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教學醫院評鑑基準
(草案)
目錄
教學醫院評鑑基準條文分類統計表
章 | 條數 | 可免評條文之條數 | |
可 | |||
一 | 教學資源與管理 | 18 | 2 |
二 | 師資培育 | 4 | 0 |
三 | 跨領域教學與學術交流 | 3 | 0 |
四 | 教學與研究成果 | 7 | 2 |
五 | 實習醫學生及醫師之訓練與成果 | 63 | 63 |
六 | 其他醫事實習學生及醫事人員之訓練與成果 | 112 | 112 |
總計 | 193 | 179 |
5.4實習牙醫學生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
【重點說明】
1.本節所稱實習牙醫學生,係指在教學醫院接受臨床實習訓練之牙醫學系學生,及經衛生福利部分發之國外牙醫學系畢業生。
2.醫院應提供實習牙醫學生有系統之臨床教學訓練與符合資格之教學師資。
3.醫院應確保其牙醫部門各單位能配合臨床教學訓練之執行與成果評估。
4.於新合格效期內欲收訓最後一年實習牙醫學生者(訓練合計超過2個月),須同時受評第5.4、5.5節(不得僅擇一免評);若第5.4、5.5節任一節選擇免評或受評卻未通過者,不得收訓實習牙醫學生。
5.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或申請新增職類於當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實習牙醫學生者,本節僅評量教學訓練計畫之內容及本計畫相關軟硬體之準備程度(即第5.4.1條),其餘免評。
條號 | 5.4.1 |
條文 | 實習牙醫學生之教學訓練計畫具體可行,內容適當 |
評量項目 | 1.醫院應與實習牙醫學生所屬學校訂有實習合約,明訂雙方之義務,例如:如何確保學生之學習權益與安全、訓練時數或期程、教師與學生人數比例(師生比)、實習牙醫學生保險等。 2.應配合學校,並依各階段學生之需求,訂定務實可行之教學訓練計畫,有具體目標訓練,並訂有核心能力要求,以培養基本臨床技能及全人照護知能。 3.教學訓練計畫內容至少應包含訓練目標、師資、教學資源、訓練課程與訓練方式、考評機制等。訓練課程內容,除臨床專業課程外,應包含一般醫學課程訓練,其內容建議包含全人醫療、病人安全、醫療品質、醫病溝通、醫學倫理(含性別議題)、醫事法規、感染管制、實證醫學及病歷寫作等。 4.教學訓練計畫主持人應有臨床教學經驗,並確實負責主持教學計畫事務。 5.教師應有教學資格,於帶領實習牙醫學生期間,並應適當安排從事教學工作與其他工作(如臨床照護)之比重,以維持教學品質。 6.實際指導實習牙醫學生之教師與實習牙醫學生人數比例不得低於1:4(即每1位教師於同一時期至多指導4名實習牙醫學生)。 7.教學訓練計畫若為聯合訓練計畫(joint program),整體計畫之安排應有一致性與連貫性,並能配合合作機構屬性做適當分工合作,且有檢討改善機制。 8.醫院應設有臨床倫理委員會或類似之組織,且每年至少開會2次,並應使實習牙醫學生知悉其功能與運作。 |
[註] | 1.實際指導實習牙醫學生之教師係指當日指導門診或住診教學活動之專任主治醫師。 2.若實習醫院為學校附設者,第1項之實習合約得以實習相關規範代替之。若收訓對象為衛生福利部分發之國外牙醫學系畢業生,應呈現與衛生福利部所簽訂之訓練計畫。 |
條號 | 5.4.2 |
條文 | 適當安排課程內容、教學活動及安全防護訓練 |
評量項目 | 1.應依實習牙醫學生能力安排教學活動及課程,且合理分配各科之課程。 2.教學內容應包括門診、急診及住診教學(含床邊教學)、專題討論(含學術期刊討論會)、病例研討、醫學影像、檢驗等。 3.對於實習牙醫學生之安全防護,應有實習前訓練,使其瞭解醫院工作環境及安全防護(含疫苗接種),並有實務操作前說明,使其瞭解某項處置或操作之安全規定,且提供相關防護設備供其使用,並經由模擬訓練或演練獲得相關操作經驗。 4.應使實習牙醫學生定期參與臨床研討會、專題討論、臨床病理討論會或口腔顎面外科組織病理討論會等會議,且有主治醫師或教師參與指導,並針對會議內容與學生討論。 5.教師對訂定訓練課程之建議有管道可以反應,並適當參與課程訂定。 |
[註] |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或申請新增職類於當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實習牙醫學生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
條號 | 5.4.3 |
條文 | 實習牙醫學生接受門診教學訓練 |
