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 移民特考 三等 移民行政(選試俄文) 國土安全與國境執法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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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一、國土安全之範疇
(一)國土安全的危害,是相對的非傳統安全威脅因素,就是指那些除了傳統安全外,因天然災害、技術災害或人為災
害威脅。
(二)對國家內部及人民生存與發展構成威脅的因素,包括危及社會穩定的經濟穩定、金融秩序、生態環境、資訊安全
和資源安全、恐怖主義、槍枝氾濫、疾病蔓延、跨國犯罪等天然、技術與人為災害,這些衝擊對於一個國家的發
展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應皆歸屬國土安全事務處理的範疇(曾偉文,民 97:l)
(三)911 恐怖攻擊之後,國際社會更加速從過去多重視「國家安全」(NationalSecurity) 轉而亦 強 調「 國 土安全 」
(HomelandSecurity)之維護。
(四)國土安全之特性
1.各國國情、安全威脅、國家利益等因素的考量不一,因此,「國土安全」的認知與界定各國並無一致性,且其政
策目標與實施策略亦有所差異。然觀諸國際實務,各國似皆以「如何有效統合國家公私部門之機制協調與資源
運用,提升災難防救。緊急應變與危機處理之機能與成效,強化基礎建設安全防護與應變成效,避免或降低各
類天災人禍之威脅與損害等目標,作為發展與建構國土安全制度之努力目標,以確保國土範圍內人民福祉、公
共利益與國家安全。」
2.並將「國土安全」任務著重於保衛本土免遭恐怖攻擊、增強國境與交通運輸安全、有效進行緊急防衛與應變工
作之進行、預防核生化攻擊、並整合分析情報與及重大基礎建設之保護等,以防範美國境內之恐怖攻擊、降低
美國對於恐怖主義之脆弱性、減少恐怖攻擊之損害、並加速災後復原的重建。
3.「國土安全」則從預防恐怖活動與攻擊,來整合現有與國土安全任務相關之聯邦機構,結合政府與民間之力量,
提升情蒐預警、強化國境與交通安全、增強反恐準備、防衛毀滅性恐怖攻擊,維護國家重要基礎建設的安全。
二、對國境安全的執行案例
(一)跨國合作打擊人蛇:在落實執行人蛇偷渡查緝工作方面,96 年至 97 年12 月共查獲持用偽變造證件偷渡案 305
件。為協調聯繫追緝不法幕後集團,本署隨時與航空公司、警政署(航警局)、機場各單位聯繫發揮整體防制效
能;另與美國在臺協會、加拿大辦事處、澳洲經貿辦事處等駐臺外國機構人員協調合作,交換情報,共同打擊人
蛇。
(二)召開防範偷渡協調聯繫會議:本署於 96 年8月21 日舉辦「向人蛇集團宣戰暨防範人蛇偷渡協調聯繫會議」,因
查緝人蛇集團之不法行為,僅憑本署之力或未能克盡全功,為發揮打擊犯罪功效,計畫透過各相關單位共同合作,
定期協調會商,以加強人蛇情資之蒐集與分享,策進整體防制效能,會議中訂定各相關單位協調分工事項:如航
空公司發現可疑旅客或證件立即通報本署人員處理;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強化人蛇集團查緝與擴大偵辦;本於移民
諮詢計畫 (Immigration Advisory Program, IAP)精神,提供人蛇集團情資,跨境協防偷渡;相關情治單位情報交流
等。
貳、
一、對人之安全檢查
(一)對人之安全檢查,係指對人體的搜索,主要限定在搜索活人身體以找尋物品。對人體的搜索可分為人體內與人體
外。前者人體內為人體一般可開啟之部分,如口內、耳內、肛門內等,至於身體內部如抽血化驗則不屬之。後者
人體外之安全搜索,則只搜索所穿戴衣物內藏匿之物。至於隨身攜帶之行李,物品,則屬於對物搜索之範圍。
有關為防止非法入國而檢查機艙是否有藏匿人員則屬於對交通工具之搜索。
(二)對人實施安全檢查除以人力外,尚可藉助儀器,以人力為之者,應由同性或醫生擔任為宜,緊急狀況時方可由
異性為之(以女性搜索男性似非法所不許)
(三)至於,藉助儀器,除以門型儀、金屬探測棒外,必要時採取儀器掃瞄,透視人體,然在必要性考量上,應特別注
意比例原則行之。進入美國者,除需接受海關例行之檢查與搜索外,必要時亦可能遭到要求偷光衣服徹底檢查,
甚至體內檢查。檢查所為之暫留(detention),必要時得延長留置(extended detention),例如:對被裹疑以吞食
