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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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一般民政、戶政 
科  目:地方政府與政治 

子雲老師 

一、請詳細討論地方自治權力來源的不同學說,並分析我國在實務上是採取何種學說?(25 分) 

:★非常簡單 

《破題關鍵》:地方自治來源的四種學說,相當基本的考題。 

【擬答】 

關於地方自治權力之來源,學說有以下: 

固有權說: 
固有權說源於法國大革命時期自然法的思想,與個人擁有天賦權利一般,認為地方權乃與

國家權相對應的概念,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權係其固有的權力,性質上相對於「憲法」或
「國家」,乃先驗的存在;因此,憲法或國家法律對地方自治權的規範僅具確認意義,不

具形成效果。亦即,地方團體的起源遠在國家形成之前,非因國家的承認才開始存在;而
係因為人類生存所必須的共同生活圈的漸次擴大,最終乃有國家的成立。國家非但並未創

設地方團體及賦予其權利,相反的,地方團體乃為其自身的利益而組成國家,國家則自地

方自治團體受讓其權利。 
承認說(傳來說): 
此說最早產生於 19 世紀後半葉的德國。該理論基於主權國家理論,基於國家主權單一不可
分,國家內部不可能存在與主權同質、並可與之抗擷的地方固有自治權,認為自治權是由

國家傳來的;地方自治團體的法律人格地位、區域範圍,都是來自於國家的創設,強調國

家的存在對地方自治的意義。作為自治權內容的立法、財政、組織、人事等權能,也唯有

在國家承認的前提下才有存立的餘地,國家並可隨時撤回承認,或以修改憲法或法律的方

式限制或剝奪自治權能。 
制度保障說: 
制度性保障說係在接受傳來說立場的前提下,兼顧地方自治權的保障,予以折衷、補充,

認為地方自治是隨歷史的發展所衍生的重要政治制度,與其他的法律制度相同,均應受到

憲法的保障,以避免制度的本質或核心事項受到立法者的侵擾。因此,制度保障說基本上

維持傳來說的立場,認為地方自治權來自國家的承認,另一方面,又重視憲法對地方自治

的保障,即確認地方自治為憲法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的法律不得任意侵害地方自治

的核心領域。 
我國釋憲實務採制度保障說: 

司法院釋字第 498 號解釋: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基於住民自治之理念與垂直分權之功能,地方自治團體

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

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
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
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

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司法院釋字第 550 號解釋: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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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

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

助,尚非憲法所不許。 
釋字第 553 號解釋: 
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監督之制度設計,除該法規定之監督方法外,缺乏自治團體與監督
機關間之溝通、協調機制,致影響地方自治功能之發揮。從憲法對地方自治之制度性保

障觀點,立法者應本憲法意旨,增加適當機制之設計。 

人民主權說: 
如果說制度保障說是為修正國家意志決定論,在承認說的立場上加以補充,使與現代立憲

主義發生連結;人民主權說則可謂是為補充固有權說的不足,提供更上位的理論基礎,故
又稱「新固有權說」。人民主權說強調地方分權的垂直制衡其要義與權力分立的平行制衡
並無二致,國家與一切地方自治團體的存立,都應以人權保障為終極目標。地方自治權之

實質含義要求在涉及人民大眾的事務中必須有人民的參與,這種參與既表現為有關國家整
體事務的處理,又表現為涉及地方事務的決策。人民主權在國家和地方關係上有一最基本

的要求,即「地方優先」或「地方優位」,亦即凡是地方公共團體能夠處理的事務,應當

完全由地方公共團體自己處理的原則。 

二、美國地方政府市經理制度常為公共管理學者所重視,試分析此市經理制的特色,並討論此制

度與我國的市長制有何不同?(25 分) 

:★★簡單 

《破題關鍵》:市經理制是稍微冷門的考題,惟考題並無太刁難同學,僅問比較與我國市長

制之不同,算是基本題型。 

【擬答】 

市經理制之特色: 

市經理治之意義: 
在市之下,設置一個強而有力的市議會(council),以為立法與決策機關,市議會選任一
個有訓練、有經驗、有學養的市政專家擔任市經理(City manager),全權負起推動市政的
建設與發展的責任,市經理不必限於當地的居民,但一定是市政專家,市經理對市議會

