 | 4 | ||||||
核稿人員 單位主管 | 6 | |||||||
核稿人員 幕僚長 | 6 | |||||||
副首長 首長 | 6 | |||||||
繕校 | 150 | 4 (以未滿1,500字計算) | ||||||
用印 | 1,800 | 1 | ||||||
單位登記桌發文 | 650 | 1 | ||||||
機關發文 | 1,100 | 1 |
肆、公文處理時限暨逾限懲處
二、注意事項
(一)一般公文處理總天數逾21天(含)以上、人民申請案件及限期公文逾限者,調卷分析追究逾限責任,凡處理公文已逾各該時限而發生無故延擱情事,應判明責任歸屬,議處失職人員;各階段均在繼續處理,雖有逾限而未延擱者,不予處分。
(二)逾期公文應由研考人員調卷分析各階段處理時間,如有積壓情事者,填寫逾期公文延誤情形紀錄表送由責任人員申復理由,積壓責任判明後,應由主管研考業務單位,按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文處理時限暨逾限懲處標準表規定,擬具懲處類別簽報機關首長後,送人事單位依規定辦理。
(三)若同一案之代理人過多且公文逾限,各級主管應負行政責任,以杜絕同仁以多人代理方式規避免責。
(四)具公文稽催權限之技正,比照副處長級主管負連帶責任。
(五)任新職未滿1個月且未具公文處理經驗致公文逾限,可酌情減輕處分(降懲處額度1級),惟主管仍維持原處分。
(六)訴願答辯案件處理程序較為繁複,承辦員簽辦敘稿時間可延長為5日,惟仍不可逾法定辦理總期限20日之規定。
(七)人民申請案件通知補正時,應於公文中敘明補正之合理期限,申請人如未依規定期限補正者應予駁回。
(八)各單位召開會議或辦理現場會勘,應依以下規定辦理:
1、業務單位召開會議或辦理現場會勘,應於開會或會勘日前一週(含假日)發文通知(特殊情況不限,但應敘明理由告知參加單位緊急原因),並應隨函檢附開會議程及討論事項或會勘相關申請資料及審查意見單。
2、受邀參加會議(勘)單位如不克參加,應填寫「無法參加會議(勘)通知書」,於會勘前3日(不含假日)通知主辦單位,俾利辦理後續事宜。
3、參加會勘單位,應於會勘後3日內將審查意見送回主辦單位,俾利彙辦。
4、主辦單位應於開會前1日將會議議程、討論提綱及相關資料,提供予會議主持人。
(九)繕校部份如係繕寫字數在1,500字以上,應比例增加時限,繕製圖表時,應視其繁簡,按實際工作量計算之。
(十)表列時數係指辦公時間,按每日8小時計算,假日數予以扣除,但差假日數不予扣除。
(十一)無故積壓而影響業務或發生不良後果者,應加重議處,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十二)各級人員處理公文超過表列最高標準工作量者(件數),得比照懲處標準,酌予減輕處分(承辦員以件數標準減輕懲處額度以1次為限)。
(十三)承辦員或各級核稿人員於簽稿上未記載日期時間,對逾期案件得由其關係日期時間推定,負延擱責任。
(十四)職務代理人除有特殊原因或本身工作量太多,無法代辦得事前簽請主管核准外,無故積壓者,仍應比照處分。
(十五)改分、移、退文件,應於八小時內送出,無故逾限時依表列逾限懲處標準處分。
(十六)經數次往復簽擬時,該紀錄均應保持完整附卷,以資查考。
(十七)人民申請案件逾限積壓責任之議處,依照本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十八)經公文檢核調卷分析發現,承辦員處理公文未依規定初犯者登記作為再犯之參考,如屬再犯則予以書面警告外,階段逾限者,依照本標準表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