氣球所包裝毒品之走私者,予以留置達十六小時候,得到搜索令狀得以進行 X光及直腸檢查,聯邦最高法院認為
其有別於一般入出境之例行檢查,並不違背憲法第四增補案之禁止不合理搜索之規定,該案較長時間的留置,尚
非不必要之遲延,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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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對物之安全檢查
(一)有時對物之安全檢查搜索與對人之安全檢查搜索緊密結合。原則上,得被搜索之人,其所隨身攜帶之物皆得搜索
之,包括依法被留置之人或其他應拘束人身自由之人等所攜帶之物。至於其攜帶之方式之不同,則構成對人或對
物搜索之區別。譬如:於安全搜索程序中,有事實足認為有人攜帶毒品,自可對該人加以搜索,若該毒品係置於
西裝夾層內,假牙內、大衣口袋之皮夾內,若對其搜索則適用對人搜索之要件;若該毒品至於隨身手提行李內,
加以搜索則屬對物之搜索。
(二)對人與對物搜索區別之實益,係其安全檢查搜索要件及程序上有所區別要件上對人搜索較
對物搜索嚴格;程序上對人搜索應注意由同性及醫生搜索之規定,對物則無此問題。但對物搜索檢查時,對該
物有事實管領力者應有權在場,若其不再場,得請其代理人或其他證人到場,此舉有保障執法者功能,以免事後
遭誣指為違法。
(三)依國家安全法第四條以及實行細則相關規定,對物為檢查,雖未以搜索為名,學者認為對物之檢查,除由當事
人自行開啟其行李或接受檢查外應皆具搜索之實。若實施物之檢查有需破壞物之本身者,如剝開魚肚取出槍械、
毒品,除請所有權人自行開歐外,若需強制,則依行政強制以實力行使之,事後應儘可能回復原狀,並接受相關
補償或賠償等法令規定之制約。至於對物的扣留及其處理,國家安全法及其相關規定並未有明確規定。國國境上
之安全檢查搜索性質特徵,是行政檢查搜索、例行作為、較少隱私權期待、急迫性、無令狀之搜索。然在實施檢
查過程,仍應注意比例原則公平原則等。所以一般認為基於入出國境之事實,所為之例行性檢查,無需要任何理
由,只要有入出境之事實即可。如果欲為搜索或扣押,則以有合理的懷疑之可信進出國境之人、物、或交通工具
有違法行為,此時因國境搜索的急迫性及利益考量下可為無令狀之搜索。而若欲進一步,對人體侵入性搜索,或
對人較長時間之留置,對物、交通工具較長時間扣押則以有顯著相當理由為限,甚至需要為令狀搜索。
(四)有關機場安全檢查相關規定主要有:國家安全法第四條、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臺灣地區
民航機場安全檢查作業規定。這些相關規定中,對人的安全檢查搜索的程度,及對人留置的時間長短、對物的扣
留的要件及程序,國家安全法及其相關規定並未有明確規定。然警察執行安全檢查,常有涉及對人的安全檢查搜
索的程度不一,及對人留置的時間長短不同與對物的扣留等情形,因此,絕對需要一套完整之法律規範。
參、
一、人口販運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人口販運」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
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 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
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 內
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
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
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簡單說,被害人如 18 歲以上,具剝削目的、不法手段及人流處置行為,即構成人口販運;
而未滿 18 歲的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僅具有剝削目的及人流處置行為,即