評量項目 | 1.門診訓練所安排之疾病類型,應符合教學訓練計畫所訂之核心項目,亦即以一般性、基本常見之口腔疾病為主。 2.應安排實習牙醫學生接受門診教學(chair-side teaching),主治醫師或教師教學時,應分析病情及示範診療,使實習牙醫學生瞭解病人病情,並適時教導實習牙醫學生考慮醫學倫理與法律等相關問題。 3.應安排住院醫師參與教學,組成完整教學團隊,確保病人安全及學習成效。 |
[註] |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或申請新增職類於當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實習牙醫學生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
條號 | 5.4.4 |
條文 | 實習牙醫學生照護床數及值班班數安排適當,適合學習,並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 |
評量項目 | 1.住診訓練所安排之疾病類型,應符合教學訓練計畫所訂之核心項目,亦即以基本常見之口腔疾病為主。 2.應安排實習牙醫學生須接受住診教學(teaching round),主治醫師或教師教學時,應分析病情及示範診療,使實習牙醫學生瞭解病人病情,並適時教導實習牙醫學生考慮醫學倫理與法律等相關問題。 3.應明確規定適合學習所需要之照護床數及值班訓練:原則上,每人每日照護床數上限為10床,值班訓練平均不超過3天1班,不得超時值班,不得連續值班,值班照顧床數合理,並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 4.對實習牙醫學生應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值班時亦同。並落實由主治醫師、住院醫師及實習牙醫學生組成的完整教學團隊,確保病人安全及學習成效。 5.醫院應訂有訓練住院醫師指導實習牙醫學生之辦法,並評估其執行情形。 6.若醫院未具口腔顎面外科訓練資格,應具至少1位專任口腔顎面外科醫師。 |
[註] |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或申請新增職類於當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實習牙醫學生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
條號 | 5.4.5 |
條文 | 對實習牙醫學生提供病歷寫作教學 |
評量項目 | 1.醫院應安排教學活動,提升實習牙醫學生之病歷寫作能力。 2.門診病歷寫作教學內容建議包括:
3.住診病歷寫作教學內容建議包括:
4.病歷紀錄應符合病人實際情形,其內容如主訴、病史、身體診察(含顏面口腔診察)、口腔檢查及牙位紀錄、實驗室及影像檢查、診斷與診療計畫等,應呈現合理邏輯。 5.主治醫師或教師對實習牙醫學生製作之病歷應予核閱並簽名,且給予必要之指正或評論。 |
[註] |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或申請新增職類於當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實習牙醫學生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
條號 | 5.4.6 |
條文 | 評估教學成效並提供雙向回饋機制 |
評量項目 | 1.應以多元方式定期進行教學成效評估,並依訓練內容選擇評估方式,如:病歷回顧口頭測驗(chart stimulated recall oral examination,CSR)、直接操作觀察(direct observation of procedural skills,DOPS)、迷你臨床演練評量(mini-clinical evaluation exercise,mini-CEX)或其他具體評估方式。 2.應提供實習牙醫學生雙向回饋機制(包含評估表單的設計、評估方式、評估內容與回饋方式)。 3.實習單位應提供管道供實習牙醫學生反應問題,並適時檢討實習牙醫學生的回饋意見,進行持續的教學改進。 4.醫院與學校定期召開實習牙醫學生教學檢討會。 |
[註] | 1.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或申請新增職類於當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實習牙醫學生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2.「多元方式」係指2種以上的評估方式。 3.若收訓對象為衛生福利部分發之國外牙醫學系畢業生,評量項目4可無須呈現。 |
條號 | 5.4.7 |
條文 | 實習牙醫學生之學習成果分析與改善 |
