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橋頭國中校園安全檢查規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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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橋頭國民中學校園安全檢查規定(草案)

113.06.28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高雄市立橋頭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貳、目的:

為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檢查處理程序,期有效防制校園危安事件,特訂定本規定。

參、校園安全檢查之重點與原則:

一、必要檢查時機:

(一)特定身分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二)學校發現或接獲檢舉、通報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第二十五點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所列違法或違禁物品時,學務處應與校長、接獲通報之教職員工、導師或家長代表,以電子通訊或當面討論等方式進行緊急會商,認為該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應對該生進行檢查。

二、應符合比例原則,避免標籤效應:進行校園安全檢查時,應符合比例原則,安全檢查之時機、對象及程序應有助於必要目的之達成,避免引發學生怨懟之心理。規定中亦應載明,進行安全檢查時應避免無具體理由而針對少數學生,衍生標籤效應。

三、應恪遵性別分際,並保護個人隱私:避免標籤效應:本校進行校園安全檢查時,應嚴守恪遵性別分際;亦不得有歧視情形,偏袒部分學生而有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另應注意保護學生隱私,嚴密個人資料保護、預防相關資料外洩。

四、應有後續輔導配套措施:安全檢查只是手段,目的在於維護校園安全、輔導學生偏差行為。訂定之校園安全檢查規定應有後續相關輔導配套措施,並得視需要依學生輔導法及其施行細則召開個案會議,惟應遵守保密義務,不得洩漏相關學生之個人資料,以導引學生正向價值觀、培養健全人格發展,營造安全、友善之學習環境。

五、符合兒童權利公約:學生之隱私權應予保障,且依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規定,對學生生活輔導等權益有關之規章訂定應有學生代表及家長代表參與。

肆、安全檢查作業及流程(參考流程圖,如附錄1):

一、前置作業階段:

()完成實施安全教育宣導、預劃檢查人員訓練、備妥檢查文件設備、規劃安全檢查場地。

()召開校園安全檢查會議:

1.必要時由校長負責召開校園安全檢查會議,認定及變更認定特定身分學生。

2.學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之參與人員,應以有權知悉該款特定身分學生名單之學校人員、有關之司法人員或社工人員為限,執行之所有人員對個案之個人資料均負保密義務,並完成保密切結書(詳如附錄 2)。

3.對於特定身分學生之移除,需經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決議,評估無危害校園安全疑慮者,應移除特定學生身分。

二、安全檢查前階段:

()發現或接獲通報、檢舉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啟動校園安全檢查。

()確認受檢學生身分為特定身分學生或非特定身分學生,如為非特定身分學生即召開緊急會商,認為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及對該生實施檢查。

()確認安全檢查範圍::妥善規劃地點,如空間及執行人數有限,則採隔離/個別依序檢查,並視狀況派員掌握尚未受檢學生之安全及其動向。

()確認檢查人員編組是否符合規定。

()對安全檢查人員實施勤前說明:

1.規劃適當場所實施校園安全檢查,避免被標籤化或形成不當聯想之刻板印象。

2.避免至多人辦公處所或人員出入頻繁處所實施,以獨立教室或空間(如小型會議室、多功能視聽教室)較佳。

3.受檢學生如為兩人(含)以上,可規劃異地同時實施檢查,如空間及執行人數有限,則採隔離/個別依序檢查,並視狀況派員掌握尚未受檢學生之安全及其動向。

()確認檢查文件設備:備妥相關文件及借用公務用錄影器材設備,並檢查是否正常運作。

()完成人員勤前說明:確認檢查編組人員了解相關規定。

三、安全檢查中階段:

()使用公務用設備,於實施安全檢查應告知受檢學生錄影起訖時間。

()學生權益說明:如附錄 3

()實施安全檢查:執行安全檢查前,應避免接觸受檢學生身體,以目視檢查為原則,口頭引導受檢學生自行繳交個人物品。

()有無查獲違法(禁)物品之後續處理:請參考注意事項。

()拒絕檢查處置:先行安撫情緒,如視情況可繼續進行校園安全檢查;如經溝通輔導未果,通知法定代理人協處或協請警方處置。

四、安全檢查後階段:

()紀錄存檔:錄影紀錄保存方式:錄影資料儲存設備應律定專人妥慎保管,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調閱、移轉、刪除銷毀等事宜。

()學生後續輔導:視學生狀況,依相關規定予以適切之輔導措施。

()檢查過程及結果摘要紀錄(如附錄 4)上陳校長批示留存備查,並於評估後結案。

伍、校園安全教育宣導:

校園安全檢查教育宣導:於學期開始前後(可利用友善校園週實施),向師生宣導學校安全教育,置重點於預防機制宣導,除要求學生應遵守學校規範外,並請全校教職員工生隨時留意周遭環境人、事、物相關動態,發現狀況有異時,務必立即通報相關處室進行緊急必要處置(如安全檢查等),以確保校園安全。宣導內容含必要檢查時機、檢查範圍等。

陸、校園安全檢查設備及場所:

實施校園安全檢查時,於前置作業階段應檢整相關設備及完成場所規劃,並於實施期間確認其狀況情形是否妥善,說明如下:

一、安全檢查設備:

