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 警察特考 三等 警察法制人員 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 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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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代號:
5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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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別
警察人員考試
等別
三等考試
類科別
警察法制人員
科目
偵查法學與刑事司法作業
考試時間
2小時
使
使
(請接背面)
一、張三因其女友遭某甲調戲,心生不滿,乃邀好友李四、王五共謀對某甲以傷害之方
法教訓之。某日,張三開車,搭載李四、王五,並在車上備妥木棍 3支,在某甲下
班途中將之攔下3人將某甲強行拖入車內徒手毆打嗣因見該處人車往來怕被人
發覺,張三乃提議將某甲載到附近山區繼續毆打,李四、王五均表同意。隨後張三
即開車由李四王五押住某甲到數公里外之山區,3人將某甲拖出車外李四、
王五分持車內備妥之木棍亂棒擊打某甲張三則在旁觀看直到某甲昏厥倒地3
才同車離去。某甲則經登山遊客發現報警送醫,就醫後因顱骨遭棍棒擊打骨折,顱
內出血不治死亡。問張三、李四、王五應負何刑責?(25 分)
二、某甲因缺錢花用,乃起意竊盜。某日經過一處民宅,見民宅大門為落地玻璃,乃隨
手撿起路旁石塊擊破玻璃,入屋竊取財物,竊得現款、手機等,得手後循原路離開
時恰為返家之屋主遇見而將之逮捕。問某甲成立何罪?(25 分)
三、某甲欲施用毒品,因缺錢購買,乃向好友某乙求助,希望某乙先行墊款購買毒品供
其施用乙應允後向不知名之藥頭購得新臺幣 2元之安非他命交付某甲施用,
嗣某甲施用毒品為警查獲供出上情問某乙是否成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25
四、在刑案偵查實務上,偶見有所謂之「陷害教唆」「釣魚」之辦案手段,試分別舉例
並就證據法說明是否得為犯罪事實之證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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