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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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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試題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請接背面) 
一、張三因其女友遭某甲調戲,心生不滿,乃邀好友李四、王五共謀對某甲以傷害之方
法教訓之。某日,張三開車,搭載李四、王五,並在車上備妥木棍 3支,在某甲下
班途中將之攔下,3人將某甲強行拖入車內徒手毆打,嗣因見該處人車往來,怕被人
發覺,張三乃提議將某甲載到附近山區繼續毆打,李四、王五均表同意。隨後張三
即開車,由李四、王五押住某甲到數公里外之山區,3人將某甲拖出車外,由李四、       
王五分持車內備妥之木棍亂棒擊打某甲,張三則在旁觀看,直到某甲昏厥倒地,3人
才同車離去。某甲則經登山遊客發現報警送醫,就醫後因顱骨遭棍棒擊打骨折,顱
內出血不治死亡。問張三、李四、王五應負何刑責?(25 分) 
二、某甲因缺錢花用,乃起意竊盜。某日經過一處民宅,見民宅大門為落地玻璃,乃隨
手撿起路旁石塊擊破玻璃,入屋竊取財物,竊得現款、手機等,得手後循原路離開
時恰為返家之屋主遇見而將之逮捕。問某甲成立何罪?(25 分) 
三、某甲欲施用毒品,因缺錢購買,乃向好友某乙求助,希望某乙先行墊款購買毒品供
其施用。某乙應允後向不知名之藥頭購得新臺幣 2千元之安非他命,交付某甲施用,
嗣某甲施用毒品為警查獲,供出上情。問某乙是否成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25 分) 
四、在刑案偵查實務上,偶見有所謂之「陷害教唆」、「釣魚」之辦案手段,試分別舉例
並就證據法說明是否得為犯罪事實之證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