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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試題
等 別:五等考試
類 科:一般行政
科 目:法學大意
考試時間: 1 小時 座號:
※注意: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 50 題,每題 2分,須用 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代號:3501
頁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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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利用不知情的搬家工人乙,搬走第三人 A的東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成立竊盜罪之教唆犯 甲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乙成立竊盜罪之幫助犯 甲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
2 關於竊盜罪之追訴權,其時效多長?
5年 10 年 20 年 30 年
3 甲承辦公共工程之招標業務,將核算好的招標底價金額逕行提高,使未低於原底價之最低標廠商得標,並從
中獲取投標金額與原底價之差額利益。試問甲應成立何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 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 4條第 1項第 3款經辦公用工程其他舞弊情事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 6條第 1項第 4款之公務員圖利自己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 6條第 1項第 4款之公務員圖利他人罪
4 下列關於刑法第 132 條洩漏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公務員假借職務之便,查詢閱覽他人通訊紀錄並無故洩漏予第三人知悉,仍可成立本罪
公務員將已經媒體披露之國防以外之秘密洩漏或交付,仍可成立本罪
所謂國防以外之秘密,包含監察、考試等國家政務與事務上應行保密之消息
收受者將國防以外秘密洩漏或交付予其他不應知悉秘密者,仍可成立犯罪
5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 14 條規定,下列何人無舉發貪污罪之義務?
會計人員 審計人員 人事人員 監察人員
6 甲擔任水庫管理員,竟在颱風夜與友人共同酣飲,任令水位高漲,未能及時洩洪,致淹沒良田多頃。試問甲
應如何處斷?
刑法第 120 條之委棄守地罪 刑法第 130 條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罪 無罪,僅負行政責任
7 下列何種情形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論處?
縣長結婚收取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禮金 公立醫院住院醫師收受病患餽贈勞力士金錶
市政府總務科科長接受工程包商性招待 政府機關替代役男生日時接受同仁生日禮金
8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
授權公務員 身分公務員 委辦公務員 委託公務員
9 甲登報聲明,對於尋回走失獒犬之人,致送新臺幣 5萬元之酬金。甲之行為稱之為:
委任 代理權授與 僱傭 懸賞廣告
10 14 歲之甲,未得父母之事先同意所為之下列法律行為,何者有效?
訂立租賃契約 免除他人之債務 撤銷贈與契約 拋棄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