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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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黃聖欣科長
105年6月24日
國有公用財產產籍管理
法規與實務
2
課程大綱
國有財產基本概念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基本概念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財產增置
財產減損
財產保管
產籍管理相關規定
撥出
報廢
損失
贈與
保管
交接
提供使用
保險
盤點
3
國有財產基本概念-範圍(國產法第2條)
法律規定 權力行使 預算支出 接受捐贈
凡不屬於私有地方所有之財產,除法律另
有規定外,均應視為國有財產
國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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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基本概念-範圍(國產法第3條)
不動產
動產
有價證券
權利
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
指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
之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及其他
雜項設備
股份、股票、債券
地上權、礦業權、漁業權、專利權、
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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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基本概念-區分(國產法第4條)
公用財產
公務用財產機關、部隊、學校、辦
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
有財產
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
有財產
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
。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
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
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管理機
關:各
直接使
用機關
管理機
關:國
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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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基本概念-區分
國有財產依預算來源區分為二
公務預算財產
基金
特種基金
普通基金
特種基金財產
單位預算、分預算
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
預算之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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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基本概念-區分
公用
財產
公務用
公共用
事業用
非基金
基金
普通
珍貴
普通
珍貴
普通
珍貴
非公用
財產
普通
珍貴
國營事業
機關
國營公司
(僅有股份)
珍貴動產、不動產:經
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指定
或登錄為文化資產之動
產、不動產,或具文化
性、歷史性、藝術性或
稀有性之財物,經管理
機關認定具有珍貴保存
價值者,或因屬性認定
有爭議,陳經該管理機
關之主管機關會同相關
權責機關認定之財物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
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管理
普通
珍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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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基本概念-公用財產主管機關
國有財產法第10條、同法施行細則第8條、預
算法第3條、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單位分級表:
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考試院、
監察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
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文化部、
科技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蒙藏委員會、
僑務委員會、退輔會、原能會、農委會、環保
署、海巡署、金管會、各級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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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基本概念-公用財產管理機關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9
管理機關係指直接使用公用財產,依法設置,
具有獨立編制及預算,並得對外行文之機關、
學校。
獨立預算係指預算法第16條之單位預算、單位
預算之分預算、附屬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
之分預算。
國有財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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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以各直接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直接
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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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基本概念-定義
國有財產法第21條
管理機關應設國有財產資料卡及明細分類帳,就所經管之
國有財產,分類、編號、製卡、登帳,並列冊層報主管機
關;其異動情形,應依會計報告程序為之。
國有財產管理之基本工作
將國有財產之取
得、保管、使用、
收益、處分等運
作情形,加以分
類整理,依規定
程序登記於卡、
帳、表冊
瞭解國有財產
之範圍、數量、
價值、現況
作為財產管理、處
理、開發之依據
釐訂國有財產管理
運用決策之參考
建立產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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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基本概念-工具書
國產法及
其施行細則
相關法規
會計法及
其施行細則
審計法及
其施行細則 國有財產產籍
管理作業要點
國有公用財產
管理手冊 普通公務會計
制度之一致規定
財物標準分類 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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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基本概念-工具書
國有公用財產園地
有關法令
相關範例
解釋函令
相關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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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基本概念-財產相關規定
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財產
一、財產之定義
包括供使用土地(如房屋基地、其他建築用地)、
土地改良物(如橋樑、圍牆)、房屋建築及設備
(如辦公房屋、宿舍)、金額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
限在2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如
船、飛機、汽機車)及雜項設備(如圖書、博物),
惟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
財物 財產
物品 物品管理手冊
國有公用財產
管理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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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基本概念-財產相關規定
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財產
一、財產之定義
動產 機械及設備
交通及運輸設備
雜項設備
金額1萬元以上且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 國產法第3條
第2項
國產法施行細則
第5條
財物標準分類
圖書館典藏之分類圖書仍依有關規定辦理(行政院
主計處90年12月7日臺九十處會二字第09294號函)
符合「圖書館法」第4條規定圖書館典藏之圖書全數列為財產,
其餘回歸「財物標準分類」規定,以金額超過1萬元以上,且
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者方列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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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基本概念-財產相關規定
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財產
二、財產之編號
財產分為六大類,其中土地及土地改良物因個體財產有限,為
簡化編號,並列於同一大類
各類財產之編號,採四級分類、五級編號制,其分類科目之名
稱為類、項、目、節,第五級為個體財產名稱之編號
什項設備類中規定「『圖書』、『博物』及『動物』三項之分
類,僅列至『節』,節以下之個體財產,因為數眾多,不勝列
舉,特予從略,各使用單位可視實際情形,自行登記列管。
財產分類無權利、有價證券現行財物標準分類係就有形體之
財產加以列示及分類、編號管理等,至無形體之財產部分,由
機關自行分類管理,並參依相關法規規範之期限,訂定該等財
產之使用年限。(行政院主計總處101年8月1日主會財字第
1010500512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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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基本概念-財產相關規定
