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玉井國中交通安全常識題庫
交通法規篇
答案 題號
問題內容
2
001
機踏車附載坐人:(1)可以側坐。(2)為求安全不得側坐。(3)無
規定。
2
002
後車超越前車時,應該:
(1)由前車右側超車。
(2)由前車左側超越。
(3)任意超越。
2
003
失效之駕照,應:
(1)自行保留。
(2)繳回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3)
自行銷燬。
1
004
行近行人穿越道時:(1)應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應暫時停車
侯讓。
(2)鳴喇叭穿越通過。(3)應加速通過。
1
005
駕駛人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時者應處:(1)罰鍰並記違規點
數。(2)吊扣行車執照。
(3)吊扣駕駛執照。
2
006
在公共場所出入口前及車站:(1)可以停車。(2)不得停車。(3)
無規定。
1
007
臨時停車規定時間:
(1)不得超過三分鐘,並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2)
不得超過十分鐘,駕駛人亦可離開座位。
(3)只要不超過五分鐘即可。
1
008
行近無看守人員管理、無遮斷器警鈴等設備之鐵路平交道時,應:
(1)
暫停,看、聽、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2)加速逕行通過。
(3)
緩慢行駛。
1
009
重型機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可附載:
(1)一人。
(2)二
人。(3)三人。
3
010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及其附載座人未戴安全帽,何人應受新台幣500元
之罰鍰:
(1)機車車主。
(2)後座乘員。(3)機車駕駛人。
2
011
輕型機踏車,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是應:
(1)在快車道行駛。
(2)在慢車道行駛。(3)無規定。
1
012
夜間會車時應:
(1)使用近光燈。
(2)使用遠光燈。
(3)無規定。
3
013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以後輪著地,蛇行或拆除消音器駕駛因而肇事者,
應:(1)勸導之。(2)罰鍰並沒入車輛。(3)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
照。
2
014
機踏車附載物品,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
(1)頭部。
(2)肩部。
(3)
腰部。
1
015
機踏車附載物品,寬度不得超過車輛:
(1)把手。
(2)二公尺。
(3)
一公尺半。
1
016
機踏車駕駛人,在行車前:
(1)須檢查車輛各部機件。
(2)車輛性能
良好,不必檢查。(3)無規定。
2
017
重型機踏車,附載物品重量,不得超過:
(1)五十公斤。
(2)八十公
斤。(3)九十公斤。
1
018
輕型機踏車在市區道路行駛,速度每小時:
(1)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2)
不得超過二十公里。(3)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2
019
乘機踏車:(1)不必戴用安全帽。(2)為求安全應戴安全帽。(3)
法令規定不必戴安全帽。
2
020
輕型機踏車在郊外道路行駛,每小時速度:
(1)不得超過五十公里。
(2)
不得超過四十公里。(3)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1
021
機踏車夜間在照明清楚之市區行駛:
(1)使用近光燈。
(2)可用遠光
燈。(3)可以關燈。
1
022
機踏車行車前:
(1)隨車工具需準備齊全。
(2)機踏車輕便不需攜帶。
(3)並無規定。
1
023
機踏車同一方向行駛時,前車與後車:(1)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
離:(2)不需保持距離。
(3)應平行前進。
2
024
下坡行駛時:
(1)可以關閉電門,空檔滑行。
(2)不得將引擎熄火空
檔滑行。
(3)無規定。
2
025
各種燈光損壞或不全:
(1)不影響行車安全。
(2)影響行車安全甚大。
(3)照常行駛。
3
026
在鐵路平交道、交岔口、快車道、行人穿越道:(1)可以停車。
(2)
可以臨時停車。
(3)不得臨時停車。
3
027
行經鐵路平交道應:(1)加速通過。(2)按喇叭加速通過。(3)停
車看清左右確無來車始行通過。
2
028
機踏車在未劃分標線道路行駛:
(1)可以隨便行駛。
(2)應靠右行駛。
(3)應靠左行駛。
2
029
機踏車在道路行駛:
(1)不受交通標誌之限制。
(2)應遵守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3)標誌等與機踏車無關,不必理會。
3
030
駕駛機踏車:
(1)只要攜帶駕駛執照。(2)只攜帶行車執照就可以。
(3)必須攜帶駕駛執照和行車執照。
2
031
行人穿越道上:
(1)可以停車。
(2)不得臨時停車。
(3)無規定。
2
032
輕型機踏車在郊外道路行駛是:
(1)可以在快車道行駛。
(2)必須在
慢車道行駛,無慢車道時,應靠右邊行駛。
(3)不受限制。
1
033
重型機踏車行車速度依標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者,則:(1)市區道
路不得超過四十公里,郊外道路不得超過六十公里。(2)市區不得超
過三十公里,郊外不得超過六十公里。(3)市區不得超過二十公里,
郊外不得超過三十五公里。
3
034
按鳴喇叭的時間,每次:
(1)不得超過二秒鐘。
(2)不得超過一秒鐘。
(3)不得超過半秒鐘。
1
035
機踏車駕駛人患病、酒醉:
(1)不得開車。
(2)照常可以駕駛。
(3)
開車時不可太快。
3
036
聞有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
應該:(1)不須避讓。(2)只要不跨線行駛,就不必避讓。(3)均
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蹤急駛。
2
037
駕駛機踏車,防護身體最重要的裝備是:(1)寬皮帶。
(2)安全帽。
(3)防風眼鏡。
3
038
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
稽查者,應處:(1)吊扣駕照一個月。(2)吊扣駕照二個月。(3)
罰鍰並予記點。
1
039
駕駛起步前:
(1)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
(2)看側方有無車輛通過。(3)看清前方路面。
1
040
機踏車附載物品,長度規定伸出車尾部份,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