()錄影設備(含記憶體、電池):用公務用器材全程錄影記錄備查。

()檢查籃():集中暫時放置違法(禁)物品。

()保管登記簿:登載記錄安全檢查發現之違法(禁)物品,載明編號、日期時間、地點、物品種類(違法或違禁)、物品名稱、物品所有人(不知姓名時可用座位位置標示,例如第 3 排第 5 位可標示為 3-5),並由檢查執行人員、陪同人員簽名。

二、違法(禁)物品保管設備:

()密封夾鏈袋。

()專用保管盒或保管櫃。

()通知書。

三、安全檢查錄影資訊設備:

()電腦:用以操作閱覽安全檢查錄影紀錄之電子檔案,應單機作業、未連接網際網路,避免遭駭客入侵竊取或不慎上傳網路造成資料外洩。

()儲存設備:專屬電腦硬碟、記憶卡或外接式硬碟,儲存安全檢查錄影紀錄之電子檔案。應注意避免磁碟損壞、遭誤刪除等情形造成備查資料遺失。

()錄影資料調閱申請書:提供學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檢查(陪同)人員、獲報師長或其他有權調閱該次安全檢查錄影資料之人員提出申請,調閱規定及申請書格式例如附錄 5

()錄影紀錄保存方式:錄影資料儲存設備應律定專人妥慎保管,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調閱、移轉、刪除銷毀等事宜。

四、校園安全檢查場所規劃及注意項目:

()應規劃適當場所提供進行對學生人身或隨身物品之檢查,並避免安全檢查場所被標籤化或形成不當聯想之刻板印象。

()進行安全檢查時,應兼顧學生尊嚴及保護學生個人隱私,引導學生至適當場所,並避免影響其他師生活動或作息。

()所規劃之安全檢查場所不宜為正在進行教學、學生活動或行政辦公之場所(如保健室、輔導室、圖書館等)。

五、校園安全檢查會議、緊急會商及執行人員保密原則:

校園安全檢查相關人員須簽立保密切結書,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相關規定善盡保護責任,倘有個人資料外洩事件或發生校園安全檢查錄影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相關法規,循本校所訂定之應變機制迅速處理,並依規定時限內通報主管機關。

柒、本規定應經過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附錄1

附錄2

高雄市立橋頭國中校園安全檢查保密切結書


本人參與□校園安全檢查會議□緊急會商□執行校園安全檢查,承諾絕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洩漏特定身分學生及被安全檢查學生之個資,均負保密義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辦理,以確保當事人之最大利益。






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錄3

校園安全檢查學生權益說明書(舉例)

同學你好:

一、為了防止校園意外事件發生,維護學校安全與秩序,依據校園安全檢查規定,需要確認你的個人物品安全性,為了避免不必要的誤會發生,學校需要現在對你進行安全檢查。進行安全檢查,是因為學校有義務維持校園內的安全。一旦具危險疑慮的物品,有進入校園的跡象或可能性,學校都需透過檢查,排除這個擔心。造成不便,請多包涵。

二、此次檢查如果有攜帶槍砲、彈藥、刀械、毒品等違法物品,或有危害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之虞之刀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時,希望你能主動繳交。相信你也知道這些物品的危險性及影響性,稍後的檢查,請你將書包(或手提袋、置物櫃)打開。為了保護個人隱私並且避免物品遺失,實施的過程都將會全程錄影,且所有現場人員也都會保密,請放心。

三、檢查過程中如果覺得有影響到你個人權益時,你可以現場提出來,我們一起討論如何處理;如果檢查後仍覺得個人權益受損,請於30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如果你現在有話想說,或想告訴我們你的感受,我們都願意聽。如果現在沒有想到,或稍後檢查過程中有任何想要表達的想法,也可以隨時讓我們知道。但學校也希望你能了解,這次檢查的真正目的是為了維護同學的個人安全及維護整體的學校安全環境,謝謝你的體諒。

四、如果還有問題需要了解,請提出來,我們很樂意再次說明;如已清楚了解,請你配合實施,謝謝。再次感謝你對學校的協助。








附錄4

高雄市立橋頭國民中學 校園安全檢查實施流程紀錄表

一、實施紀錄摘要

()實施時間:OOOOOO日(星期O)上()OO

()實施地點:

()受檢學生:

()檢查編組:

1.檢查人員: 2.陪同人員:

3.錄影人員: 4.其他人員:(學生代表、緊急協處者)

()實施安全檢查理由:

二、流程表

項目

項次

流 程 內 容

檢查情形(V)

備註

(勾選否之說明)

檢查前階段

1

對編組安全檢人員勤前說明(檢查程序、注意事項以及保密條款)




2

考量受檢學生性別,編組適當人員。




3

確認檢查場所可保護受檢學生隱私權。




4

備妥相關錄影設備及所需書面資料(宣導單張、權益說明書、違法違禁品資料單、輔導說明稿)




5

檢查對象若非特定身分學生,需先完成緊急會商(不拘形式、紀錄備查)




