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照顧保險示範條款原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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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條文
核定條文
說明
原則性說明
為提高本類型保險商品之可負擔性,本示範條款
以考慮脫退率不提供解約金、不提供保險單
款、不提供保險費自動墊繳、不含身故給付為前
提設計,惟保險公司得視市場需求自行設計具解
約金、具保險單借款、具保險費自動墊繳,或含
身故給付之保險商品,並配合商品特性調整條款
約定內容。
名稱
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
一、 明定本示範條款之名稱。
二、 本示範條款之名稱係參照目前立法院審查
中之「長期照顧服務法」草案訂定(註:
目前市場上之本類型保險商品多稱為「長
期看護保險」)。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
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一條,明定保險
契約的構成部分及其解釋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
生效日或復效日(含)起所發生之疾病。
二、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
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
之傷害。
三、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
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四、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
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
及醫療法人醫院。
五、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
法執業者。
六、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
格並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且經衛生福利部甄
一、 明定本示範條款所使用名詞之定義。
二、 保險公司得視市場需求,於契約條款增訂
「免責期」之約定,惟「免責期」期間不
得高於六個月。保險商品訂有「免責期」
約定者,應於保險商品送審文件載明訂定
「免責期」之理由及必要性,並於保險費
率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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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條文
說明
審合格,領有復健科、神經科、精神科或主
要疾病相關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者之執業
醫師。
七、「長期照顧狀態」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師
診斷判定,符合下列之生理功能障礙或認知
功能障礙二項情形之一者。
()生理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
師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或依其
它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判定達○個月
以上(不得高於六個月)其進食移位
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六項日
常生活自理能力(Activities of Daily
Living, ADLs)持續()以上
之障礙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生
理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
個月之限制。
前述六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s)
有障礙之定義如下:
1.進食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取用食物
或穿脫進食輔具。
2.移位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由床移位
至椅子或輪椅。
3.如廁障礙如廁過程中須別人協助才
能保持平衡、整理衣物或使用衛生
紙。
4.沐浴障礙須別人協助才能完成盆浴
或淋浴。
5.平地行動障礙:雖經別人扶持或使用
輔具亦無法行動,且須別人協助才能
操作輪椅或電動輪椅。
6.更衣障礙:須別人完全協助才能完成
穿脱衣褲鞋襪(含義肢、支架)
() 認知功能障礙:係指被保險人經專科醫
診斷判定達○個月以上(不得高於六
個月)仍為持續失智狀態(係指按「國
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九版
ICD-9-CM)編號第二百九十號、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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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百九十四號及第三百三十一號點零所
稱病症如附表)並有分辨上的障礙,
且依臨床失智量表Clinical Dementia
Rating Scale, CDR評估達中度()
以上(2分以上)或簡易智能測驗
Mini Mental State Examination,
MMSE)達中度()以上(即總分低於 18
)者。但經專科醫師診斷判定前述認
知功能障礙為終身無法治癒者,不受○
個月之限制。
前述所稱「分辨上的障礙」係指專科醫師
在被保險人意識清醒的況下,判定
下列三項分辨障礙中之二項(含)以上
者:
1.時間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季
節、月份、早晚時間等。
2.場所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自己
的住居所或現在所在之場所。
3.人物的分辨障礙:經常無法分辨日常
親近的家人或平常在一起的人。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
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
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
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
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
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條,明定要保
「契約撤銷權」行使之期限方式及法律效果。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
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
一、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三條,明定
保險責任之開始。
二、 為避免保險公司作業稽延影響消費者權益
明定在保險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
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
仍應負責以期明確惟除核保需要之情形
(如為調閱被保險人之病歷體檢資料或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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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
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
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用資料等)公司核保期間仍不宜超過十
五日。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
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
符合第二條第七款之「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
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依本險特性明定本契約之保險範圍。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
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
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
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
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
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
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
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一、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五條,明定
保險契約之寬限期間。
二、 明定寬限期間之責任與逾寬限期間未交付
保費之契約效力。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
○年內(不得低於二年),申請復效。但保險期
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
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七條,明定保險
契約停效日後得申請復效之期間、復效申請及逾
得申請復效期間之契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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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
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
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日(不得超過五日)
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
未於○○日(不得低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
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
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
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