評量項目 | 1.實習牙醫學生之學習成果應符合該實習牙醫學生所屬牙醫學系訂定之訓練目標要求。 2.對學習成果不佳之學生,提供輔導與補強訓練。 3.應依實習牙醫學生之學習成果評估結果,適時修正教學訓練計畫。 |
[註] |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或申請新增職類於當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實習牙醫學生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
5.5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
【重點說明】
1.本節所稱新進牙醫師,係指於「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核定之醫院接受訓練之學員。
2.醫院應確保其牙醫部門各單位能配合臨床訓練之執行與成果評估。
3.醫院可自行選擇本節免評(not applicable, NA),若選擇免評或受評卻未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公告之計畫評值相關規定辦理,不得再收訓新的受訓人員,已收訓人員得按原計畫完成訓練或由該機構安排受訓人員轉送至其他合格訓練機構繼續接受訓練。
4.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或申請新增職類於當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新進牙醫師,本節僅評量教學訓練計畫之內容及本計畫相關軟硬體之準備程度(即第5.5.1條),其餘免評。
條號 | 5.5.1 |
條文 | 新進牙醫師之訓練計畫具體可行,內容適當 |
評量項目 | 1.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相關規範,訂定訓練計畫,並依據計畫審查結果意見修訂訓練計畫。 2.訓練計畫主持人應確實負責主持計畫相關事務。 3.訓練內容符合新進牙醫師訓練計畫規定且實際應用於臨床照護上其教學內容應包含門診、急診、專題研討(含學術期刊討論會)、病例討論等。 4.醫院應設有臨床倫理委員會或類似之組織,且每年至少開會2次,並應使新進牙醫師知悉其功能與運作。 |
[註] |
條號 | 5.5.2 |
條文 | 適當安排課程內容、教學活動及安全防護訓練 |
評量項目 | 1.新進牙醫師初進入本計畫接受訓練時,有使用具體的學前評估方式了解其能力及經驗,並據以調整訓練時程與內容。 2.新進牙醫師清楚了解其訓練訓練項目內容,醫院能提供學習歷程檔案等工具,供新進牙醫師記錄學習歷程。 3.教師能依照安排之訓練項目內容進行教學,新進牙醫師因故無法完成訓練項目時,訂有檢討補救機制。 4.對於新進牙醫師之安全防護,應有到職訓練,使其瞭解醫院工作環境及安全防護(含疫苗接種),並有實務操作前說明,使其瞭解某項處置、操作之安全規定,且提供相關防護設備供其使用,並經由模擬訓練或演練獲得相關操作經驗。 5.教師對訂定訓練課程之建議有管道可以反應,並適當參與課程訂定。 |
[註] |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或申請新增職類於當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新進牙醫師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
條號 | 5.5.3 |
條文 | 新進牙醫師接受門診教學訓練 |
評量項目 | 1.應安排新進牙醫師接受門診教學訓練(chair-side teaching),主治醫師或教師教學時,應分析病情及示範診療,使新進牙醫師瞭解病人病情,並適時教導新進牙醫師考慮醫學倫理與法律等相關問題。 2.訓練時間安排合理,符合受訓期間平均每週訓練時數不得低於36小時或高於48小時;平均每週看診診次不得低於9診次或高於12 診次,每診次時間不超過4小時,有兼顧受訓人員之學習與工作時間。 |
[註] |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或申請新增職類於當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新進牙醫師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
條號 | 5.5.4 |
條文 | 新進牙醫師照護床數及值班班數安排適當,適合學習,並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 |