6

編組執行人員均完成保密切結。




檢查中

階段

7

全程實施錄影,避免拍攝死角,以確保學校及受檢當事人權益。




8

執行時留意態度、語氣、表達及動作,應避免激化受檢學生或產生對立狀態。




9

注意學生權益保護及性別平等法規,向受檢學生宣讀權益說明。




10

請受檢學生自行將書包、背包內隨身物品、專屬抽屜、置物櫃內物品取出受檢。




11

於學生面前實施檢查並共同檢視檢查結果。




12

如查獲違禁品應向受檢學生說明處置方式,並在學生當事人及陪同人員見證下封存。




13

學生拒檢時,由與其關係較密切人員先行帶離現場並予安撫情緒及輔導(備註欄註記帶離人員),再次說明檢查必要性及權益後,再帶回繼續檢查;如溝通未果則聯繫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助 (備註欄說明)




檢查後

階段

14

若發現受檢學生攜帶違法()物品,通報學務處依注意事項第三十點規定辦理。




15

收繳違法(禁)物品資料單上應註記編號、物品名稱、收繳時間、持有人、收繳單位(人員)用印(簽名)




16

檢查後相關資料及錄影紀錄留存。




17

紀錄存放學校指定設備中,由專人存管備份,備份應收錄於封閉性迴路,並列入專管人員移交資料。




後續輔導階段

18

對受檢學生實施校園安全及輔導作為說明。




19

視需要依學生輔導法及其施行細則召開個案會議。




檢 查 結 果

有無違法(違禁)物品 □是,物品名稱: 存放地點:

其 他 註 記 事 項


承辦單位

編組人員(簽名)

校長









附錄5

高雄市立橋頭國民中學 校園安全檢查錄影資料調閱申請書(範例)

申請調閱日期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申請人姓名: 聯絡電話:

身分:(勾選)

學生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檢查(陪同)人員獲報師長

申訴者其他_____________

安全檢查影片日期:

編號:

申請調閱目的:

調閱地點(限校內)

申請人注意事項:

利用本項資料應與申請目的相符,並應恪遵刑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若有違反,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章:

學校陪同調閱人員簽章

(需為檢查當日執行人員)

承辦人

承辦單位主管

(經有參與檢查之主管簽核,

非參與主管則免經簽核)

校長





高雄市立橋頭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113626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高雄市立橋頭國民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據教師法第三十二條及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訂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落實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


第二條 定義

  本要點所列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教師法第三條所稱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

二、管教:指教師基於第四條之目的,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

三、處罰: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包括合法之處罰及違法之處罰;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霸凌、不當管教及其他違法處罰(參照附表一)

四、體罰:指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之體罰。

五、霸凌:指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之霸凌。

六、不當管教:指教師對學生採取之管教措施,違反輔導管教相關法令之規定,而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七、其他違法處罰:指其他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違法行為,包括涉及刑事法律及違反教師專業倫理相關行政法規之行為。


第三條 教師以外輔導管教人員之準用規定

  本校教師以外輔導管教人員(包括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或校安人員、學務創新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專業輔導人員、運動教練、社團指導老師及其他輔導管教人員),準用教育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及本要點之規定,辦理輔導與管教學生事宜,以落實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積極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維護校園安全及教學秩序。

  前項準用人員於執行輔導與管教學生前,宜先經適當之學生權利與校園法律實務、輔導諮商及正向管教等專業知能培訓,學校並應安排其接受相關在職訓練,俾能積極導引學生適性發展、協助培養其健全人格,創造友善校園文化及環境。


第四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包括:

一、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減少學生不良行為及習慣,以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二、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三、維護校園安全,避免學生受到霸凌及其他危害。

四、維護教學秩序,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五條 平等原則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第六條 比例原則

  教師採行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重相當,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七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情狀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狀,以確保輔導與管教措施之合理有效性: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前項所稱行為包含作為及不作為。


第八條 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先了解學生行為之原因,針對其原因選擇解決問題之方法,採取輔導及正向管教措施,並視狀況調整或變更。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基本考量如下:

一、尊重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二、輔導與管教方式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之個別差異,符合學生之人格尊嚴。

三、啟發學生自我察覺、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四、對學生所表現之良好行為與逐漸減少之不良行為,應多予讚賞、鼓勵及表揚。

五、應教導學生,未受鼓勵或受到批評指責時之正向思考及因應方法,以培養學生承受挫折之能力及堅毅性格。

六、不得因個人或少數人之行為而處罰其他或全體學生。

七、對學生受教育權之合理限制應依相關法令為之,且不應完全剝奪學生之受教育權。

八、不得以對學生財產權之侵害(如罰錢等)作為輔導與管教之手段。但要求學生依法賠償對公物或他人物品之損害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

本校或本校教師處罰學生,應視情況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了解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適當說明所針對之須導正行為、實施處罰之理由及措施。

學生對於教師之處罰措施提出異議,教師認為有理由者,得斟酌情形,調整所執行之處罰措施;必要時,得將學生移請學生事務處(以下簡稱學務處)或輔導室處置。

教師應依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請求,說明處罰過程及理由。


第十條 對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之資訊公開及溝通

  本校應對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公開本要點、校規、有關學生權益之法令規定、權利救濟途徑等相關資訊。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本校家長會對本要點及其他相關事項有不同意見時,得向學校提出意見。

