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43450
類 科: 建築工程
科 目: 營建法規概要
考試時間: 1小時 30 分 座號:
※注意: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請接背面)
全一張
(
)
一、公寓大廈之地下室停車位如為共用部分,是否可與公寓大廈之專有部分分別轉讓,
請詳述相關規定。(15 分)又,此種共用部分停車位是否可單獨出租予非公寓大廈
住戶之他人?(10 分)
二、某建商於興建高層住宅期間,因建築物下部結構深開挖,似造成工地周遭鄰房有受
損之情形。但因各鄰房受損害情形不一,且部分鄰房受損害之舉證亦不夠充實,使
得建商與各鄰房所有人間因損鄰爭議事件紛擾不止。
受損戶遂集體向當地建管主管機關陳情,請求主管機關介入處理。該機關依據○○
市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要點,要求建商依據該要點與各受損戶解決損鄰爭
議。惟該建商並未能依據該處理要點與各受損戶達成和解,且在未與所有受損戶達
成和解之情形下,工程已達到完工程度,並向建管主管機關請領使用執照。
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令體系,評述該「○○市建築物施工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要點」
之性質與拘束效果。(10 分)
國內各縣市政府皆設有類似之損鄰爭議事件處理要點。請列舉此類要點中,解決
損鄰爭議之主要手段與機制。(10 分)
倘該建商無視於建管主管機關之要求,命其依據前開要點與受損戶達成補償或賠
償,建管主管機關得否據此理由,而拒發使用執照,請詳述理由。(10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法第 26 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核發之執照,僅為對申請建造、使用
或拆除之許可。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如侵害他人財產,
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建築法第 58 條第 3款
建築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
驗,發現有危害公共安全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
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101
年公務人員普通考試試題 代號:43450
類 科: 建築工程
科 目: 營建法規概要
全一張
(
)
三、有關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條規定留設「私設道路」申請核發建造
執照並領有使用執照,該「私設道路」遭土地所有權人等設置路障及障礙物等阻塞,
導致無法通行時,應依何種法律規範處理?(20 分)
參考法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條(私設通路之寬度)
基地應與建築線相連接,其連接部份之最小長度應在二公尺以上。基地內私設通路
之寬度不得小於左列標準:
一、長度未滿十公尺者為二公尺。
二、長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者為三公尺。
三、長度大於二十公尺為五公尺。
四、基地內以私設通路為進出道路之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一、○○○平方公
尺以上者,通路寬度為六公尺。
五、前款私設通路為連通建築線,得穿越同一基地建築物之地面層;穿越之深度不
得超過十五公尺;該部份淨寬並應依前四款規定,淨高至少三公尺,且不得小
於法定騎樓之高度。
前項通路長度,自建築線起算計量至建築物最遠一處之出入口或共同入口。
四、請比較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專案管理」(第 39 條)及「機關代辦」(第 40 條)於
工程實務執行上之差異。(15 分)對於不具備工程專業之採購機關,欲推動複雜之
大型工程專案時,應選擇機關代辦或專案管理為妥,請詳述理由。(10 分)
參考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1項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
商為之。
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第 1項
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