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題重點:具體解決對策
噪音部分: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六條規定,於主管機關公告之噪音管制區內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
從事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違反者,依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處三千元以上三萬
元以下罰鍰,並應令其立即改善,如未遵行者,按次處罰。該署考量各地方風俗民情及安寧需求不
同,依法授權地方政府,依轄境內前述需求狀況予以公告,該署並將公告事項,納入地方環保局執
行噪音工作績效考核項目之一,以有效督促各環保局適時予以修正。
空氣污染部分:因民俗活動衍生之空氣污染問題,主要為粒狀污染物,環保署對其係以行為管制方
式,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各級防制區及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從事
燃燒,致產生明顯之粒狀污染物,散布於空氣或他人財物之行為,違反前揭規定者,依同法第六十
條規定,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並通知限期改善等處分。另依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各種污染源之改善,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輔
導之。故由燃燒金紙等造成之空氣污染情事,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輔導改善,法有明定。 惟
民俗活動燃燒金紙為國人傳統宗教信仰之一環,完全禁止有其實質上之困難,環保署及地方環保機
關將持續加強此方面之宣導,以兼顧民情及環境保護工作。
廢棄物部分:依環保署函釋為「民間習俗之遊街,其性質屬遊行活動,依集會遊行法第十八條規定,
遊行路線於使用後疑有廢棄物或污染者,由該遊行之負責人負責清理。」另有關民俗活動燃燒紙錢、
香燭、施放爆竹、煙火、天燈等,如造成污染地面、道路、橋樑之事實,主管機關得依廢棄物清理
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下列行為:污染地面、池塘、水溝、牆壁、樑柱、
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違反者,依同法第五十條第三款規定,處一千二百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惟民俗遊街活動燃燒紙
錢、香燭、施放爆竹、煙火、天燈等為民間固有傳統習俗,宜多加宣導勿任意污染地面。
問題四、
答題重點: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
2005 年,聯合國《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明文提及原住民之處,包括「承認作為
非物質和物質財富來源的傳統知識的重要性,特別是原住民知識體系的重要性,其對可持續發展的
積極貢獻,及其得到充分保護和促進的需要」,「考慮到文化活力的重要性,包括對少數民族和原住
民人群中的個體的重要性,這種重要的活力體現為創造、傳播、銷售及獲取其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
自由,以有益於他們自身的發展」以及「保護與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的前提是承認所有文化,
包括少數民族和原住民的文化在內,具有同等尊嚴,並應受到同等尊重。」
答題重點:原住民資產
國際間《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重點在於承認原住民傳統知識的重要性、考慮到
文化活力的重要性、所有文化同等尊嚴和尊重原則。公約用意在彰顯原住民文化的重要性及尊重原
則。反觀我國,文化資產中,原住民資產比例較少,其實這結果有諸多原因。例如:台灣的政治環
境及社會狀況變遷,台灣的原住民文化,歷經荷西、明鄭、清領、日治、國民政府等政權迄今,原
住民傳統文化,歷經許多衝擊及毀壞,實維繫艱辛。國民政府播遷來台初期,為對抗中國的文革,
當時台灣的文化政策強調要復興中華文化,教育制度、文化機構等,皆以保存華夏正統的文化資產
為圭臬,相對地,原住民文化在台灣,解嚴之前則是以同化政策被對待。後來伴隨著國際間(主要
為美、加、紐、澳等墾殖國家)各地原住民及團體組織或學者們,各種改革及抵抗論述、強調原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