  本校於接獲意見時,應溝通協調及說明理由;認為前項所提意見有理由時,應予修正或調整;認為無理由時,應提出說明。


第十一條 個人或家庭資料之保護

  教師因輔導與管教學生所取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向本校申請閱覽學生個人或家庭資料。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確有必要者為限。


第十二條 對學生之輔導

教師應以通訊、面談或家訪等方式,對學生實施生活輔導,必要時做成記錄;遇有學生身心狀況特殊,需要專業協助時,教師應主動要求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十三條 學校對教師之協助

  學校應注重教師之學生權利教育訓練,整合內、外部資源協助教師實施班級經營及正向管教,辦理教師在職教育及宣導,強化相關法令素養,營造友善校園環境。


第十四條 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

  學生學業成就偏低,而無第十五條各款所列行為者,教師除予以成績考核外,應瞭解其學業成就偏低之原因(如是否因學習能力不佳、動機與興趣較低、學習方法無效、情緒管理或時間管理不佳、不良生活習慣或精神疾病干擾所致),並針對成因採取有效之輔導與管教方式(如各種鼓勵、口頭說理、口頭勸戒、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補救教學等)。但不得採取處罰措施。

  前項之輔導無效時,教師認為應進一步輔導時,得以書面申請學校輔導室處理,必要時並應尋求社政或輔導相關機構支援或協助。


第十五條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本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一、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法規。

二、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三、危害校園安全。

四、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十六條 訂定校規、班規之限制

  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本校校規、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不得訂定對學生罰錢或其他侵害財產權之規定。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本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罰,以維護學生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

  本校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第十七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基於導引學生發展之考量,衡酌學生身心狀況後,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口頭糾正。

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措施(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要求其打掃環境)。

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學校活動。

十一、經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其他符合第二章規定之管教目的及原則,且未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

教師得視情況,若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並應給予學生合理之休息時間。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主動發現,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管教:

一、學生身體確有不適。

二、學生確有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

三、管教措施有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虞。

教師對學生實施第一項之管教措施後,審酌對學生發展應負之責任,得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說明採取管教措施及原因。


第十八條 教師之強制措施及阻卻違法事由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不當使用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列違禁物品,有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虞。

四、其他現在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

教師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教師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以及為維持教學秩序和教育活動正常進行之必要管教行為,不予處罰。

教師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教師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教師有第一項至前項不予處罰之情形時,亦不得予以不利之成績考核。


第十九條 學務處及輔導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十七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顯已妨害現場活動,教師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情況急迫時,學務處或輔導室應派員協助處理,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時,得強制帶離現場,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圖書館、輔導室或其他適當場所,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或輔導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或輔導室人員指導下,請學生進行適合適量之活動或運動項目,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若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應即調整或停止。


第二十條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或輔導室依第十九條實施管教,須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到校協助處理者,應請其配合到校,協助本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本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應依家庭教育法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拒絕配合時,應聯繫社政單位進行家庭訪視或協助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校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下列各款措施時,應依本校學生獎懲相關規定,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一、交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

二、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三、聯繫社政及相關單位協助提供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諮商及其他專業服務。

四、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五、移送警察機關處置。

六、移送司法機關處置。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本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家庭為脆弱家庭,或難以期待發揮輔導管教功能之家庭時,得不採取第一項第一款之帶回管教措施,而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或尋求其他校內外兒少保護資源。

  學生交由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面談,以評估其效果。帶回管教期間,本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本校得終止帶回管教之處置;帶回管教結束後,本校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第二十二條 高關懷課程之實施

  為有效協助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本校應視需要,開設高關懷課程。

  學務處或輔導室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參加高關懷課程之處置時,應依本校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或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議決後,始得為之。

  本校得設高關懷課程執行小組,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業務承辦處室主任擔任執行秘書,小組成員得包括本校各處室主任、相關業務組長、家長會代表、導師等。執行小組應定期開會,每學期應召開二次以上會議,規劃、執行及考核相關業務,並改進相關措施。

  高關懷課程編班以抽離式為原則,依學生問題類型之不同,以彈性分組教學模式規劃安排課程(如學習適應課程、生活輔導課程、體能或服務性課程、生涯輔導課程等),每週課程以五日為限,每日以七節以下為原則。

  高關懷課程之師資,依實際需要,經執行小組議決後,由校長聘請校內外開設相關課程或活動專長之人員擔任。

  本校應視實際開設班別,設專責教師擔任導師工作,以每班一名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 校園安全檢查之限制

為維護校園安全,本校發現或接獲檢舉、通報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對學生身體、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空間(如抽屜、上鎖之置物櫃等),進行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

一、特定身分學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

二、前款以外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所列違法或違禁物品時,學務處應與校長、接獲通報之教職員工、導師或家長代表,以電子通訊或當面討論等方式進行緊急會商,認該生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應對該生進行檢查。

三、其他法規明文規定之情形。

前項第一款所稱特定身分學生,指下列各款之學生:

一、少年法院審理中或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執行期間,並經本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決議,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

二、有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稱偏差行為,並經本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決議,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者。

  前項各款特定身分學生,應由本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審議認定或變更認定;其參與人員,應以有權知悉該款特定身分學生名單之本校人員、有關之司法人員或社工人員為限。

參與本校校園安全檢查會議、緊急會商及執行校園安全檢查之所有人員,對特定身分學生及被安全檢查學生之個人資料,均負保密義務,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辦理。