評量項目 | 1.新進牙醫師訓練所安排之疾病類型,應符合訓練計畫所訂之核心項目。 2.應安排新進牙醫師接受住診教學(teaching round),主治醫師或教師教學時,應分析病情及示範診療,使新進牙醫師瞭解病人病情,並適時教導新進牙醫師考慮醫學倫理與法律等相關問題。 3.應明確規定適合訓練所需要之照護床數及值班訓練:原則上,每人每日照護床數上限為15床,值班訓練平均不超過3天一班,不得連續值班,不得超時值班,值班照顧床數合理,並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 4.對新進牙醫師應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值班時亦同。並落實由主治醫師、住院醫師、新進牙醫師及牙醫實習醫學生組成的教學團隊,確保病人安全及學習成效。 5.醫院應訂有訓練新進牙醫師指導牙醫實習醫學生之辦法,並評估其執行情形。 |
[註] | 1.衛生福利部核定「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訓練項目中未有「口腔顎面外科及急症處理訓練:於醫院訓練至少1個月的口腔顎面外科(含牙科住院病人之照護)及牙科急症處理」及「口腔顎面外科訓練」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2.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或申請新增職類於當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新進牙醫師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
條號 | 5.5.5 |
條文 | 新進牙醫師病歷寫作品質適當 |
評量項目 | 1.門診病歷紀錄應符合病人實際情形,其內容如主訴、口腔病史、身體診察(含顏面口腔診察)、口腔檢查及牙位紀錄、相關之系統性疾病史、實驗室及影像檢查、診斷與診療計畫等。病歷紀錄如僅複製前次內容,且完全未針對病程變化加以修改者,視為不符合病人實際情形。 2.病歷應視情況需要記錄下列事項: (1)病人在身、心、社會層面的問題。 (2)醫師對診療過程之修正及改進。 (3)尊重病人自主,做好知情同意。 (4)在執行口腔手術前,應先進行「作業靜止期」(time-out)。 3.主治醫師或教師對新進牙醫師製作之病歷應予核閱並簽名,且給予必要之指正或評論。 4.醫院應安排教學活動,提升新進牙醫師寫作病歷及開立診斷書等醫療證明文書之能力。 |
[註] | 1.所稱「執行口腔手術」係包含:人工牙根植入術、單純齒切除術、複雜齒切除術,另,口腔顎面外科手術及牙周病手術亦須比照辦理。 2.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或申請新增職類於當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新進牙醫師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
條號 | 5.5.6 |
條文 | 與合作訓練機構溝通與成效評估 |
評量項目 | 1.定期與合作訓練機構進行討論溝通,包含訓練課程規劃、教學資源規劃、權責界定及相關行政事項等,有具體共識及持續檢討改善執行成效。 2.整體計畫之安排應有一致性與連貫性,並確實安排新進牙醫師到不同屬性機構接受訓練與指導。 |
[註] | 1.若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衛生福利部核定訓練計畫為單一訓練計畫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2.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或申請新增職類於當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新進牙醫師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
條號 | 5.5.7 |
條文 | 新進牙醫師提供雙向回饋機制,及訓練評估成果分析與改善 |
評量項目 | 1.應依訓練計畫規定定期進行新進牙醫師教學成效評估,如:病歷回顧口頭測驗(chart stimulated recall oral examination,CSR)、直接操作觀察(direct observation of procedural skills,DOPS)、迷你臨床演練評量(mini-clinical evaluation exercise,mini-CEX)或其他具體評估方式。 2.指導教師在訓練過程中能針對問題即時給予新進牙醫師回饋,並適時輔導其順利完成訓練。 3.在訓練過程中,新進牙醫師有反映問題及溝通的管道,並能兼顧受訓人員之權益。 4.對訓練成果不佳之新進牙醫師,提供輔導與補強訓練。 5.每月定期至「二年期牙醫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計畫」線上系統登錄教師及受訓人員資料。 |