負責,沒有一定任期,完全視其政績與議會關係而定。市議會中另推一人為名義市長,

擔任議會主席及禮儀的工作,無實際上權力。 
市經理通常的任務包括:監視各種法律與規章的執行、依法任命各部門主管及助理人

員、對各行政部門行使監督與控制、向市議會提出興革意見、編製年度預算,送議會審

議、定期向議會提出施政工作報告、列席市議會可以發言,但無表決權。 
市經理制之優缺點: 

市經理制的優點: 
注重專家政治,任用專家長才,議會有權,經理有能,議會決定政策,經理負責規劃

執行,權能劃分,民主與效率兼顧。 
市經理制的缺點: 
市經理僅是一個市政專家而非政治領袖,僅係被議會所雇用而無民意基礎,缺乏強而
有力的領導權力,容易使市政陷於群龍無首、無政治軸心的狀態。 

我國市長制之意義: 
一市的主要統治機關乃為民選的議會及民選的市長,兩者分立制衡;市長為地方行政機關
首長,握有預算編製、人事任免及否決權等;市議會則為地方立法或決策機關,除極少數

採兩院制外,大都採一院制,掌握立法及預算審議權。釋字第 498 號即指出,地方自治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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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設有地方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

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地方行政機關與地

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 
市長制與市經理制之不同: 

有無固定任期之不同: 
市經理由議會選任,對議會負責,並無固定任期;市長則由民選,有固定任期。 
有無人事權之不同: 
市經理制之人事權屬於議會所有;市長制之人事權則屬於市長(地方制度法第 55-57
條)。 
行政立法互動關係之不同: 
市經理制之行政立法合一;市長制則行政與立法相互制衡。 

 

 

三、何謂地方派系?地方派系與地方利益團體有何不同?試討論地方派系對地方政府與政治運作

的影響?(25 分) 

:★★簡單  

《破題關鍵》:地方派系是近年熱門考題,幾乎每年都考,考題變化性不大,亦算是基本題

型。 

【擬答】 

地方派系的定義: 
一般而言,「派系」指涉的是一個組織中的次級團體。至於更為嚴謹的學術定義,主要呈
現兩種觀點的論辯: 

經濟學研究途徑: 
垂直性二元非正式組織群體,或稱為侍從主義(clientelism),其係基於酬庸者與隨從者
的利益交換;主要緣起於兩造之間的權力、政治地位、財富、社會影響力之差距。就目
的而言,派系以政治忠誠交換與鞏固壟斷性經濟特權。 
社會學研究途徑: 
血緣(如宗親)、姻緣、語緣、地緣(如鄉誼)、宗教祭祀(如廟會慶典)、教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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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學),或者職業關係(如同事)等,各種社會人際網絡為基礎的結合。就目的而

言,主要藉以建構與維繫社會網絡,獲致政治利益與經濟特權則為其附屬目標。 

地方派系與利益團體之不同: 

目標不同: 
地方派系關心的是透過利益交換來獲得權力或經濟上特權利益;利益團體則著重於某些
特定的計畫或者議題。 
組成成員不同: 
地方派系是一個利益共同體,為追求相互交換之利益而存在,可能無固定之成員;利益
團體的成員組成就較為狹隘,例如,勞工聯盟的成員通常具有相同的生活背景、工作環

境以及目標。 
是否參與選舉不同: 
派系可能會直接推出候選人參與行政首長或各級民意代表的選舉;利益團體則不直接推

出候選人參選,但支持與利益團體本身立場一致的候選人。 
關注的議題不同: 
派系關心自身利益大於社會議題;利益團體會關心與本身所關注的相關社會議題,並支

持或協助友好團體所關注的議題。 

地方派系對地方政府與政治運作之影響: 
地方派系於地方上之運作下,二元結盟派系中的領導者經常得以有效組織與動員其追隨

者。就政治面向而言,酬庸者掌握或擁有途徑以獲得社會資源和物質利益,譬如公共財

源、謀職、社區設施、政治權力、解決個人困難,或者官方溝通管道等。針對選舉目的,

酬庸者分配社會  資源給予隨從者以換取他們的結盟忠誠、支持、選票、拉票,以及競選活
動的需要。過去幾十年來,台灣長期在執政黨中央威權統治的環境之下,大部份地方派系