本校得依學生宿舍管理規定,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時不得對學生身體進行檢查。


第二十四條 校園安全檢查之進行方式

為維護校園安全及學生之身體自主權、人格發展權,本校應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訂定相關規定,由學務處依規定進行下列各款之安全檢查:

一、必要之校園安全檢查:本校應指定二位以上人員進行檢查,並依被檢查學生意願,得由一至二位當時在校之本校教職員或學生陪同;他人生命、身體有遭受緊急危害之虞時,免除陪同人員。

二、對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本校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代表陪同。

本校指定人員進行前項第一款之檢查時,被檢查之學生本人希望在場時,應同意其在場。

本校進行第一項之檢查時,應全程錄影,檢查結束後,應記錄檢查結果並保存;本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本條影像資料之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前項之影像資料及檢查結果紀錄,本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申訴、再申訴、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本校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校之錄影設備、資料保存備份方式及影像資料調閱,應參考教育部校園安全檢查操作手冊規定辦理。

本校所屬教育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要求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本校有配合提供影像資料之義務。

  本校依第二十三條或本條規定所為之校園安全檢查,縱使未發現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所列違法物品或違禁物品,仍為合法之安全檢查。


第二十五條 違法或違禁物品之處理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本校立即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交由本校予以暫時保管,並由本校視其情節,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但本校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前項以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刀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法令規定之違禁物品。

  教師或本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有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者,得予暫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教學或校園安全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領回。

  教師或本校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接到本校通知後,未於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本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對公物之賠償

  學生毀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時,由本校通知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辦理。


第二十七條 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學生之轉介措施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時,發現學生有身心障礙或精神疾病者,應將輔導與管教紀錄,連同書面申請書送本校輔導室,斟酌情形安排學生接受心理諮商,或依法定程序接受特殊教育或治療。


第二十八條 學生之追蹤輔導及長期輔導

教師、學務處及輔導室對因重大違規事件受處罰學生之追蹤輔導,應依學生輔導法及相關法令處理。


第二十九條 脆弱家庭學生之處理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發現學生可能處於脆弱家庭時,應通報本校。

  本校應採取晤談評估等方式,辨識學生是否處於脆弱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得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本校知悉學生因家庭因素,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因忽視教養,致學生有偏差行為、受保護管束處分或刑之宣告時,應視個案情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等相關規定通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求相關機關(構)應依法處置,並負保密義務,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辦理。


第三十條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

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辦理通報;並依法保密,注意維護學生秘密及隱私。


第三十一條 禁止體罰及霸凌學生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及霸凌學生之行為。


第三十二條 禁止違法處罰學生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違法處罰學生。


第三十三條 禁止行政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構成行政罰法律責任或國家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三十四條 禁止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避免有侵害學生權利,構成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


第三十五條 教師違法處罰學生之懲處

  教師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之行為者,本校應按情節輕重,依教師法、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予以適當之懲處或其他處罰。


第三十六條 應提供學生申訴途徑

本校應依教育基本法第十五條及相關法令規定,提供學生對本校之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增進校園和諧。


第三十七條 申訴之提起

學生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管教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應依國民教育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向本校提出申訴。


第三十八條 學校之協助處理紛爭

  經當事人請求或必要時,本校應協助教師處理紛爭。

  教師因合法管教學生,與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發生爭議、行政爭訟或其他司法訴訟時,本校應依教師之請求,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三十九條 學校提供所需之設施及用品

  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所需之設施(如諮商處所)、校園安全檢查設備(如錄影設備)、違法物品保管設備(如密封夾鏈袋、保管盒、保管櫃)、安全檢查錄影資訊設備(如電腦、儲存設備)及文件表單(如輔導管教記錄表、家長通知書、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申請表、獎懲委員會裁決書、獎懲委員會裁決通知函、學生申訴單),應由本校行政單位統一提供之;其中提供學生或法定代理人使用之文件表單,應公開於本校網站,並以適當方式宣導。


第四十條 本要點之訂定程序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體罰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對自己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等。

教師責令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例如命學生互打耳光等。

教師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上下樓梯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霸凌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規定之霸凌。

不當管教

指教師對學生採取之管教措施,違反輔導管教相關法令之規定,而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例如站立反省每次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超過兩小時,或對學生罰錢或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

其他違法處罰

涉及刑事法律之公然侮辱、誹謗、強制、恐嚇等行為,及違反與教師專業倫理相關之行政法規(例如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使學生身心受到侵害之違法行為。

本表僅屬舉例說明之性質,其未列入之情形,符合法定要件者,仍為違法處罰。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正向管教措施

