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別: 五等考試 
類科: 財稅行政 
科目: 稅務法規大意 
考試時間: 1 小時 座號: 
※注意: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共50 題,每題 2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可以使用電子計算器。 
 
代號: 3508 
頁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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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個人之綜合所得稅計算上,下列何項所得「無」必要的成本與費用可以減除? 
利息所得  權利金所得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 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 
2 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下列何項所得無須繳納綜合所得稅? 
出售位於北京的房屋所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 
註冊於境外的專利權在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位於香港的房屋租賃所得 
取自花旗銀行臺灣分行的利息所得 
3 依所得稅法規定,下列何種所得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中華民國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之報酬 
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境內提供勞務而取自境外雇主之報酬 
個人提供智慧財產權予境外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 
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之外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 
4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經核准分期繳納稅捐,未能如期繳納之效果為何? 
未如期繳納任何一期,稅捐稽徵機關應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一次繳清全部餘額稅款 
未如期繳納任何一期,稅捐稽徵機關即應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累積未如期繳納至第二期時,稅捐稽徵機關應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一次繳清全部餘額稅款 
累積未如期繳納至第二期時,稅捐稽徵機關應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分兩次繳清全部餘額稅款 
5 在我國境內未設有分支機構之日本 A公司為境內甲公司提供技術服務所獲取之收入,因成本費用分攤困
難,經財政部核准得依所得稅法第 25 條規定,按收入額百分比計算所得。若甲公司支付 500,000 元技術
服務報酬予日本 A公司時,則 A公司之核定課稅所得額為多少元? 
75,000 元 50,000 元 100,000 元 85,000 元 
6 關於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應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所有年金保險給付不限金額皆須計入 
保險期間開始日於民國 95 年1月1日以前的人壽保險契約皆無須計入 
應加計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7 下列關於民國 105 年起實施之個人房地合一課稅稅率的敘述,何者錯誤?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房屋、土地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 45%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房屋、土地期間在二年以上者,稅率為 20%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因非自願離職致使交易持有期間在二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稅率為 20% 
個人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作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二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屋、土地者,
稅率為 20% 
8 下列何項所得不採分離課稅? 
告發及檢舉獎金 
個人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 
營利事業當年度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 
個人出售其自 105 年度以後取得之房地產所產生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9 張先生父親及永裕股份有限公司於 104 年分別贈與張先生現金 2,000 萬 元,張 先 生 於 105 年申報 104 年度
綜合所得稅時,對於此兩筆受贈所得的課稅規定為何? 
均為免稅所得 
父親贈與部分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公司贈與部分不用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父親贈與部分不用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公司贈與部分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均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