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日(不
得高於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
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
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
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
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
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
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
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
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參照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公布之保險法第
六十四條修正條文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八條,明定要保人之告知義務及其相關之效力。
契約的終止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九條,明定要保
人具隨時終止契約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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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
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契約時,本公司
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
過期間之保險費後,退還要保人。
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
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
○,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契約有
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 依本險特性明定本契約之「長期照顧一次
保險金」之給付條件及限制。
二、 保險公司應依第十三條約定,於收齊文件
後十五日內給付本條約定之「長期照顧一
次保險金」,惟如保險商品定有「免責期」
之約定者,得配合調整為於「免責期」屆
滿之翌日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三、 保險公司得視市場需求自行設計不含「長
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之保險商品,並
商品特性調整條款約定內容。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
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
」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
○,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並於
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不得高於一年)之日
,且被保險人仍生存並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
」時,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給付第二期(
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 依本險特性明定本契約之「長期照顧分期
保險金的給付」之給付條件日期及限制
二、 明定被保險人身故時,保險契約效力即行
終止。
三、 保險公司應依第十三條約定,於收齊文件
後十五日內給付本條約定之第一期「長期
照顧分期保險金」,如保險商品定有「免
責期」之約定者,得配合調整為於「免責
期」屆滿之翌日給付第一期「長期照顧分
期保險金」
四、 各保險公司設計商品時,應依「人身保險
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七十九規定
自行決定採給付限額(次數上限)或費率
調整機制,並得約定達到分期保險金給付
次數上限時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給付之暫停
第十二條
本公司依前條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將暫停該期及嗣
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被保險人「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
二、受益人未依第十四條約定檢齊相關申請文件
一、 依本險特性明定本契約之「長期照顧分期
保險金的給付」暫停之情形。
二、 考量因受益人未檢齊文件而暫停給付之情
形,被保險人在暫停給付期間多仍符合長
期照護狀態,爰明定在文件補齊後,保險
公司應就該暫停給付期間符合給付條件之
分期保險金亦予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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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一款之情形,若被保險人嗣後於本契約有效期間
內再符合前條約定之給付條件時,本公司仍依前
條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暫停給付「長期照顧分
期保險金」者,於受益人補齊相關申請文件後,
本公司就暫停給付期間內被保險人符合「長期照
顧狀態」而未給付之分期保險金部分,應於補齊
文件後OO日(不得高於五日)內補足之。
保險事故的通知、保險金的申請時間及遲延利息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
責任之事故後OO日(不得少於五日)內通知本
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
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OO日(不得高
於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
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
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給付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期(含)
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若因可歸責於
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按年利
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第三項補足保險金時,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補足日未補足
時,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補足。
一、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條,明
定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期間,並規範保險
公司於收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間內(不
得高於十五日)應給付保險金,但因可歸
責於保險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
二、 依本險特性明定第一
(含)以後之「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若因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
日未給付時,即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以保障受益人合理權益。
三、 依本險特性,明定第十二條第三項應補足
之保險金,若因可歸責於保險公司之事由
致逾應補足日未補足時,即應按年利一分
加計利息補足,以保障受益人合理權益
長期照顧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四條
受益人依第十條申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最近一個月內醫院所開具符合第二條約定之
「長期照顧狀態」的診斷證明書及相關專科
Barthel Index)或
臨床失智評分量表(CDR)或簡易智能測驗
(MMSE)或其他專業評量表。(但要保人或被
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
證明書或相關診斷評量表。)
一、 依本險特性明定受益人申領長期照顧保險
金應具備之文件。
二、 為減輕受益人申請相關診斷證明書及專業
評量表之負擔,明定申請長期照顧分期
保險金受益人僅須於每年第一次申
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提具相關診
斷證明書、專業評量表及長期照顧狀態之
相關病歷摘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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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長期照顧狀態之相關病歷摘要。
四、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依第十一條申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
金」時,除第一期保險金得併同前項約定辦理外
,並應於嗣後每一給付日的OO日(不得高於五
日)前檢齊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覆查但其
中第二款及第三款文件於每年第一次申領「長期
照顧分期保險金」時提供即可。
受益人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申領保險金時
,本公司得派員或轉請其他醫院之專科醫師審查
被保險人之狀態,並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必要時得另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
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
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除外責任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長期照顧狀態
」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保險金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
毒品。