例示

與學生溝通時,先以「同理心」技巧了解學生,也讓學生覺得被了解後,再給予指正、建議。

一、「你的好朋友找你打電玩,你似乎很難拒絕;但是,如果繼續用太多時間玩電玩,你也知道會有很多問題發生。怎麼辦?讓老師和同學一起來幫助你。」

二、「老師了解你受委屈、很生氣,所以你忍不住罵出三字經;但是,罵完三字經,對你自己、對別人有沒有好處?還是帶來更多麻煩?」

告訴學生不能做出某種行為,清楚說明或引導討論不能做的原因。而當他不再做出該行為時,要儘速且明確地對他不再做該行為加以稱讚。

「上課時,在沒有舉手並被邀請發言時,請你不要講話。」

「因為如果你講話,老師講課的時間就不夠,老師也會分心,課就會講不完或講不清楚,同學可能聽不懂。」

「想想看,如果你很想聽課,却有同學不斷講話,你會受到什麼影響?」

「以前你上課常隨便講話,但今天你沒有隨便講話,你很有禮貌(或很會替別人著想)。」

除具體協助學生了解不能做某種不好行為及其原因外,也要具體引導學生去做某種良好行為,並且具體說明原因或引導學生討論要做這種好行為的原因,並且,當他表現該行為時,明確地對他的行為加以稱讚。

「當你要講話時,請你注意場合與發言程序。」

「如果老師講課時,每個同學都可以任意講話,你認為這樣好嗎?有什麼壞處?相反地,如果大家都能不隨便講話,則有什麼好處、壞處呢?」

「○○同學要講話時,會先舉手問老師,很有禮貌;○○同學,在老師開始上課後,就不再講話,會很認真地看著老師,讓老師很高興,很想好好教給你們最好的!」

利用討論、影片故事或案例討論、角色演練及經驗分享,協助學生了解不同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他人的正負向影響),因而認同行為能做或不能做及其理由,以協助學生學會自我管理。

請同學在生活中觀察紀錄打人的事件與被打的人的反應及感受,老師帶著學生一起討論;也請同學分享被打的經驗,並討論打人的短期及長期的好處和壞處;師生一起看控制生氣的示範影片,學習如何控制生氣的步驟。

用詢問句啟發學生思考行為的後果(對自己或對他人的短期與長期好處與壞處),以增加學生對行為的自我控制能力;並給予學生抉擇權,用詢問句與稱讚來鼓勵學生做出理性的抉擇,以鼓勵學生的自主管理。

「你可以繼續每天打電玩打到半夜;但對你的身體、功課以及你和爸媽的關係有什麼壞處?如果你能節制與安排玩電玩的時間,對你有什麼好處?」

「玩電玩有什麼好處?這些好處可不可以用其他的活動或做其他事情取代?」

「想想看,玩電玩一時的好處、壞處;更長遠的好處、壞處,你如何決定?老師可以協助你一起思考與規劃,作出對自己、對別人都較好的決定。但最重要的,你自己要想清楚,做好決定,並負責任;老師相信你,也期待你做出最有智慧的決定。」

注意學生所做事情的多元面向,在對負向行為給予指正前,可先對正向行為給予稱讚,以促進師生正向關係,可增加學生對負向行為的改變動機。

一、「關於你大聲叫罵同學、罵學校這件事,老師可以了解你對同學、學校很關心,這是很好的,以後你還是要繼續關心同學!但是,你的方法是不當的,可能會傷害別人,可能會使別人討厭你,也會違反校規,可不可以改用別的方法來表達你的關心或你的生氣?」

二、「關於你亂貼海報這件事,老師了解你想表達意見,這是很好的,你也很有創意;但是,你不依規定貼海報,可能會使校園凌亂,而且也違規了;可不可以用別的方法來表達意見與創意而不違規?」

針對不對的行為或不好的行為加以糾正;但也要具體告訴學生是「某行為不好或不對」,不是「學生整個人不好」。

「你生氣時容易出手打同學,對自己、對同學都不好;但老師並不認為你整個人都不好,老師了解你有時也會幫一些人的忙;希望你發揮會替別人著想、幫忙別人的優點,以後不再打人。」


高雄市立橋頭國民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性別事件防治規定

1010831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0225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0626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 本規定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性別事件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第三十條訂定之。

  2. 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建立性別平等,特訂本規定。

  3. 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性別事件防治教育,以提升本校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訂定下列措施:

(一)每學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檢討實施成效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得選送相關教職員工參加校內外性別平等教育之在職進修活動或培訓。

(二)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中,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前款人員奉派參加校內外之相關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活動,同意予以公 (差)假登記及經費補助。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得選送相關教職員工參加校內外性別平等教育之在職進修活動或培訓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防治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及學生手冊。

(四)前款人員奉派參加校內外之相關性別平等教育研習活動,同意予以公(差)假登記及經費補助本校若發生疑似校園性別事件,鼓勵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向學生事務處 (以下統稱學務處)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五本校若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鼓勵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儘早向學生事務處(以下統稱學務處)申請調查,或由第三人提出檢舉調查,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1. 本校由學務處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性別事件防治與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前項資訊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性別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事項。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1. 其他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1. 學校應提供安全、性別友善、無性別偏見之空間,以支援並啟發學生適性發展。學校應考量使用者之多元需求,顧及學校成員之差異性、多元性,並應定期評估及彈調整校園空間之利用,使任何人不分其生理性別、性傾向、性別特質或別認同,均得平等共享教育資源。

  2.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性別事件發生,請總務處積極辦理檢討改善校園危險空間,檢視內容如下: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本校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記錄校內曾經發生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性別事件之地點,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以上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包括校內宿舍、衛浴設備、校車等,皆應考量學生之身心功能或語言文化差異之特殊性,提供符合學生需要之安全規劃及說明方式

