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輸出入銀行 103 年新進職員甄選試題
甄選類別【代碼】:第六職等-法務人員-台北總行【G1206】
科目一:民法、民事訴訟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卷、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為一張單面,共有四大題之非選擇題,各題配分均為 25 分。
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於答案卷上採橫式作答,請從答案卷內第一頁開始書寫,違
反者該科酌予扣分,不必抄題但須標示題號。
請勿於答案卷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卷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題目一:
甲向乙銀行貸款 500 萬元,遂以其所有之 A地設定抵押權予乙,其後甲將該地出賣並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丙。丙於取得 A地所有權後,於其上建造 B屋一棟,且辦理保存登記完
畢。請問:若甲屆期不清償債務,債權人乙於實行抵押權時:
(一)可否對 A地聲請強制執行拍賣求償?【10 分】
(二)可否請求將該地上之 B屋併付拍賣?【15 分】
題目二:
甲受乙詐欺而將房屋廉售給乙,後乙出售給善意不知情之丙,而丙又出售給知情之丁。
如均已移轉登記並交付,請問:若甲依法行使撤銷權後,可否對丁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而
請求返還房屋?【25 分】
題目三:
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有何不同?【5分】
(二)下列情形是否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請分別說明之:
1.原告甲主張其係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無權占用之被告乙返還土地,經法院審理
結果,發現土地實際登記為原告之弟丙所有。【10 分】
2.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丙曾向其借貸新臺幣 100 萬元,請求法院判決丙應給
付100 萬元。【10 分】
題目四:
下列判決是否屬「訴外裁判」,請分別說明之: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連帶保證人,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惟法院審理結果,認被告應
負普通保證,因此判決被告負普通保證責任。【9分】
(二)原告請求以原物分割共有物,但法院卻判決變價分割。【7分】
(三)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房屋,訴訟中房屋失火燒毀,原告未變更聲明,法院判決
被告應賠償房屋價金之損失。【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