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二、人口販運罪:指從事人口販運,而犯本法、刑法、勞動基準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或其他相關之罪。
三、不當債務約束:指以內容或清償方式不確定或顯不合理之債務約束他人,使其從事性交易、提供勞務或摘取其
器官,以履行或擔保債務之清償。
肆、
歐盟警察組織之成立背景:
歐盟警政合作之形成深受各會員國國家偏好影響,而國家偏好的形成,則受到當時國內社會與國際環境因素的影響,
茲分析如下:
一、內部因素
(一)為維護共同國家利益─歐盟發展警政合作的動力與新功能主義的“外溢(spill-over)”理論不同,政府間主義
理論認為:歐洲統合的動力在於各個會員國間共同的國家利益;會員國參與統合進程、向歐盟超國家機構讓渡部
分主權的內在目的和動力在於獲取更大的國家利益;如果歐盟不能向各會員國提供統合的“好處”,歐盟便無法
正常運作和存在。因此,維護和增加各會員國的利益是歐洲統合得以發展的目標和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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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部安全面臨新威脅:1986 年簽署的《單一歐洲法》(Single European Act)明確提出 1992 年底之前要建立歐洲
單一市場,實現《羅馬條約》所規定的人員、貨物、資金、服務四大自由流通後,由於各國邊界開放,造成犯罪率大
幅攀升,跨國犯罪變的更容易與更難查緝,由於各會員國顯然無法有效因應歐洲單一市場而形成的歐洲統一的犯罪
市場,造成歐盟各國治安和安全嚴重惡化,甚至危及歐洲整體利益,致引起各國政府高度重視,因此,單一市場的建
立為會員國加強警政合作提供了最具體的動力。
1.冷戰結束,蘇聯瓦解東歐巨變,非法移民浪潮席捲歐洲大規模的移民和有組織的國際犯罪取代戰爭成為歐共體
各國新的安全威脅,許多地下組織、走私、人口販賣或非法勞工等問題接踵而來,因此填補邊界漏洞、防範跨
國組織犯罪成為深度關切的焦點。
2.歐盟境內跨國犯罪隨歷次擴大及全球化的影響在各地蔓延歐盟東擴後造成移民、難民浪潮席捲歐洲,並且已危
害到整個歐盟境內的內部安全,非單一國家所能處理;加上全球化的進展雖促使國際社會互動關係密切,但同
時也提供犯罪活動向外滋蔓的有利條件。
二、外部因素
(一)面臨經濟全球化:全球化幾乎將世界上的所有國家納入到國際政治經濟的統合進程和全球的互動之中,民族國
家的國內政治進程在很大程度上因此受到外部因素的直接影響。
(二)邊界控制問題急需透過合作來解決的問題據統計,1991 年有 2516 萬人在德國申請避難,比 1990 年增加了
33%。德國的移民問題已經轉化成國內社會問題,在原東德出現了極度的排外情緒,為此,柯爾(Kehmut Kohl)
總理帶頭呼籲歐洲共同體會員國在移民等方面展開合作。歐盟因比鄰巴爾幹地區和中東地區這些長期的動亂地
區,難民所帶來食衣住行、當地治安與社會融合等問題,亦為歐洲聯盟及各會員國內部安全的新課題。
二、對兩岸四地參考之處
(一)建立制度化合作機制:
1.共同打擊犯罪合作:將長期以來兩岸治安機關間協助緝捕,以及遣返人犯的個案協處現狀,予以制度化。並在
「全面合作,重點打擊」原則下,探取具體措施,共同合作打擊各類不法犯罪,並探取具體措施,優先打擊超
越國界、跨境蔓延的電信詐欺犯罪,以確保兩岸民眾的財產安全。
2.司法互助:透過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罪贓移交、人道探視、罪犯接返等方式,建構兩岸民、刑事司法互助機
制,以利進行犯罪之偵辦、追訴與審判,提供共同打擊犯罪整體一貫的刑事互助機制;並在民事裁判相互認可
與執行,完整保障民眾訴訟權益。
3.常態性聯繫窗口:以我方法務部及陸方的公、檢、法、司(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等業務主管機關作為協議聯繫主體,建立兩岸常態性的業務聯繫窗口,聯繫與協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
助之請求與執行。
(二)推進全面性合作:
1.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四大面向:
①資訊交換:兩岸治安主管機關將建立犯罪資訊交換機制,使雙方得以利用犯罪情資的即時交換,機先掌握諸
如跨境電信詐欺等犯罪行動的相關情資,並直接進行犯罪打擊,斷絕非法者的生路,以減少民眾生命財產的損
害。
②全面合作:不分犯罪類型,兩岸都擴大範圍、全面合作,特別是有關雙方人民共同關切的重要犯罪類型,包
括電信詐欺、毒品走私及經濟犯罪等犯罪型態,兩岸治安機關更將加強合作力度,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③協助偵辦:兩岸在協議的基礎上,可以透過犯罪情資交換、協助偵辦與探證、遣返罪犯等合作方式,使兩岸
的跨境犯罪活動一舉成擒。
④人員遣返:雙方透過制度化的遣返機制,使遣返作業更為順暢、安全、迅速與便利。未來,雙方對罪犯遣返
的合作基礎將更為穩固,以根本阻絕罪犯潛逃,讓罪犯無所遁逃。
2.兩岸司法互助六大內容:
①文書送達:透過兩岸司法互助管道,及時有效送達文書,確保訴訟案件合法進行,對於民眾跨境進行訴訟程
序,能夠有效主張及維護自身權利。
②調查取證:經由司法互助機制,可洽請對方協助調查、合法取證,協助法院及當事人順利進行訴訟程序,解
決法律爭議,伸張社會正義。
③罪贓移交:透過兩岸協議,協助移轉犯罪不法所得,使受害人得以獲得賠償或減輕損失,不讓罪犯從中牟利。
④裁判認可:透過聲請程序,經由雙方法院依據各自法律並基於互惠原則,對他方法院之判決、仲裁 判斷予以
認可,以利後續執行、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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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人道探視:雙方將針對受刑人家屬之探視,提供便利與必要之協助,並經由兩岸司法互助管道,確保雙方民
眾因案受到羈押時,合法權益受到保障。
⑥罪犯接返:基於人道考量,兩岸經由司法互助管道,建立接返機制,在尊重當事人意願及符合雙方規定之情
形下,對於因案在對方受到判刑及監禁的民眾予以接返。
(三)有效維護兩岸民眾權益及交流秩序:
1.遏止跨境犯罪-合作打擊,違法亂紀無處逃:兩岸治安主管機關將建立合作打擊犯罪的機制,加強打擊犯罪力
度,使罪犯無法遊走兩岸;同時,我們將進一步結合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經驗,針對經濟犯罪、詐欺、人
口販運、恐怖活動等跨國性犯罪,加強與東亞鄰國及國際性治安維護機構合作,建構完整犯罪防制網絡,全力
打擊犯罪,善盡國際公民責任。
2.確保人民權益-相互協助,權益保障更周全:兩岸將從阻絕犯罪發生、協助偵緝查案、到相互提供證據,將犯
人定罪科刑,建立從頭到尾、
3.穩定交流秩序-建立機制,交流往來不煩惱:雙方主管機關可將原有的「個案合作」打擊犯罪方式,建立常態
化、制度化的業務交流與合作機制,對兩岸交流秩序的維護,提供完善的輔助機制,促進兩岸交流正常化,邁
向兩岸交流新局。
三、結論
(一)長期以來,我國在國際社會上爭取活動空間之努力,常九十八年六月歐盟警政合作在歐洲統合過程中的發展與限
制因為受到主權認同之限制,而受到中國不斷之打壓。對於國際共同關切之跨國安全議題,由於解決方案強調的
是國際間之合作,因而自然產生了我國可爭取活動空間;另在外交層面上,歐盟是我國不斷爭取之合作對象,且
在與主權相較下較不敏感之刑事司法與打擊跨國組織犯罪等議題上,我國應有努力之空間。
(二)面對全球化格局下,當今須以新的安全思維面對國家安全威脅的挑戰,並以此為因應,以歐盟為例,為因應全球
化之變遷,歐盟一方面開放並建立無疆界的內部市場,但另一方面歐盟亦採取有效的邊界管理、跨國合作等的配
套機制,來保障 27 個會員國的內部安全,因此,針對偷渡與跨國犯罪等相關議題等開啟跨疆界合作。
(三)例如加強邊界檢查,司法相互承認,實施歐盟逮捕令等。值此開放兩岸包機直航後,同步開放陸客每天三千人
來台觀光,兩岸緊密交流是否衝擊國內治安?甚至對國家安全形成莫大的威脅與挑戰?均有待密切觀察,因此,
我們應以歐盟為師,發展經濟之餘,絕不容輕忽國防甚至國家安全,也唯有在自由民主的樂土,才能孕育經濟發
展的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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