  1. 學務處配合轄區警局,實施「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並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此檢視說明會,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並公告檢視成果、檢視報告及相關紀錄。本校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2. 本校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與人際互動時,皆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3.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若發現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並陳報學校處理學生於校外為實習生,實習期間遭受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者性騷擾時,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實習場域之實習指導人員,指教導或提供學生專業知能、提供實務訓練及指導學生實務操作訓練之人員。

()本校知悉實習生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而非屬本法適用範圍者,得依性平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本校知悉實習生為校園性別事件被害人,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1. 校長及教職員工與性或性別有關專業倫理及主動迴避陳報事項:

()校長或教職員工與未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 發展以性行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校長或教職員工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 工作機會而有地位、知識、年齡、體力、身分、族群、或資源之不對等權 勢關係時,與成年學生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以性行 為或情感為基礎等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若發現其與學生之關係有違反前二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及陳報 學校或學校主管機關處理。

  1. 校長或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2. 本規定所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性別事件之定義如下:

  1.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2.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1.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2.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其中ㄧ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校長或教職員工違反與性或性別有關之專業倫理行為:指校長或教職員 工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或利用不對等之權勢關係,於執行教學、 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3. 校園性別事件:指事件之ㄧ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 為學生者;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1. 本規定所稱教師、職員、工友、學生界定如下:

  1. 教師: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實習場域之實習 指導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2.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學生事務創新人員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3. 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1. 本校校長職員或工友於知悉學生發生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校園性別事件應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並由學務處確實依據法令規二十四小時內向本市政府教育局(下稱教育局)通報(即完成校安通報);另由輔導處()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本市政府社會局(即完成社政通報)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以下簡稱事件管轄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1. 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現為或曾為本校校長者,應向教育局申請調查或檢舉。

    2. 若行為人於兼任學校事務時所發生之行為,以該兼任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3.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及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

    4.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但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5. 行為人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2.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其以口頭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由本校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其以書面為之者,得以傳真、書信、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前項書面或言詞、電子郵件所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學校知悉疑似校園性別事件有下列情形,應由所設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 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經會議決議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程序, 以釐清事實,採取必要之措施維護學生之權益與校園安全:

() 二人以上被害人。

() 二人以上行為人。

() 行為人為校長或教職員工。

() 涉及校園安全議題。

() 其他經性平會認有以檢舉案形式啟動調查之必要者。

  1. 本校非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時,由學務處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事件管轄學校完成調查屬實者其成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請其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防治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處理。

  1. 本校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無管轄權時,由本校於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或事件轄學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並通知當事人。

  2. 本校接獲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時,以學務處為收件單位。收件後,除有性平法第二十九三十二條第項所定事由外,應於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會調查處理。

前項性平法第二十九三十二條第項所定事由,必要時得由性平會指派委員人以上組成小組認定之。

前述小組之工作權責範圍得包括審議受理與否、協助討論調查小組名單、初審調查報告等;上述審議受理與否係依據性平法第二條之事件適用範圍,僅作受理之程序審查,不得對案情是否屬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進行實質判斷,而為不受理之決定

  1. 本性平會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理。前項申請調查或檢舉,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1. 非屬性平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2. 申請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者。

    3. 同一案件已處理完畢者。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告知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由本校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本校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1. 經媒體報導或學校處理霸凌事件,發現有疑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情事者性別事件,皆視同檢舉,學校應指派專人擔任檢舉人,主動將事件交由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仍須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前項性霸凌事件由本校防制霸凌因應小組移請性平會依據本規定各條各款事項比照辦理。

  2. 本校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性平法第三十三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及第四項規定: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成員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且其成員中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事件當事人分屬本校及其他學校時,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主責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本校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性別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本校針對前項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同意於調查日予以公差(假)登記。

前項調查小組人員之交通費或相關費用,得以本校或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預算或累積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

  1. 本規定所指具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其資格須符合下列之一:

    1. 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知能高階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2. 曾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性別事件有具體績效,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

    3. 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防治準則修正施行前防治準則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修正生效前,已持有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知能進階培訓結業證書,且經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性平會核可並納入調查專業人才庫者,自防治準則修正施行生效之日起三年內得擔任之當然納入原調查專業人才庫

  2. 本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校園性別事件時,依據下列方式辦理:

    1. 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學生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 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3. ()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4.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5. ()本校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6. ()依性平法第三十條第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7. ()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8.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9. ()本校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 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10.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本校得經性平會決議, 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

    11. ()當事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12. (十一)當事人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得以錄音輔助,必要時得以錄影輔助;訪談 紀錄應向當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3.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本校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並報教育局備查:

    1. 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 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 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並得依被害人之申請 或由性平會評估該事件對學生受教權及校園安全之影響,中止當事人雙 方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學生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之關係,或命行為人迴避

    3. 避免報復情事。

    4. 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 其他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

前稱必要之處置,須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方得執行。

  1. 本校依據性平法第二十四條第項規定,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應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就該事件仍應依本規定為調查處理。前稱協助內容如下:

    1. 心理諮商輔導

    2. 法律諮詢管道協助

    3. 課業協助。

    4. 經濟協助。

    5. 社會福利資源轉介服務。

    6. 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當事人非本校之人員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提供必要及適當之協助。