[註] |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或申請新增職類於當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新進牙醫師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
5.6牙醫住院醫師訓練計畫執行與成果
【重點說明】
本節所稱牙醫住院醫師,係指於教學醫院接受部定專科醫師訓練之住院醫師,包含參與聯合訓練(joint program)者。但若醫院之牙醫住院醫師全程委託其他醫院代為訓練者,該院視為無住院醫師。
本節所指主治醫師以專任者為限。
醫院各科牙醫住院醫師訓練計畫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布之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據以執行,且持續檢討改進。
醫院應以前述認定基準中之評估方式,如筆試、口試、實際操作、平時觀察、同儕或醫護人員意見、模擬測驗等,評估牙醫住院醫師是否達成該專科領域應具備之專業能力,並給予適當鼓勵及輔導。
新申請教學醫院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牙醫住院醫師者(含全程委託其他醫院代為訓練者),本節僅評量訓練計畫之內容及相關軟硬體之準備程度(即第5.6.1條),其餘免評。
條號 | 5.6.1 |
條文 | 牙醫住院醫師之訓練計畫具體可行,內容適當 |
評量項目 | 1.應依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訂定各科住院醫師訓練計畫,並定期檢討修正。 2.訓練計畫主持人應確實負責主持計畫相關事務。 3.教師於帶領牙醫住院醫師期間,應適當安排從事教學訓練工作與其他工作(如臨床照護)之比重,以維持教學品質。 4.教師對訂定訓練課程之建議有管道可以反應,並適當參與課程訂定。 5.訓練計畫若為聯合訓練計畫(joint program),整體計畫之安排應有一致性與連貫性,並能配合合作醫院屬性做適當分工合作。 |
[註] |
條號 | 5.6.2 |
條文 | 適當教學活動及安全防護訓練 |
評量項目 | 1.對於新進牙醫住院醫師之安全防護,應有到職訓練,使其瞭解醫院工作環境及安全防護(含疫苗接種),並有實務操作前說明,使其瞭解某項處置、操作之安全規定,且提供相關防護設備供其使用,並經由演練獲得相關操作經驗。 2.應使牙醫住院醫師定期參與晨會、臨床研討會、專題討論(含學術期刊討論會)等會議,且有主治醫師或教師參與指導,並針對會議內容與牙醫住院醫師討論。 3.牙醫住院醫師須接受教學相關訓練,知悉實習臨床學習課程與目的,並擔任牙醫畢業後一般醫學訓練醫師或牙醫實習醫學生之教學和指導的角色。 4.醫院應設有臨床倫理委員會或類似之組織,並應使牙醫住院醫師知悉其功能與運作。 |
[註] |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或申請新增職類於當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牙醫住院醫師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
條號 | 5.6.3 |
條文 | 牙醫住院醫師照護床數及值班班數安排適當,適合學習,並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 |
評量項目 | 1.牙醫住院醫師訓練應符合各專科訓練計畫所訂之核心項目,並安排跨專科及跨領域之教學訓練。 2.應依各科一般訓練常規,明確規定適合訓練所需要之照護床數及值班訓練:原則上,每人每日照護床數上限為15床,值班訓練平均不超過3天1班,不得超時值班,不得連續值班,值班照顧床數合理,並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 3.對住院醫師應有適當指導監督機制,值班時亦同。並落實由主治醫師、牙醫住院醫師及牙醫實習醫學生組成的教學團隊,確保病人安全及學習成效。 |
