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 高普考 高考三級 航海技術 航港法規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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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試題
類 科
:
航海技術
科 目
:
航港法規
考試時間
:
2
小
時
座號
: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
36880
頁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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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請依船員法及航業法之規定,解釋津貼、特別獎金、貨櫃集散站經營業、
國際聯營組織、國際航運協議之意義。(25分)
二、引水法第32條規定:「引水人應招登船執行領航業務時,仍須尊重船長之
指揮權」。請以引水作業時如發生船舶碰撞,就碰撞責任主體之辨識,申
論本條文意旨。(25分)
三、請說明商港法有關颱風發布後,就商港區域內之船舶應採行措施之規定
及違反之處罰。(15分)
四、關於1989年海難救助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從
公約定義與締約國司法見解,請申論海難救助的構成要件。(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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