領袖均依附於執政黨庇蔭之下。為確保統治的正當性,執政黨結合地方派系以維持其選舉

優勢。作為執政黨選舉夥伴的地方派系,則以選舉動員交換政治酬庸與經濟利益。確切地

說,執政黨與地方派系結合的侍從關係,一方面以政治民主化為代價來鞏固執政黨的政權

基礎,另一方面,以互賴互惠、共榮共生關係犧牲公共資源,來保障地方派系壟斷性的經

濟特權。 

 

四、在全球永續發展下,城市區域(city region)內的地方政府如何進行跨區域的合作及協調促進

永續發展政策已成為重要議題。請試從城市區域的發展特質,來闡述對全球永續發展有何重

要影響。(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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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 

《破題關鍵》:將「永續」與「跨域」結合,算是活潑的題型,同學要想辦法連結跨與治理

理論與永續發展之關聯。 

【擬答】 

永續發展之定義: 
根據世界環境與發展委員會 1987 年在聯合國大會發表《我們共同的未來》報告,永續發展
的定義是:滿足當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後代人滿足其需求的發展。這項報告也指出,決
定人類前途和命運的是環境,進而系統闡述人類面臨的重大經濟、社會和環境課題。不僅
如此,報告中還提出應將永續發展視為國家甚至全球的政策目標,而不僅是一個準則,呼

籲世界各國與公民,除了關心當地與日常環境問題,更要以廣闊視野的態度,行動關切全
球危機。2015 年 9 月,聯合國永續發展會議通過 2030 年永續發展議程,在兼顧「經濟成
長」、「社會進步」與「環境保護」等三大面向下,共提出 17 項永續發展目標,目標在

2030 年前,共同解決包括貧窮、水污染、氣候變遷、城市永續等問題。 

地方政府之跨域合作: 
地方政府劃地分權及治理競爭的前提環境下,各地方政府均面臨資源有限而能力不足的潛

在壓力,因此,基於完成共同目標或解決相同問題的期望,達到參與合作各方均能獲取實
質效益,有訴諸跨域合作的需求。地方制度法第 24-1 條即揭櫫跨域合作的目的或成果取
向,在於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的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的福祉。跨域合作規

範的客體,無論是公權力措施如河川污染的管制與檢驗、移動性污染的稽查與取締,生活

扶助如災害搶救、緊急救護,抑或是公共設施如體育場、交通、殯葬設施、垃圾掩埋場、

焚化爐的興建或提供使用等,均僅以自治事務為限。 
合作的類型: 

公共議題的合作: 
地方自治團體所辦理者多屬於基層民生密切聯繫議題,同質性甚高,透過公共議題的合

作,進行治理經驗的分享、觀摩與學習,甚至進一步提出具體化的合作方案、倡議,都

是實務上可普遍採行的措施。 
公共事務的協力: 
公共事務的協力可能涉及公權力的行使,也可能不涉及公權力的事務執行。前者基於管

轄恆定的原則,涉及權限移轉,需透過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之委託處理;後者則可依行政
程序法第 19 條之職務協助規定處理。 
自然資源的分享: 
地方自治團體一方面應利用其自然條件,建構其自治發展特色;一方面也應本資源共享

原則,同霑利益。 
公共設施的共用: 
類似的建設,其實比鄰地方自治團體均可透過跨域合作之機制,就整體居民總需求量、

設施提供現況及合作方式,進行總體評估,相互支援,設備之共用既可完成地方政府照

顧基層民生的重要職責,亦可合理利用有限資源,減少重複投資。 
公用事業的合辦: 
公用事業民營化雖屬現代趨勢,但如慮及其事業有獨佔性或需資本巨大非私人企業所能
承辦,為大眾利益或生活方便著想,需由地方政府經營,鑑於公用事業通常具普遍需要

性、流通性與移動性,允由相關地方政府跨域合作辦理,採市場思維,建構跨域網路服
務,以發揮其經濟調節的作用,減少經營成本,節省政府支出。 

跨域合作對永續發展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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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城市治理上所興起所謂「新區域主義」(new regionalism),認為在解決城市區
域問題時競爭與合作兩種體制應同兼顧運用,才能有效達成治理都會區的效果。新區域主

義主張垂直府際間及多元治理和多層級協力治理夥伴關係,在地方政府、社區組織、企業

組織、及非營利組織等間,建立一區治理策略性夥伴關係,這種新夥伴關係常展現於區域

性的經濟展合作議題上,如產業的合作共同開發、特定經濟發展園區的建構等,透過策略
性夥伴關係,有效利用有限之資源,因應人類面臨的重大經濟、社會和環境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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