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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9條規定,警察可使用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來蒐集參與者現場活
動。下列何者是同條規定所允許之蒐集對象?
街頭賣藝等群聚活動
臺北市捷運地下街某商店內數人使用大聲公抗議消費糾紛
立法委員候選人率多名助選人員聚集在臺北市 101 大樓廣場前散發傳單
為迎接大甲鎮瀾宮媽祖活動而在十字路口多方人馬對峙並產生肢體衝突時,圍觀信徒及路過行人
12 室外集會遊行參與者行為恐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警察依法所可採取之資料蒐集手
段,不包括下列何者?
對於集會遊行參與者於集會遊行期間所為網路線上直播,進行側錄
就集會遊行期間集會遊行參與者所有活動,施予全程錄音
於集會遊行開始之際,在集會遊行場所明顯處架設監視攝影機
逕請電信業者提供參與者在集會遊行開始前曾經使用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
13 依現行法規定,有關集會遊行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擬於立法院大門前道路舉辦室外集會之申請,應於 6日前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
大甲媽祖遶境遊行活動屬於大型室外群眾集會,依法須申請集會遊行許可
數百名群眾聚集在國際機場入境大廳並有使用大聲公煽惑群眾圍堵出入口情形時,應立即採取
人牆隔離群眾,維持公共秩序,但於施予制止或命令解散未果後,方可強制驅離
對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為遊行許可所核定遊行路線限制有所不服時,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
6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向內政部警政署提出訴願
14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4 條規定,警察得通知特定人於指定時間到指定場所進行調查或執行鑑識措
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本條之通知到場,僅係觀念通知性質之事實行為,並非具有下命性質之行政處分
可採取電話、手機簡訊等方式敘明事由通知之,不限於書函通知
依本條執行之鑑識措施,例如量身高體重、照相、採取指紋或掌紋等,但不包括採集尿液或毛
髮等行為
經依本條通知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者,可依行政執行法科處怠金
15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42 條規定,對於現行違反本法之行為人,警察人員得即時制止其行為,並得
逕行通知到場;其不服通知者,得強制其到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違反本法之行為人正有攻擊、毀損行為時,警察役役男得使用警棍即時制止其行為
警察人員已確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而無逃亡之虞者,即得不強制其到場
經依本條通知到場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者,應報請檢察官簽發拘提,以強制其到場
經合法通知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警察人員可逕依本法裁處之
16 有關行政執行法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之執行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
義務人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無理由者,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 30 日
內決定之,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罰鍰逾期未完納者,由警察機關依法移送行政
執行
裁定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確定之案件,警察機關應於確定後即以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於通
知送達之翌日起,停止或歇閉其營業
17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依法得使用警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警察於必要時得併使用警銬、瓦斯槍或警棍
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訂定,係針對警械使用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所為之行政規則
服務於臺北市中正一分局警察役役男在執行集會、遊行勤務時,擅自使用未經警察機關配發瓦
斯槍致使參與遊行群眾及路人受傷時,依法應由臺北市政府對於受傷民眾支付醫療費、慰撫金、
補償金或喪葬費
當警察違法使用警械致人民受有財產損失時,受害人民經與賠償義務機關進行協議不成後,依
法應向普通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