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109年特種考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考 試 別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等 別
二等考試
類 科 別
刑事警察人員數位鑑識組
科 目
憲法與英文
考試時間
2小時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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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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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持外國醫學院學歷,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牙醫師。考選部依
據相關法規,審認甲無繳驗國內醫療機構開立之實習期滿成績及格證
明,應報考牙醫師考試第一試,在第一試及格後,在國內醫療機構實習
期滿及格證明後,始得應考牙醫師考試第二試。請從憲法與司法院大法
官解釋,論述考選部所適用之相關法規範(請以下列參考法條為依據),
有無牴觸憲法之疑慮。(30 分)
參考法條:
醫師法第 1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
充醫師。」第 4條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
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
書者,得應牙醫師考試。」
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條之 1規定:「……所稱實習期滿成績及格,指在經教學醫院
評鑑通過,得提供臨床實作訓練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完成第 1條之 2至第 1
條之 4所定之科別及週數或時數之臨床實作,各科別考評成績均及格,並持有醫療
機構開立之證明。」
考試院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規定: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
牙醫學系、科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但國外大學、獨立
學院牙醫學系、科畢業者,其實習期滿成績及格之認定標準,依……醫師法施行細
則規定辦理。」
二、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第 1項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
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
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
同法第 46 條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
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罷免,依下列之規定:……三、……由出席
議員……就同意罷免或不同意罷免,以記名投票表決之。」關於地方議會
正副議長選舉與罷免採取記名投票之法律規定,有無侵害憲法保障地方
自治權以及有無牴觸選舉應採無記名投票之憲法規定?(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