[註] | 1.若醫院僅執行「齒顎矯正科」、「口腔病理科」住院醫師訓練,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2.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牙醫住院醫師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
條號 | 5.6.4 |
條文 | 牙醫住院醫師每週接受住診教學訓練 |
評量項目 | 1.應每週安排牙醫住院醫師接受住診教學(teaching round),主治醫師或教師教學時,應分析病情及示範診療,使牙醫住院醫師瞭解病人病情,並適時教導牙醫住院醫師考慮醫學倫理與法律等相關問題。 2.病房迴診、病房住診教學訓練,應落實團隊教學訓練。 3.牙醫住院醫師應定期參與併發症及死亡病例討論會、臨床病理討論會、外科組織病理討論會等會議,且有主治醫師或教師參與指導,並針對會議內容與牙醫住院醫師討論。 |
[註] | 1.若醫院僅執行「齒顎矯正科」、「口腔病理科」住院醫師訓練,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2.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牙醫住院醫師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
條號 | 5.6.5 |
條文 | 牙醫住院醫師病歷寫作品質適當 |
評量項目 | 1.病歷紀錄應符合病人實際情形,其內容如主訴、口腔病史、身體診察(含顏面口腔診察)、口腔檢查及牙位紀錄、實驗室及影像檢查、診斷與診療計畫等,應呈現合理邏輯。病歷紀錄如僅複製前次內容,且完全未針對病程變化加以修改者,視為不符合病人實際情形。 2.應視情況需要記錄下列事項: (1)病人在身、心、社會層面的問題。 (2)醫師對診療過程之修正及改進。 (3)尊重病人自主,做好知情同意。 (4)在執行口腔手術前,應先進行「作業靜止期」(time-out)。 3.身體診察(含顏面口腔診察)或器官系統回顧(review of systems)之結果,如以查檢表方式勾選者,對於陽性結果(positive findings)或有意義的陰性結果(negative findings)應加註說明。 4.主治醫師或教師對牙醫住院醫師製作之病歷應予核閱並簽名,且給予必要之指正或評論。 5.醫院應安排教學活動,提升住院醫師寫作病歷及開立死亡證明書、診斷書等醫療證明文書之能力。 |
[註] | 1.所稱「執行口腔手術」係包含:人工牙根植入術、單純齒切除術、複雜齒切除術,另,口腔顎面外科手術及牙周病手術亦須比照辦理。 2.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牙醫住院醫師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
條號 | 5.6.6 |
條文 | 評估教學成效評估並提供雙向回饋機制 |
評量項目 | 1.應依各專科醫師訓練計畫課程基準,以多元方式定期進行教學成效評估,如:直接操作觀察(direct observation of procedural skills,DOPS)、迷你臨床演練評量(mini-clinical evaluation exercise,mini-CEX)或其他具體評估方式。 2.應提供雙向回饋機制(包含評估表單的設計、評估方式、評估內容與回饋方式)。 3.若為聯合訓練計畫(joint program),訓練單位應提供管道供牙醫住院醫師反應問題,並適時檢討改進。 |
[註] | 1.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牙醫住院醫師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2.「多元方式」係指2種以上的評估方式。 |
條號 | 5.6.7 |
條文 | 牙醫住院醫師之訓練成果分析與改善 |
評量項目 | 1.牙醫住院醫師之訓練成果應符合各專科醫師訓練目標之要求,並能呈現適當的知識、技能和態度,包括:病人照護(patient care)、醫學知識(medical knowledge)、從工作中學習及成長(practice based learning and improvement)、人際與溝通技巧(interpersonal and communicationskills)、專業素養(professionalism)及制度下之臨床工作(systems-based practice)等。 2.對訓練成果不佳之牙醫住院醫師,提供輔導與補強訓練。 3.根據牙醫住院醫師訓練評估結果及每年度專科醫師考照及格率,適時修正教學計畫。 |
[註] | 若為新申請評鑑或前次評鑑合格效期內,未有收訓牙醫住院醫師者,本條免評(not applicable, 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