(1)
半公尺。
(2)一公尺。(3)三公尺。
2
041
重型機踏車在快車道上行駛時,除左轉彎外,應行駛:
(1)內側車道。
(2)最外側車道。(3)內側車道中央。
2
042
輕型機踏車附載物件,重量規定:
(1)以四十公斤為限。
(2)以五十
公斤為限。(3)以二十公斤為限。
1
043
機踏車路考不合格,申請再考驗者,距上次考驗時間,不得少於:
(1)
七天。
(2)十五天。(3)三十天。
1
044
行車時兩車交會,其相互間隔不得少於:(1)半公尺。
(2)一公尺。
(3)二公尺。
1
045
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鐵路平交道、交岔路口等地段或市
區交通頻繁處所時:(1)不得超車。
(2)可以超車。
(3)無規定。
1
046
機踏車及駕駛人有住址變更:(1)應持有關證件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變更登記。
(2)不必辦理變更登記。
(3)向附近警察派出所辦理登記。
2
047
機踏車報廢,應填報廢登記申請書,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報廢登記,並
同時繳還:(1)駕駛執照。
(2)號牌及行照。
(3)行車執照。
2
048
領用牌照不需使用時:
(1)可以借供他車懸用。
(2)應向車籍所在地
監理機關繳銷。
(3)自行保存。
1
049
機踏車未經登記檢驗又未領用牌照:(1)不准行駛。
(2)可以行駛。
(3)可在郊外行駛。
1
050
領有重型機踏車駕駛執照者,可駕駛:
(1)輕型機踏車。
(2)小型貨
車。(3)小客車。
3
051
騎機踏車駛近鐵路平交道,正好遮斷柵欄慢慢放下,前行很多機踏車,
都加速搶先穿越,你應該怎麼辦:
(1)馬上跟著前車搶先通過。
(2)
停車看一邊確認沒有危險,再從柵欄下穿過去。(3)停下來等火車通
過了柵欄拉起後再通過。
2
052
駕駛人允許無駕駛執照之人駕駛其車輛者,應吊扣駕駛執照:(1)二
個月。
(2)三個月。(3)四個月。
3
053
駕駛人謊報駕照遺失,復向理單位補照並使用者,應處:
(1)罰鍰。
(2)
吊銷駕照。(3)罰鍰並扣繳矇領之駕照。
2
054
機踏車:
(1)可以借用他車牌照懸掛。
(2)不可以借用他車牌照行駛。
(3)可以自製牌照懸掛。
1
055
懸掛號牌:
(1)應依規定位置懸掛。
(2)隨便懸掛固定明顯位置就可
以。(3)無規定。
2
056
行車執照到期:
(1)應將使用日期自行改正。
(2)應向監理機關申請
換照。
(3)仍可繼續使用。
3
057
駕駛人駕車,行駛人行道,或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
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責:
(1)一倍。
(2)
二倍。
(3)二分之一。
2
058
行車執照逾期未換領,經查獲者:
(1)不會處罰。
(2)要處罰。
(3)
補辦換照即可。
2
059
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者,應處:
(1)吊扣駕照三個月。
(2)罰鍰並記點。
(3)罰鍰。
3
060
機車駕駛人在交岔路口闖紅燈,除罰鍰外,並予記點:
(1)一點。
(2)
二點。
(3)三點。
3
061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行為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
應於幾天內到達指定處所聽候裁決:
(1)二十天。
(2)十四天。
(3)
十五天內。
1
062
駕駛人駕車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時:
(1)吊銷駕照。
(2)吊
扣駕照。
(3)處最高罰鍰。
1
063
駕駛執照破損不易辨明時,要:
(1)申請換發。
(2)重行考領。
(3)
仍可持以行駛。
2
064
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行車,應靠:
(1)左邊行駛。
(2)右邊行駛。
(3)中間行駛。
1
065
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有行人通過時,應該:
(1)暫停讓行人優先通過。
(2)按鳴喇叭,請行人讓避。
(3)加速行駛。
1
066
平交道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未表示停止時,應該:(1)仍應看、
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2)加速通過。
(3)按鳴喇叭
通過。
2
067
酒醉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處:
(1)吊扣駕照執照。(2)罰鍰並永久吊銷駕照執照。(3)罰鍰。
1
068
機踏車消音器損壞後,不加修復仍然行駛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應處:
(1)罰鍰並責令改正。(2)交通警察告誡。
(3)吊扣牌照。
1
069
機踏車超速行車,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應處:
(1)罰鍰並記點。
(2)吊扣牌照。(3)吊扣駕照。
3
070
將駕照借供他人駕車,處罰吊扣駕照:
(1)一個月。
(2)二個月。
(3)
三個月。
1
071
駕駛人在道路上以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等危險方式駕車因而肇事者,應
處:(1)罰鍰並吊銷駕照。
(2)吊扣駕照。
(3)罰鍰。
3
072
利用機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列以上之刑確定者,除吊銷駕照外:
(1)
一年內不得考領。(2)三年內不得考領。(3)永久不得考領。
2
073
機車駕照,自發照日起,每滿幾年換發一次:
(1)三年。(2)六年。
(3)一年。
1
074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吊扣其駕照:(1)三個
月至六個月。
(2)一個月至二個月。(3)二個月至四個月。
2
075
機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強行闖越因而肇事者,除罰鍰外:
(1)
吊扣駕照。(2)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3)吊銷駕照。
1
076
機車駕駛人,如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時處理,並向警察機關報告,
不得逃逸,違者應處罰:
(1)吊銷駕照並不得再考領。
(2)應予罰鍰。
(3)吊扣駕照一年。
1
077
駕駛機車應隨人、車攜帶:
(1)駕駛執照、行車執照、強制險保險證。
(2)國民身分證。(3)健保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