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財產
二、財產之編號
<辦公房屋基地> 1 01 02 01 01 1
<個人電腦> 3 14 01 01 03 5
機關財產分號
第1類 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第2類 房屋建築及設備
第3類 機械及設備
第4類 交通及運輸設備
第5類 什項設備
<烘乾機> 5 01 01 08 16 7 (什項設備)
<烘乾機> 3 01 22 13 04 2 (機械及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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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基本概念-財產相關規定
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財產
三、財產之單位
為財產個體數量計算之根據,其釐訂原則有二:
專供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物,以機械操作或使用上可以劃分段落
為一單位。
無特定用途之一般財物,以具有完整之個體,並能單獨使用者
為一單位。
座套臺個組部具件只式
主體財產 附屬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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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基本概念-財產相關規定
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財產
四、財產之主要材質:
指財產構成之主要質料,除土地一類外,其餘各類財物均列舉主要
材質,以便決定其使用年限。
金屬 5010303-01A 使用年限10
塑膠鋼、木 5010303-01B 使用年限5
鋼骨 2010201-01A 使用年限60
鋼筋混凝土
預鑄混凝土 2010201-01B 使用年限60
鋼鐵構架 2010201-01C 使用年限50
加強磚 2010201-01D 使用年限35
辦公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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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基本概念-財產相關規定
財物標準分類總說明財產
五、財產之使用年限
乃考核財產使用效能之根據,亦為攤提折舊之基礎。各別財產
之使用年限,係就全新者,估計其在正常使用情形下之最低使
用年限。
若已達使用年限,財產仍可繼續使用,應延後辦理報廢;如因
個別情況,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財產不堪修護使用,可依實際
損壞情形,按規定程序辦理報廢。
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最低使用年限,應依照「財物標準
分類」辦理;財物標準分類對於財產分類項目,採正面表列,
各機關新增財產於表未列舉者,應報請行政院主計總處增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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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設置帳卡
第2點
國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
土地
土地改良物
房屋建築及設備辦公房屋、宿舍、其他
機械及設備
交通及運輸設備船、飛機、 汽(機)車、其他
雜項設備圖書、博物、其他
有價證券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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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設置帳卡
3 點
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設置國有財產資料
卡及明細分類帳。得以電子檔案或書面資料設置。
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
之財產,應以組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
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
財產卡、財產明細分類帳除標準格式及主要內容外,
各管理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加設欄項輔助登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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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設置帳卡
土地財產卡
房屋財產卡
土地財產卡填卡說明
房屋財產卡填卡說明
1張財產卡
有建號依建號
無建號依門牌
無門牌依實際棟數
1筆地號
土地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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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設置帳卡
第4
管理機關應編具各類財產明細清冊,並依保管單位別及
保管人設置清冊,清冊或欄位不敷使用時,得加設輔助
之。
第5
國有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使用年限,應依照「
物標準分類」辦理;其未規定者,由管理機關報請中央
主計機關統一訂定。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財產計價
6 點
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
應依其會計制度辦理折舊及攤銷外,其餘財產應依中
央政府各機關辦理財產折舊及攤銷原則辦理折舊及攤
銷。
前項財產屬地方政府及所屬管理機關經管者,不計
折舊。 行政院主計總處103年11月28日主會發字
第1030500944號函訂頒中央政府各機關
首次辦理財產折舊及攤銷等相關處理原
則,規範公務機關及部分特種基金經管
之財產應提列財產折舊(耗)及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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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財產計價
第7
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
依下列方式計價:
土地:
依當期申報地價。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
者,依其取得之價格。
依當期(105年1月)
申報地價計價者,
於申報地價有調整
時,應予調整
有償取得之國有土地,於產籍管理要點
100.7.14修正前已改按申報地價調整產
價者,以此產價為土地價值,無需按當
期申報地價調整產價,並於「地籍資料」
項下「其他事項」欄記載原始取得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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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財產計價
土地:
無償
取得
有償
取得
99年以後
取得
取得價格
99年申報地價
比價採高價者
取得來源 計價標準
當期申報地價
(105年1月
99年以前
取得
取得價格
是否須按當期
申報地價調整
改組改隸機關
土地財產來源
改為接管
取得價格
99年申報地價
OR
當期申報地價
(105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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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財產計價
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
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
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
,無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動產:
按其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所稱原價,係指實際支付取得之對價,至
支出之稅金、運費及安裝費等費用,倘經
機關審認屬其同一購案之必要支出,則應
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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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財產計價
有價證券:
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
;有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
權利:
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得以向有
關機關申請登記之成本列帳或由管理機關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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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產籍(異動)登記
第8
國有財產因取得、保管、使用、增減值、報損及報廢
等管理情形變動時,管理機關應依核定公文書或憑證
資料,填造下列登記憑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
登記:
財產增加單:財產增置時,由經辦單位按驗收日期或取得
日期填造。
財產移動單:機關內將財產分配各使用單位使用時,或因
業務需要變更使用單位時,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財產增減值單:財產價值發生增減時,由財產管理單位填
造。
財產減損單:財產發生減損時,由財產管理單位填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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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規定
產籍(異動)登記
第8
前項登記憑證格式及處理流程如附件三及附件四。欄
位不敷使用時,得加設輔助之。
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用語依附件五辦理。
廢止撥用
撥用
撥入 撥出
徵收 撤銷徵收
例:
產籍管理作業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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