依本險特性明定除外責任之範圍。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六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
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
付其餘額。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十九條,明定要
保人欠繳保險費之處理原則。
保險金額之減少
第十七條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
險金額,但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
約定處理。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十條,明定要
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之相關約定。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八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
參照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公布之保險法第
一百二十二條修正條文及「人壽保險單示範條
款」第二十五條,明定被保險人年齡的計算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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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條文
說明
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
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
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
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
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
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
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
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
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
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
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
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
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
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
息按○○○○○○利率計算(不得低於本保單
預定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
者取其大之值。)
齡錯誤時之處理原則。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十九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
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
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受
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
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依本險特性明定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
人,並就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保險金尚未給付
或未完全給付之情形予以規範。
變更住所
第二十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十七條,明定
要保人住所變更時之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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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條文
說明
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
,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一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十八條,明定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之行使期間。
批註
第二十二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
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依本險特性,明定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
項的增刪之處理原則。
管轄法院
第二十三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OOOO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
之適用。
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三十條,明定因
本契約涉訟時之管轄法院。
附表
第二條第七款第二目所稱疾病如次:
ICD-9-CM編碼
疾病名稱
290
老年期及初老年期器質性精神
病態
Senile and presenile organic
psychotic conditions
290.0
無併發症之老年期失智症
Senile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1
初老年期失智症
Presenile dementia
290.10
無併發症之初老年期失智症
Presenile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11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譫妄
Presenile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12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Presen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13
初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現象
一、 明定第二條第七款第二目所稱疾病之範
圍。
二、 明定若醫界採用之疾病分類標準變更時之
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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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條文
說明
Presenile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2
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或妄想現
Sen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or
depressive features
290.20
老年期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Senile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21
老年期失智症併憂鬱現象
Senile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3
老年期失智症併譫妄
Senile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4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290.40
無併發症之動脈硬化性失智症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uncomplicated
290.41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譫妄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with
delirium
290.42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妄想現象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with
delusional features
290.43
動脈硬化性失智症併憂鬱現象
Arteriosclerotic dementia with
depressive features
290.8
其他特定之老年期精神病態
Other specified senile psychotic
conditions
290.9
老年期精神病態
Unspecified senile psychotic condition
294
其他器質性精神病態(慢性)
Other organic psychotic conditions
(chronic)
294.0
失憶徵候群
Amnestic syndrome
294.1
其他特定之失智症
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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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條文
說明
elsewhere
294.10
其他特定之失智症,無行為障
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without behavior
disturbance
294.11
其他特定之失智症,有行為障
Dementia in conditions classified
elsewhere with behavior disturbance
294.8
其他器質性腦徵候群(慢性)
Other specified organic brain
syndromes (chronic )
294.8
器質性腦徵候群(慢性)
Unspecified organic brain syndromes
(chronic )
331.0
阿茲海默氏病
Alzheimers disease
註:若未來醫界採用新版分類標準(例如:國際
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第十版(
ICD-10-CM)),本公司於判斷被保險人是
否符合認知功能障礙時,應以與新版分類標
準相對應之代碼作為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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