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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下列何種身分行為,依現行法之規定僅具推定之效力?
甲夫與乙妻未舉行儀式婚,但於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甲父與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所生之乙子所成立之父子關係
甲母以分娩事實與其非婚生子女乙子所成立之母子關係
甲父以意思表示認領非婚生子女乙子後所成立之父子關係
22 甲男、乙女結婚生一女丙,丙從父姓。丙 8歲時甲乙協議離婚,並協議由乙單獨行使及負擔對於丙之權
利義務。甲後來再婚,不願支付丙之扶養費,乙因而希望將丙之姓變更為母姓,應如何為之?
乙為丙之親權人,自得立即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之
待丙成年後,乙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之
乙得向甲請求變更丙之姓氏,若雙方意見不一致,乙應聲請法院酌定之
乙得向法院請求,為丙之利益,宣告變更姓氏為母姓
23 甲死亡時有存款 100 萬元,對戊負債 120 萬元。甲之繼承人為其配偶乙、父丙、母丁。丙於繼承開始後 1
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為了使戊受清償可能性降低,丙故意少寫了 90 萬元存款,遺產清冊僅
顯示甲有 10 萬元存款。若戊向丙請求清償 120 萬元,丙得否拒絕之?
丙得拒絕清償,因繼承僅以積極遺產為標的,不包含消極遺產
丙得抗辯僅需清償 30 萬元,其餘之 90 萬元得拒絕清償
丙得抗辯僅需清償 100 萬元,其餘之 20 萬元得拒絕清償
丙不得拒絕,因丙對債務負無限責任,故應清償 120 萬元
24 甲至乙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遺囑,指定三人見證人,第一位是甲之前同事丙,第二位是甲居住的安養
中心的職員丁,第三位是乙事務所之受僱人戊。甲之繼承人為子女己、庚。甲在遺囑中指定己繼承五分
之一遺產、庚繼承五分之一遺產,剩餘之五分之三捐贈給辛慈善機構。最後己、庚、辛應如何分配遺產?
己獲得五分之一遺產、庚獲得五分之一遺產、辛獲得五分之三遺產
己獲得四分之一遺產、庚獲得四分之一遺產、辛獲得二分之一遺產
己獲得三分之一遺產、庚獲得三分之一遺產、辛獲得三分之一遺產
己獲得二分之一遺產、庚獲得二分之一遺產
25 甲被酒駕之乙開車撞成植物人,甲之妻丙及子丁因此必須終身照顧甲。丙或丁得以下列何種權益受侵害
為由,對乙主張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身分法益 身體權 名譽權 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