本校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至校協助,所需費用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預算或累積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

  1. 本校性平會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校園性別事件,不受該事件司法程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1. 本校指派或受聘之調查小組,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調查結果。

  2. 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相關事件校園性別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3. 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校園性別事件屬實,依其事實認定對學校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者,由學校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前項行為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

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除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情形外,不得重新調查。

學校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性平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前項審議議處依相關法規應給予行為人陳述答辯意見時,應檢附經性平 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告。

前項議處決定前,權責單位應通知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限期以書面或言詞提出陳述意見;其以言詞為之者,權責單位應作成紀 錄,經向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 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未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 棄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決定議處之權責單位應審酌其書面 陳述意見。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校園性別事件經本校性平會完成調查屬實後,應依性平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本校權責單位(人事評審/考績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學生獎懲委員會)提出對行為人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議處權限時,本校應將該事件移送其他權責機關議處。

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應依法對申請人或檢舉人作適當之懲處。

該調查結果除有司法機關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安全之考量者,不得以公開。

  1. 本校為性騷擾或性霸凌性別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1. 行為人接受心理諮商與輔導。

    2. 行為人經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3.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4. 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校園性別事件情節輕微者,本校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第一款對行為人所為處置,由本校學務處命行為人為之,執行時並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前項第二款處置,由本校性平會討論決定實施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上列事項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費用之支應事宜;該課程之性質、執行方式、執行期間及不配合執行之法律效果,應載明於處理結果之書面通知中。

第一項第二款處置,學校得善用修復式正義或其他輔導策略,促進修復 關係。

第一項第四款之措施,必要時,得考量行為人為學生,融入學校之課程 教學或宣導活動執行並記錄之。

  1. 本校依據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件及行為人之檔案資料,指定專責總務處文書人員保存二十五年;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 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 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3. 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 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 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6. 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1. 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2. 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3. 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4. 相關物證之查驗。

  5. 事實認定及理由。

  6. 處理建議。

第一項建立之檔案資料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 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1. 本校於取得性平法第二十之一第三項所定事件相關事證資訊,經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後,應提交性平會查證審議。

  2. 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行為人為有追蹤輔導必要之學生或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學生由本校輔導室,學生以外者由本校學務處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校園性別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

本校應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供予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本校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1. 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依行為人之身分向教育局或本校提出申復;向本校提出申復;但行為人為校長、 教師、職員或工友者,申請人或被害人得逕向教育局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由本校受理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被害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 本校學務處收件後,即應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 前款審議小組成員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校園性別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 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 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6. 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本校性平會,由其重為決定。有性平法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所定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 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

    7. 前款申復決定送達申復人前,申復人得準用前項規定撤回申復。

性平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及防治準則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調查程序有重 大瑕疵,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性平會或調查小組組織不適法。

()未給予當事人任一方陳述意見之機會。

()有應迴避而未迴避之情形。

()有應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

()有證據取捨瑕疵而影響事實認定。

()其他足以影響事實認定之重大瑕疵。

  1. 本校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校園性別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1.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校園性別事件及對當事人實施教育輔導所需之經費,皆由本校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預算或累積剩餘款等項下調整支應,或向教育局申請補助。

  2. 本規定經性平會會議修訂,及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市立橋頭國民中學學校體育委員會組織要點

113628日本校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第一條、依據教育部 107 5 22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70017127B 號令修正頒布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設置「高雄市立橋頭國民中學學校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之職責為策進體育教學活動及運動特色發展,落實學校體育政策、提升學校運動風氣、促進學校師生身心均衡健全發展。

第三條、本會設委員7人,設主任委員1名,由校長兼任;副召集人1名,由學務主任兼任;執行秘書1名,由體育組長兼任,其餘委員為訓育組長1名;體育科教師代表1名;專任運動教練1名;家長代表1名。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本會召集人、副召集人、執行秘書及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壹年(每年81日起至翌年731日止),委員隨其職務進退之。

第四條、本會工作職掌如下:

一、研議全學年度體育實施計畫。

二、本校體育課程、競賽、研習、講座等活動之規劃、執行、推動與輔導。。

三、推動學校體育特色發展、運動優秀學生培育計畫。

四、承辦校際體育活動及運動競賽之計畫。

五、校內運動場地(含代管場館)、體育器材與設備之使用管理規定。

六、規劃學校運動安全與意外傷害處理之事宜。

七、學校各類運動社團或代表隊之組訓、參賽、推廣、教練聘任與考核事宜。

八、提升學生體適能相關措施與活動之商討。

九、游泳池管理及相關人員聘任與考核、水上體育教學與活動之規劃。

十、其他關於學校體育發展與規劃事宜。

第五條、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惟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實際

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或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並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

召集之。本會開會時,以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其指定代

理主席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七條、本會應有家長代表及專任運動教練出席,且出席人數需達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

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贊成與反對同數時,取決於召集人。

第八條、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高雄市立橋頭國民中學學校體育委員會委員名單

序號

職稱

職務

姓名

性別

備註

1

召集人

校長




2

副召集人

學務主任




3

執行秘書

體育組長




4

委員

訓育組長




5

委員

體育科教師代表




6

委員

專任運動教練




7

委員

家長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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