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銀行 103年新進行員甄選試題
甄選類別【代碼】:一般行員(法律組)【F1404】
專業科目:法律常識(含票據法、銀行法、民法、強制執行法)
*請填寫入場通知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注意:作答前須檢查答案卡、入場通知書編號、桌角號碼、應試類別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
人員處理,否則不予計分。
本試卷正反兩頁共 65 題單選選擇題,【(第 1-40 題,每題 1.25 分,占 50 分);(第 41-65 題,每
題2分,占 50 分)】。限用 2B鉛筆在「答案卡」上作答,請選出最適當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
未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功能、儲存程式功能),但不
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勸阻無效,仍執
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答案卡務必繳回,未繳回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第一部分:【第 1-40 題為單選題,每題 1.25 分,共計 40 題,占 50 分】
【1】1.下列何者不是票據之性質?
票據是有因證券 票據是要式證券 票據是文義證券 票據是返還證券
【2】2.透過票據到期日之設計,使票據金額之支付得以打破時間上之限制,此種票據之功能稱為?
匯兌功能 信用功能 儲蓄功能 支付功能
【2】3.(甲)發票(乙)背書(丙)承兌(丁)保證(戊)付款,以上何者為附屬票據行為?
甲乙丙 乙丙丁 丙丁戊 甲丙戊
【2】4.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票據效力如何?
票據無效 以文字為準 以號碼為準 依發票人原意定之
【3】5.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一者,票據效力如何?
欠缺部分不生效力 效力未定 票據無效 依發票人原意定之
【4】6.下列何種事項,縱經記載於票據上,其記載亦不生效力?
禁止背書轉讓 發票年月日 支票上記載平行線 支票上記載到期日
【2】7.甲授權乙代其簽發本票一張向丙借款。乙於簽發該本票時,僅簽自己之姓名,未載明代理意旨,亦未載明甲之姓名。
請問有關甲、乙所應負之票據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應負發票人之責任 乙應負發票人之責任
乙應負保證人之責任 甲、乙均應負發票人之責任
【4】8.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其票據權利之行使有何限制?
僅得在其所支付之對價範圍內行使權利 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發票人因此免除票據責任 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1】9.票據上之轉讓背書,自受款人為第一背書之背書人,至最後背書人為執票人,在形式上均相連續無間斷之情形,稱為:
背書連續 完全背書 背書中斷 不完全背書
【2】10.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票據權利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幾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
催告之證明?
六日 五日 七日 十日
【4】11.銀行因自用住宅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時,除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者外,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不得逾多少年?
3 年 5 年 10 年 15 年
【4】12.下列何者對於信用狀之說明錯誤?
信用狀是銀行受客戶之委任而開發之文書
信用狀之受益人在履行約定條件後,得依照一定款式,開發一定金額以內之匯票或其他憑證,由開狀行或其指定之代
理銀行負責承兌或付款
信用狀之開發,與委任人及受益人間之買賣契約或其他契約無關,具有無因性質
信用狀之效力取決於運送人所簽發之載貨證券
【3】13.甲以其所有之不動產向乙銀行申辦抵押貸款,約定於民國 107 年12 月31 日全部還清,不料甲於民國 102 年1月31
日無力還本付息,乙銀行遂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該不動產,經法院三次拍賣後,仍乏人問津。若乙銀行決定承受該不動產,
並於民國 103 年1月5日完成承受,則除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者外,乙銀行最遲應於下列何日以前處分該不動產?
民國 105 年1月4日 民國 106 年1月4日 民國 107 年1月4日 民國 104 年1月4日
【3】14.若甲與其配偶乙、未成年子女丙等三人,合計持有丁商業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如何處理,
始為合法?
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自持有之日起十日內,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應由甲通知銀行 基於財產權之保障,銀行法對甲未設有任何義務規定
【4】15.甲公司計畫長期投資已上市之乙商業銀行,遂透過自己及其關係企業從證券市場中持續購入乙商業銀行之股票。當
甲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合計持有乙商業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多少比例時,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百分之一 百分之三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1】16.商業銀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投資於金融相關事業;亦得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投資於非金
融相關事業。但其中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之總額不得超過投資時銀行實收資本總額扣除累積虧損之多少比例?
百分之十 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三十 百分之四十
【1】17.商業銀行得為配合政府經濟發展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投資於非金融相關事業,但對每一事業之投資金額不得
超過該被投資事業實收資本總額或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多少比例?
百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1】18.為強化銀行資本結構,銀行法對於銀行分派盈餘設有限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
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
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半數時,得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除法定盈餘公積外,銀行得經董事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2】19.甲上市電子公司持有乙工業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八之股份,並派有一位法人代表人當選董事。若乙工業銀行
委請專業機構評估後,擬直接投資及認購甲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乙工業銀行直接投資甲公司之總餘額不得超過該行上一會計年度決算後淨值百分之五
乙工業銀行對甲公司之任何直接投資,皆應事先經主管機關核准
乙工業銀行不得直接投資及認購甲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
【3】20.為確保商業銀行資金之流動性,原則上商業銀行雖不得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但仍有例外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例外規定之範圍?
營業所在地不動產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原有不動產就地重建主要部分為自用者
購買土地開發興建後出售者 為短期內自用需要而預購者
【2】21.下列有關死亡宣告之敘述,何者錯誤?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
失蹤人失蹤滿五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1】22.依民法規定,下列有關條件和期限之敘述,何者錯誤?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附條件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於條件成否未定前,若有損害相對人因條件成就所應得利益之行為者,負賠償損害之責任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1】23.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超過幾年,應以字據訂立之,否則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
1 年 2 年 3 年 5 年
【3】24.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是為:
農育權 地上權 不動產役權 抵押權
【4】25.以下有關抵押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
得優先受償之利息、遲延利息、一年或不及一年定期給付之違約金債權,以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五
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為限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
押權消滅
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者,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中聲請法院將其
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並就建築物之價金,優先受清償
【2】26.今年 19 歲就讀大學二年級之志明,於去年 6月5日與同校 18 歲學妹春嬌結婚,1個月後因個性不合而離婚,今年
2月情人節,春嬌另與小王結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春嬌與志明結婚時均為未滿 20 歲之未成年人,其結婚應得雙方法定代理人同意
春嬌雖未滿 20 歲,但因結婚而成為成年人
志明雖與春嬌離婚,其因結婚而取得之行為能力,不因離婚而受影響
春嬌已結婚,有行為能力
【1】27.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何?
百分之五 百分之六 百分之十二 百分之二十
【2】28.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幾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5 年 10 年 15 年 20 年
【3】29.下列有關抵銷之敘述,何者錯誤?
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抵銷之意思表示得附期限,但不得附條件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亦得為抵銷
【4】30.有關代理制度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法律行為無效
【4】31.債務人甲之房屋經債權人乙聲請查封,下列情形,何者不適合拍定人丙聲請點交?
若該房屋現為甲占有
若該房屋於查封後出租與丁占有中
若法院點交於丙後,5日內又繼續被點交前之原占有人丁占有
若戊主張買賣不破租賃
【1】32.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筆,持分比為 1:2:3,其後甲之應有部分經債權人丁聲請拍賣,若該土地市價為 600
萬元,法院所定之底價應為何?
100 萬元 200 萬元 300 萬元 400 萬元
【3】33.債權人甲聲請查封債務人乙之房屋後,另一債權人丙亦聲請查封該屋,法院應如何處置?
繼續查封 駁回聲請 併入甲之執行程序 徵求乙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