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回收(廢容器類)處理合約
立合約書人: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委託乙方清理資源性事業廢棄物,雙方基於互惠、互信原則,共同遵守環保法令,約定如下:
本約期間,甲方因營運所產生之下列事業廢棄物,全數委託乙方代為清理
廢塑膠類
鋁
鋁罐
鐵
燈管
鋁箔盒
寶特瓶
鋁箔包
廢電瓶/池
廢木棧板
甲方若混雜非本合約內之廢棄物,乙方對於上列不合允收之廢棄物具有拒收或重新議定價格之權利。
合約期間乙方需每月支付甲方回饋金新台幣元整(含稅);回饋金需於每月10日前開立即期票、現金或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
在合約期間內,如遇市價大幅度變動時,雙方得重新協議價格;如協議不成立甲方得隨時終止合約。
履約保證金
本約簽訂時乙方須開立即期票、現金或匯入甲方指定之帳戶新台幣元作為履約保證金,合約終止時無息歸還;若有因違約扣款履約保證金者,另依本約約定之違約罰則處理。
合約有效期限
自中華民國106年11月01日起至108年10月31 日止,共計2年,甲乙雙方在本契約期滿日之二個月前,雙方若無異議,則可依本約自動續約一年,不須另行簽約。
清除、處理之作業要求、方法,工具及設備
處理作業要求:甲方提供適當存放地點或空間,以便乙方清除資源回收物。
清除地點:甲方桃園廠區-桃園市蘆竹區海山路二段156巷22號。
清除頻率:鋁箔盒需每日清運,其他項目原則上每週清運2次,唯若需清除數量過多且無足夠空間儲放時,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前來清運,或變更清運週期。
清除方法及工具:以合格車輛機具裝載,並綑綁牢靠避免飛散。
分類工作:甲方應依照『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將廢棄物先予以分類並妥善包裝及適當儲存,乙方執行清除時,甲方應適當派員協助配合使工作進行順利。
工作完畢時,乙方需將存放區域地面清掃及沖洗乾淨。
乙方須具有公告再利用上網申報能力並依規定上網公告。
乙方應自行處理鋁箔盒上殘餘廚餘。
清理當中如有發現各類器具、包含(非拋棄式刀叉、餐盤、湯匙)等均應送還甲方。
乙方必須將所回收之鋁箔盒、塑膠容器等全數壓碎/破壞處理,不可直接外流到市場並絕對禁止有航空公司商標之資源回收物外流。
處理設備及場所均須符合「廢棄物清理法」、「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法及設施標準」、「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辦法」、「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公告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規範。
突發事件應變措施
乙方於執行清除處理作業時,如因違反法令規定或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之損失或傷亡時,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任。
乙方行車中如有任何甲方委託清理品項飛散情況或其它事故時,乙方應立即處理,情況嚴重時,應立即通知最近消防與警察單位協助處理並同時告知甲方,但乙方應自行負責上述相關意外事故。
駕駛或隨車工作人員如途中發生身體不適或受傷無法繼續執行勤務時,乙方應儘速派員前往處理,同時通知甲方協調處理事宜。
違約罰則
若乙方未依照本約第6.3條規定清運,以致甲方自行清除或甲方另尋商清除時,所產生之費用由乙方完全支付。
若乙方於同一月份內有不按照本約規定作業達3次,甲方得對乙方處以履約保證金10%之罰款;合約期間不按照本約規定作業累計達10次者,甲方得隨時解除本約並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餘額,乙方不得有異議。
若發現乙方違反本約第6.10條規定,甲方得隨時解除本約並沒收乙方履約保證金,乙方不得有異議。
契約權利轉讓之禁止
本契約及其權利義務,非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轉讓他人承受。
合約終止
乙方須於本約簽訂三十日內完成處理場地、設備及機具安排等事宜,並經甲方實地堪查確認合格,否則本約將無條件終止,乙方不得有異議。
依本約第7條違約罰則提前終止本約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本約。
若發生以下事項,本約提前終止:
本約任一方因停業、宣告破產,以致本約無法繼續履行者:需於二個月前預告另一方。
本約任一方遭相關主管機關令其停工或撤銷相關證照,以致本約無法繼續履行者:需於接獲主管機構正式函文之當日立即通知另一方。
其它經甲乙雙方協議終止契約者。
合約之解釋
本約附件之效力與本約相同。其他未盡事宜,得視實需要經雙方同意後,另行以書面訂定。
本約及其附件如有任何疑義時,得由雙方同意之公正單位,依誠信公平原則解釋澄清,俾雙方遵守。
管轄訴訟
如因本約發生爭議而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法院。
本約一式貮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立合約書人
甲方:華膳空廚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總經理:安隆祺負責人:
地址:桃園市蘆竹區海山路二段公司地址:
一五六巷二二號工廠地址:
統一編號:89282663 統一編號:
業務聯繫人:陳博文組長聯絡人:
電話:(03)354-1000分機:5801 電話:
傳真:(03)354-3406 傳真:
中華民國106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